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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廣告費收入歸誰所有 《物權法》有明確規定

在小區公共區域投放廣告應該經過誰同意,小區廣告收益究竟該歸誰所有?

對此,有的居民認為,在小區投放廣告應先找業主委員會,而不是物業服務公司。物業服務公司只是小區業主請來的,無權准許廣告商做廣告,廣告進小區必須先經過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所獲得的收益也歸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是由物業服務公司來支配。廣告收入的開支,經業主同意後,可以用於共有部分的維修。

據市物管辦一名工作人員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2條和73條的有關規定,小區建築區劃內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入樓梯間、電梯間、戶外牆面和綠地等,屬於業主共有。根據《物權法》,小區業主的共有財產收益、公共場地的收益,都應該屬於小區所有業主的公共收益,應該由業主共同享有、共同管理。這其中包括小區的外牆廣告收益、停車費、公共地出租的租金、共有房屋出租的租金,也包括電梯廣告收入等。

按照規定,物業服務公司在小區廣告方面的收益應該向業主公布,並說明該筆款項將作何用,即便是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綠化養護的花費,也應該將明細賬進行公布。

據山東博實律師事務所朱永浩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相關規定,小區業主對所購房屋單元享有專有所有權,對建築物的外牆、電梯和樓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權。因此,小區業主有權共同決定建築物共有部分如電梯間廣告位使用權的歸屬,同時使用收益如廣告發布費主要部分也應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朱永浩說,物業服務公司無權擅自處分建造物共有部分的使用權,如果徵得業主同意後,物業服務公司基於共有部分的管理維護,可以在收益中提取部分作為管理服務費用。

主持人趙普因小區廣告費狀告物業

因為小區內廣告收入誰受益起訴到法庭的例子不少。

2010年6月,趙普在起訴物業公司時表示,嘉晟物業公司在北京朱雀門家苑小區電梯間及樓宇外設立廣告位,獲取了固定的廣告費收入,但在收取廣告費後,未向全體業主公示,也未說明使用情況,而是據為己有。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作為業主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嘉晟物業將廣告收益情況向全體業主公示。

而該小區物業在被起訴後,於當年8月5日將上年度廣告收益在小區內公示,廣告的全部收入為33萬餘元。物業表示,因為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單個業主不可能有賬戶,物業公司一直將該筆收入單獨列支,物業絕對沒有據為己有,而是等小區召開業主大會後,再由業主大會決定如何使用這筆錢。

小區廣告費應該收得清楚花得明白

近日,記者走訪了市區幾處小區發現,為了讓小區更美麗,物業服務公司在廣告管理上也沒少費心思。

在封閉小區,除了入駐的廣告牌比較精美外,保潔人員還會對一些廣告牌進行清潔。在一些半封閉小區或開放式小區,一些市民發現,由於物業服務公司的精心管理,「牛皮癬」少了,廣告也更加規範了。

小區廣告雖常見,但很少有業主會去關注由此帶來的收益,更少有人去關注由誰監督管理這筆收益。而要想使用和管理好這筆費用,全體業主必須提高參與小區管理、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將類似於小區廣告收入的公共財產須置於監督的陽光下。

目前,在小區公共區域投放廣告,費用大多由物業公司代收,物業務公司在支出這筆收益時,理論上應接受業主委員會的監督。對於居民投訴認為遭遇過多廣告侵擾和物業公司私吞廣告收入的問題,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向物業公司提出異議並討說法,也可以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對廣告進行拆除,或起訴物業公司。

然而,由於我市很多小區都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沒有主體去履行監督的職責,因此,有關部門應協助業主儘快建立並且完善業主委員會,而物業公司也要主動進行財務公開。無論是這筆費用用做小區的專項維護資金,還是直接補貼給業主,都應該給業主一個明白。

文章來源: 威海晚報·威海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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