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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公園和同事15歲女兒7次性行為,事後被少女父母告上法庭

台南市一名段姓男子和同事的15歲女兒小美(化名)交往,帶到公園打野戰,共嘿咻7次,一審被判1年徒刑。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近日判段賠償小美30萬元、其父母各15萬元,一共60萬元。

判決指出,段男明知小美年僅15歲,從2016年2月底到4月初這段期間晚間和凌晨,7次帶她到一處公園發生關係。法官痛斥,段故意不法侵害小美身體、自由、貞操權,致其身心蒙受巨大創傷,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共7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被告不服上訴二審,案件審理中。

小美父母提告,要求段男賠償女兒150萬元、賠償夫妻倆各70萬0000元,也就是共290萬元。段男認為,和小美是男女朋友,且她的父母身體狀況不好,經濟能力不佳,請求金額過高。

對此,法官審酌雙方財力,考量被告罔顧同事情誼,明知同事女兒未滿16歲、心智發育尚未成熟,仍對其性交達7次;法官說,段應賠償小美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賠償小美父母各15萬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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