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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譜FACEBOOK商標糾紛歷時6年終於塵埃落定!

自2011年起,圍繞著指定使用在手工器械類商品上的一件「臉譜FACEBOOK及臉譜圖形」商標(下稱系爭商標),知名社交服務網站Facebook的經營方美國菲絲博克公司與該商標權利人劉亞南在華展開了一場商標權屬爭奪戰。

近日,這場歷時6年的權屬糾紛告一段落。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菲絲博克公司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基本案情】

據了解,系爭商標為第8943982號「臉譜FACEBOOK及臉譜圖形」商標,由河北省滄州市獻縣自然人劉亞南於2010年12月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扳手(手工具)、打孔器(手工具)、切割工具(手工具)等第8類商品上。

2011年9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對系爭商標通過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

2011年12月,菲絲博克公司針對系爭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主張系爭商標侵犯了其在先商號權與企業名稱權,並構成對其馳名商標的複製、翻譯與摹仿,而且系爭商標的標誌會對中國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產生不良影響,系爭商標申請註冊之時存在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的情形。

經審查,商標局於2013年4月作出裁定,對系爭商標予以核准註冊。此後,菲絲博克公司以上述理由於2012年5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商評委並未支持菲絲博克公司訴求。其後菲絲博克公司將商評委訴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亦未能獲得法院一審支持。菲絲博克公司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認定系爭商標未侵犯菲絲博克公司的在先商號權與企業名稱權,亦未構成對菲絲博克公司馳名商標的複製、翻譯與摹仿。根據菲絲博克公司所提交的關於劉亞南申請註冊商標的信息檔案,其僅在第7類與第8類商品上申請註冊了「FACEBOOK臉譜及臉譜圖形」商標,雖菲絲博克公司主張劉亞南關聯公司在多個類別上申請註冊了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但是菲絲博克公司並未舉證證明案外人與劉亞南具有主觀的意思聯絡,且相關商標確屬具有較高知名度,同時考慮到被異議商標為圖形、文字和字母組合而成的商標,與菲絲博克公司的「FACEBOOK」商標具有一定的差異,故僅憑在案證據並不能證明劉亞南存在大量囤積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意圖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故維持原判。

(文章整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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