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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絆摔抱娃女子」警察被行政記大過!請將涉事女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據人民網-人民日報消息:松江分局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對涉事民警朱某作出行政記大過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涉事女子張某作出警告的處罰決定。

"絆摔抱娃女子"警察被行政記大過 涉事女子被警告,你怎麼看?你可以將自己的看法寫在留言區。小編談三點看法,最重要的是第三:

第一,松江分局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對涉事民警朱某作出行政記大過處分,小編表示同意,不持任何反對意見。因為公安部執法規範要求在執法現場遇到此類警情,民警應當首先安撫好孩子,本案涉事民警沒有做到此規範要求。

第二,抱孩子抗法的女人涉嫌妨害公務罪,應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277條第4款規定了妨礙公務行為。抱孩子女人違法後不服從執法,推搡警察,屬於手段的輕暴力和後果的嚴重性,造成了嚴重負面社會影響的後果、引發了較大的負面輿情,應當「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按照罪刑均衡原則,將抱孩子女人的抗法行為定性為妨害公務罪,依法處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方體現了妨害公務罪的法益。

第三,輿論到底有沒有綁架法律?建議網民們腦補法理以後自己做判斷。小編贊同"絆摔抱娃女子"的警察被行政記大過!小編也認為,法律應當引導公民尊法、守法、服從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的規定,涉事女人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請將涉事女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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