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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兩代常德異地為官

讀常德地方古志書,不難發現古代地方官很少是本地人。明代常德有過33任知府,除常德人馬汝舟因元末起兵率眾歸明當上首任知府外,其他32人皆為外省人,大部分來自千里之外的北方,一般具有進士頭銜。

古代地域迴避,上任幾年便要調動,雖不能根本杜絕官員貪腐,但給他們結黨營私,編織人情網,大撈銀子,在客觀上也造成了一定困難。當時,又無銀行存兌,更無洗錢之處,就是「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者,要把銀子千里迢迢撈回家亦非易事。清中後期由於票號興起,貪資可換成銀票,可是一旦東窗事發,便成了貪腐的鐵證,因此,被「秋決」者也不少。乾隆年間,武陵知縣虧空庫銀案,就有知縣、知府、巡撫三人被「秋決」而身首分離和縊死的。

我國古代官員的任用經歷了不避親嫌到迴避親嫌的轉變,而後形成異地為官迴避制。據相關典籍記載,在夏商周(包括春秋時期)奴隸制社會中,任用官員的主要依據,是看被用者與君主的血緣關係親疏程度,一經任命,不論在朝或外放地方為官,只要對君主忠心,便可世襲罔替,子孫相傳。地方大員委任下屬官員亦以血緣親疏而定。至於奴隸縱然賢德有才,也少有能當上官的。在進入封建制社會的戰國乃至秦代,「任人唯賢」的任官雖漸露苗頭,但並未撼動「任人唯親」的任官根基。西漢(又稱前漢)時期還有所強化,地方要員非「劉氏宗親」莫能任用。這些宗親貴戚如同一張吏治腐敗的蛛網,屢釀禍端,人民深受苦難,王朝大廈傾覆,西漢末年發生的王莽貴戚集團篡漢的動亂事件便是一大例證。東漢(又稱後漢)中後期,統治者鑒於前代的教訓,開始以「任人唯賢」取代「任人唯親」的任官做法,訂了個「三互法」,先在幽州冀州實行「凡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交互為官」。後來推而廣之,規定外放官員「凡有親屬關係者不能同官一省,以小避大,官小的調往他處任職。」這就是異地為官迴避制的雛型,雖不完整,仍有任用親貴的成分,但相對於此前卻是一大進步。隋代興科舉制,開科取士,唯才是舉,為後來的「任人唯賢」,推行異地為官迴避制開啟了先河。直至明代才日臻完善,始成定製。在「南人官北,北人官南」的總原則下,官員任用實行宗室迴避、親屬迴避、籍貫迴避、職務迴避等等。諸如三代以內的宗親、姻親,不能在同一衙門任職,凡職責相連或監臨檢查的官職(指負責實地監察的上官)。親族內均需實行職務迴避。清代的親屬迴避,甚至擴大到師生故朋。一言以蔽之,就是本地人不許做本地官,儘管是驛丞之類的芝麻官,也得離故鄉遠遠的。

明代由於實行「南人官北,北人官南」,故為官者一般距故鄉都 在千里之外,清代雖有所鬆動,但也必須在500里之外做官,且本省人絕對不允許在本省為官。此種地域迴避,明清兩代是看得很重的。以《清嘉慶常德府志·知府》一節的記載,也證實了這一點。

古代異地為官迴避制的法兒並非不好,但成效卻不彰,明清兩代(尤其中後期)仍是吏治腐敗,苛政如虎,民怨不已,以致有過輝煌的王朝最終還是敗在吏治腐敗上。其緣在封建專制制度不可逆轉的腐朽之故,即使迴避制是出污泥的荷花,最後也不可避免地爛在污泥里。

【常德掌故】之十五明清兩代常德異地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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