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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唐朝對外國人是怎麼管理的?千年前的唐朝就有法律規定

大國唐朝對外國人是怎麼管理的?千年前的唐朝就有法律規定

唐朝的鼎盛時期,大量外國人來到聖都長安,包括鮮卑人、日本人、匈奴人、突厥人、高麗人、波斯人、新羅人。根據史料記載,當時在唐朝官居要職的外國人就有三千多人,其中唐朝宰相職位,至少有二十三個外國人做過,而且大多是鮮卑人。也有波斯人官拜宰相的。

孫光憲《北夢瑣言》云:「唐自大中至咸通,白中令入拜相,次畢相諴,曹相確,羅相劭,權使相也,繼升岩廊。崔相慎曰:『近日中書,儘是蕃人。』蕃人,蓋以畢白曹羅為蕃姓也」。意思是:唐朝自大中年間到咸通年間,白中令拜為丞相,然後是畢相諴,曹相確,羅相劭等人,權力達到宰相的位置。近日中書省,基本都是蕃人,蕃人即是外國人。而且那時的姓氏白曹羅是少數民族的姓,屬於外國人的範疇。

有歷史記載,「卑路斯,波斯王子,國亡來唐,高宗時官拜右武衛將軍,中宗時又拜左威衛將軍,卒於唐」。波斯王子亡國後,逃到大唐,竟然成為了將軍。可見當時外國人在唐朝時很吃香,也證明了唐朝並不排外,非常大度,海納百川的氣度。

唐朝時叫外國人稱為「化外人」,《唐律疏議·名例律》中關於化外人這麼規定:化外人是指不屬於唐朝管轄的異族。對於化外人,唐《永徽律》: 「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 採用屬人主義和屬地主義相結合的法律制度,如果同時是同一國家的外國人之間的糾紛,官府按照外國的俗法製成罪犯,而且是由大唐的官府審判、執行。如果是不同外國人之間的糾紛,實用唐朝的法律。如果是外國人犯唐朝人,毫無疑問實用唐朝的法律。

該條法律制度的首創性,為後來的王朝奠定了基礎,之後的王朝基本沿用該法。該法體現了大唐的自信和氣度,維護了大國尊嚴。這是世界上第一條關於管理外國人的法律制度。沒有絲毫崇洋媚外的影子,也從不破例厚待外國人。外國人犯法,必須在大唐界內收到懲罰。不管是依俗法還是唐律,大唐說了算。

圖/文 一鳥成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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