丈夫不簽字,醫院不敢給宮外孕妻子做手術,簽字權背後有什麼?
海南一名女子宮外孕出血需要手術但遭到丈夫拒絕,孕婦疼痛難忍危在旦夕,要求醫生手術,丈夫執意阻撓醫生手術,醫院選擇報警。警察趕來後,丈夫選擇簽字。最終經過20分鐘的搶救,女子轉危為安。
這個月關於醫院與病患家屬的新聞層出不窮,陝西孕婦跳樓的新聞也還歷歷在目,海南女子又差點命喪醫院。病人痛不欲生的躺在病床上,所謂的家屬站在病房外,和醫生討價還價到底要不要簽字,這一幕滑稽中透著悲傷。還好,這次我們的醫生選擇了一種決絕的方式——報警,去逼迫患者家屬讓醫生可以搶救他的妻子!
患者 家屬 醫生
這三者的關係,因為簽字這一程序性的動作,展現出了世間百態。我們可以來試想一下:要是醫院沒有叫來警察,而是同意女子丈夫的要求,轉院去三亞會是什麼樣的結果?孕婦因為大出血死亡,胎兒不保。孕婦丈夫帶領家屬大鬧醫院,掌摑主治醫生,這一幕不僅僅是我們的想像,且確確實實發生過。
到那時,我們又該怎樣看待這個新聞?醫鬧還是黑心醫院?
關於病患家屬簽字的討論,我想沒有任何時候比這個月多。
四川華敏律師事務所的江勇律師表示: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醫院在實施手術之前,應徵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但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醫院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這表明國家法律賦予了醫院在情況緊急時,醫院能夠自行決定採取相應醫療措施來救治患者。
該條例所說的特殊情況卻沒有明確說明。醫生根據行醫經驗判定情況危急、家屬有意不願簽字這些算不算特殊情況呢?
再者,我們從該條例也能看出患者本人是享有第一權利的。也就是說,是否進行手術,第一決定人是患者。只有患者在意識模糊或者生命垂危等情況下,不能決定的才由家屬決定!
為什麼很多時候,患者的意見醫院不接受,而要家屬同意才行?
答案是:醫鬧
手術前簽字的本質是釐清法律責任,因為醫療過錯是伴隨著風險。99%的成功率都還有1%的失敗可能。簽字就是要讓患者或者其家屬明白,手術所存在的風險以及後果,且願意承擔。是在法律上面保證醫患雙方的權利。
但目前醫療上出現的問題,一些家屬採取的途經不是走法律程序,而是選擇醫鬧等方式。這就形成了醫療領域的新規則:相比病人本身的意見,病人家屬的意見反而更加重要。
另一方面,不管是醫院還是媒體,往往都會將成功的案例大吹特吹,而那些失敗的案例卻百般掩飾,給公眾造成一種手術成功率百分之百的錯覺。而一旦失敗的情形發生在自己身上,巨大的心理落差迫使家屬作出出格的舉措。
至於新聞當中,醫院選擇報警這一舉措,據四川華敏律師事務所江勇律師所說,每一個公民在緊急情況下都可以選擇報警,如果不屬於警察職責許可權內的事務,警察到場後會根據情況選擇職權移送,讓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醫患問題,早已老生常談,如何解決也是方法百千種。適合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醫療透明、立法的完整、普法普醫的必要、社會輿論的導向都在其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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