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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支付小額貸款公司利息,土增清算時能否據實扣除?

迫於房產企業「限貸」政策的壓力,很多房企看準了小額貸款公司,那麼,對於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利息票據,能否在稅前扣除,很多財務人員對此拿不準,那麼,今天我們一起來探討一下。

根據《土地增值稅實施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所以,能否據實稅前扣除,取決於小額貸款公司是否是「金融機構」。

一、相關概念

1、《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金融企業是指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2、《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三規定,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管理規定》中的範圍一致)是指: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二、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辨析

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實務中是頗具爭議的話題。認可屬於金融機構的表示,在央行2009年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的通知》(銀髮[2009]363號)中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編碼範圍,即「3.32小額貸款公司: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依法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從而證實小額貸款公司就是金融機構。

三、稅務機關對小額貸款公司性質的認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8號) 文件規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餘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執行。

綜上所述,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按金融機構對待,但是,在計算據實扣除的時候,該利息金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友情提示:

土地增值稅清算利息扣除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各個項目之間準確分攤利息成本;

2、取得利息單(金融機構證明);

3、不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註:文中藍字為超鏈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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