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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樂樂不如眾樂樂:版權轉授創造開放音樂世界

近日,國內兩大音樂平台騰訊音樂娛樂與網易雲音樂又掀版權糾紛。繼8月8日,網易雲音樂因侵權被騰訊訴至法院後,8月17日該平台又因未經許可提供200多首華語樂壇知名歌手暢銷歌曲的在線播放等侵權行為,被騰訊訴至法院。

在音樂正版化已經成為行業共識的前提下,騰訊、阿里、太合音樂等各大音樂平台都在積極爭取「獨家版權」,網易雲音樂屢屢與騰訊音樂產生版權糾紛,被訴至法院後更是掀起了「獨家版權」容易導致「壟斷」討論。事實真是如此嗎?

其實不然,一方面,各平台都積極爭取獨家版權進行市場布局,毫無疑問,網易雲音樂也擁有大量的獨家版權。另一方面,就現在的音樂市場現狀而言,沒有任何一家平台佔據了市場的主體地位,根本談不上壟斷。所謂的「壟斷」一詞,無非是音樂平台為競爭市場份額而打的口水戰而已。

「獨家版權」並非「獨佔」,更非「壟斷」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包括信息網路傳播權在內的十三項權利可以許可使用或轉讓。這十三項權利不同於署名權等人身權,而是著作權人基於作品應獲得報酬的財產權。與音樂平台簽訂「獨家版權」協議是法律賦予著作權人的權利,是著作權人與音樂平台的合意,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值得強調的是「獨家版權」並非「獨佔」版權。這一特點根據各平台在版權採購、分銷上的表現,已經呈現出了一些特徵:各家平台分別尋找獨家版權的渠道,拿到授權以後,再與其他平台進行轉授權合作。

轉授權就是將平台擁有的部分權利通過資源合作、銷售等方式,分享給其他的服務商和音樂平台。音樂平台的良性發展如果只依靠自身的經濟基礎獲得獨家版權是不現實的,轉授權方式將各音樂平台的獨家版權達到資源共享,形成可持續化發展的商業運營模式。

至於「壟斷」,在現在的音樂市場中更是無從談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條之規定,壟斷行為包括三種形式:

(一) 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 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依據筆者了解,目前音樂市場中並不存在符合《反壟斷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的壟斷協議,也不存在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能做文章的就是第二種情形。針對第二種情況的認定也許要從兩個方面考慮:

是否構成市場支配地位;

是否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情形。

不可否認,騰訊音樂確實擁有相對較多的獨家版權資源,但依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還不足以構成市場支配地位。因為認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通過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包括在相關市場的份額、市場競爭情況、控制銷售市場的能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其它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等等。

首先,各平台手中都有不同類型作品的獨家版權,基於文化多樣性的特點,音樂作品彼此不可替代,足以看出個音樂平台是互相依賴的,而不是單方面的依賴於某一個音樂平台,這也就奠定了不可能有任何一家音樂平台對這個行業有支配地位。

其次,對於已經簽訂獨家版權的,合作也有期限。合同到期後,合作雙方都有重新選擇的機會,更談不上「壟斷」。

最後,隨著對音樂版權的保護,「音樂」這塊蛋糕越做越大。眾多新型創作人、原創歌曲出現,擴展了行業的基礎。任何一家音樂平台都可以平等的爭取原創歌曲的獨家版權。即使是新興的音樂平台,如果將目光放在原創作品,也可以獲得眾多獨家版權,在競爭激烈的音樂行業獲得一席之地,「壟斷」一詞更是無中生有。

綜合上述各方面因素考慮,沒有任何一家平台掌握的這個行業的市場支配地位,因此也就不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價格,從而阻礙其他平台進入音樂市場。網易雲音樂副總裁丁博在接受《音樂財經》採訪中承認,雙方部分內容未能達成合作的原因「不是價格」,他認為「騰訊是一個很好的商業公司,我們也有幾年的合作了,他們從來沒有開過讓人一看就覺得毫無誠意的價格。這一點我相信騰訊還是有這樣的品質,至少騰訊現在還沒有公開表示不願意給網易雲音樂授權。」

獨家版權推動數字音樂行業發展,開放轉授促進合作共贏

在音樂內容正版化成為行業共識的前提下,「獨家版權」是根治盜版惡疾的一劑良藥,是促進數字音樂正版化發展的有效措施。音樂正版化是大勢所趨,歷史更不會開倒車。

獨家版權轉授權模式推動了行業共同繁榮,在音樂正版化的基礎上,推動了音樂版權的開放化進程。以騰訊音樂為例,騰訊積極推動音樂版權的轉授權合作,已與網易雲音樂、太合音樂集團、唱吧、映客、快手以及Apple Music、Spotify、KKBOX等十餘家平台達成音樂版權轉授權合作等等。

在免費時代,音樂版權的價值基本沒有,製作企業無利可圖,音樂人缺少創作的熱情。長此以往,無疑對消費者也是一種損害。絕大多數用戶也認識到了這一點,獨家版權和轉授權保護了音樂人的勞動成果,為音樂創作提供了源泉和動力,促進了音樂人的創作慾望和行業良性發展。

不斷完善版權保護方式,推動行業良好發展

在中國,音樂作品付費模式可能是新事物,有較大的阻力。但是在歐美市場,付費聽歌是一種主流方式,因為歐美已經形成了相對成熟的版權市場。

在歐美,錄音製品獨家版權的採購分銷有一些細化的要求。比如,德國《關於著作權與有關保護權的法律》就對製作錄音製品做了強制許可規定,要求音樂作品創作人在授予一家唱片公司版權後,作者或獲得獨家許可的第三方有義務以合理條件許可任何其它唱片公司版權。而在中國,卻並沒有在著作權法中對強制許可予以規定,因此各平台都是摸著石頭過河。

相比之前的對版權毫無尊重的時期,「獨家版權+轉授權」在摸索中前進,已經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也是現階段音樂版權保護路上現行有效的方式。有些商家一方面爭取獨家版權,擴大市場布局;另一方面明知故犯,屢次侵權。是心存僥倖還是雙標準?與其一方面發布公關文章強調自己不差錢、又大談情懷,不如認真面對版權保護的大趨勢並付諸努力,才是解決糾紛的正確途徑。

版權保護,路雖遠,行則將至;事雖難,作則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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