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關於301調查,你還應該知道的那些事兒

關於301調查,你還應該知道的那些事兒

IPRdaily,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產業媒體

426.cn,60萬知識產權人的上網首頁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婧宋蓓蓓

原標題:關於301調查,你還應該知道的那些事兒

IPRdaily導讀在上一篇《特朗普對華301調查前景展望》中,我們對何為「301調查」、調查主體、制裁措施、此次調查主要內容等進行了全景解析。在此基礎上,有關「301調查」還有一些重點內容額外值得關注,我們繼續對此進行深度解析。

歷史上,美國曾使用301條款對巴西和日本發起涉及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調查。雖然都發生在上世紀80年代,但是它們和此次針對中國的調查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形似性。

巴西——以重點產業市場准入和知識產權為由發起的調查

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巴西由於之前十年的顯著經濟增長讓美國企業看到了巨大的市場潛力。但是,當時巴西對進口和外國投資設限,尤其是在信息產業領域。這些限制性政策對美國企業打入巴西市場造成了不小的障礙。

1984年,巴西為鼓勵信息產業本土化修訂了相關法律進一步將原有的限制制度化,並在某些領域基本禁止新增外資。此舉立即遭到美國一些電腦生產商的強烈批評,最終觸發了「301調查」。這是一個由鼓勵重點產業本土化政策(巴西當時希望信息產業成為該國的「品牌產業」)引發「301調查」的一個典型先例。

1985年9月7日,美國總統里根在巴西國慶日廣播宣布USTR已於前一天就巴西國家信息產業政策自主發起「301調查」,調查主要針對如下四方面內容:

(1)「市場保留」(Market Reserve),即某些信息產業相關產品僅允許巴西國內企業生產。

(2)投資限制,巴西限制美國在信息產業的新投資,並對原有投資的擴張、升級換代嚴加限制。

(3)行政程序不透明。

(4)對電腦軟體版權保護不力且有進口限制。

當時,美巴雙方的主要立場和形勢如下:

一是巴西嚴重抗拒經濟主權被侵犯。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下,信息產業在巴西是極具民族主義色彩的問題。因此,1985年的「301調查」被巴西視為對其國家主權的侵犯。美國做出巴西信息產業政策不合理的初裁決定時,巴西媒體做了多篇極富感情色彩的新聞報道,公眾產生了強烈的負面情緒。

二是美國電子產業內部存在嚴重分歧。調查伊始,美國電子產業內部就分成了三派:一是對巴西市場有興趣但礙於政策無法打開市場的強硬派,包括泰克公司(Tektronix)和美國電子協會(American ElectronicsAssociation)等; 二是對巴西既無投資也無興趣的中間派;三是以IBM為代表的在「市場保留」政策下仍然成功打入巴西市場一隅並因此受該政策保護的反對制裁派。

三是巴西產品進口商和零售商強烈反對制裁。例如,當時巴西橙類種植商佔美國橙汁市場供應的40%,因此可口可樂、寶潔等嚴重依賴巴西進口濃縮果汁的重要企業反對將這些產品列入報復性制裁措施清單。

四是巴西國內預測美國採取報復性制裁措施的可能性不高。當時,巴西已經是美國重要的出口市場之一。巴西進口商考慮了諸如聯合行動抵制美國產品、撤銷波音訂單等反制措施。同時,美國當時對從巴西進口的低端消費品需求較大,巴西一些出口商因此認定,如果美國採取制裁措施,必然導致美國國內普通消費品價格瘋漲、質量下降。

複雜的形勢、強烈的民族情緒使得雙方經過三年多的艱苦談判仍未能就有利於美國商業的市場開放措施達成協議。最終,美國於1988年採取了對巴西產紙張、藥品和個人用電子產品加征100%關稅的報復性制裁措施,這其中並沒有包括濃縮橙汁和鞋類等巴西當時重要的對美出口產品。

此後,美巴之間在信息產業和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方面曠日持久的爭端拉開序幕。1989年6月,美國針對影響信息產業的進口數量管制及許可措施再次發起「301調查」。1990年,巴西修改相關法律取消進口管制措施,美國隨後停止制裁。1993年,巴西被列為《特別301報告》中的重點國家(PFC)而再次受到「301調查」,1994年USTR依據巴西政府做出的保證和政策修改而終止了該調查。

日本——對政府採購和間接性准入標準的挑戰

日本是美國發起「301調查」最密集的國家之一。截至2016年底,美國歷史上向日本發起16起「301調查」,佔總調查數量的13%。[1]

二戰後,美國經歷了一段輕鬆實現經濟增長的蜜月期。[2]但是隨著歐洲的復甦和日本經濟的發展形勢發生了改變,到1971年美國的貿易收支轉為赤字,即成為總體貿易逆差國家。[3]而日本在1955年加入關貿總協定(GATT)之後製造業迅速崛起,出口增長迅速。[4]日本上世紀60年代開始與美國就紡織品產生貿易爭議。70年代,鋼鐵和汽車成為雙邊摩擦的焦點。雖然上述問題基本以協議方式解決,美日貿易不平衡的問題並沒有得到改善。至1985年,美日間的貿易逆差已經超過460億美元。

當年,美國採取了多項措施(比如通過態度強硬的談判逼迫日本就範)以期控制不斷增大的對日貿易逆差。比較有代表性的事件包括1985年9月廣場協議 (PlazaAccord)簽訂直接導致日元大幅升值。[5]同年7月,USTR對日本發起針對半導體產業的「301調查」,最終以日本做出較大讓步結束(該案和解協議因支持證據薄弱且條件苛刻而極富爭議)。即便如此,美國對日本的貨物貿易逆差仍在繼續擴大,至1987年超過560億美元。[6]快速發展的日本在那個階段被刻畫成困擾美國產業調整陣痛中的「惡勢力」。兩國還經常在同一產業中面臨著削減過剩產能的相同問題。[7]

在這樣的大背景下,1989年6月,美國在同一日對日本發起了三起「301調查」[8],分別是關於(1)衛星政府採購;(2)巨型計算機政府採購和(3)木材產品的技術歧視性使用。三項調查全部與市場准入相關,但是與巴西的直接限制不同,日本的相關政策均採用限制政府採購和設立間接性准入標準的方式。當時這些調查主要針對的日本措施如下表所示:

美日在次年就全部三項調查達成協議,USTR暫停相關調查,監控和解協議執行情況。此階段雙方的談判過程和和解協議內容的要點如下:

一是通過美日貿易委員會框架推動談判。美國在「301調查」立案當日即向日本發出了磋商邀請,但是日本政府多次表態決不在報復性制裁措施的威脅下就調查所涉及的市場開放等問題進行談判。雙方的實質性談判一直拖到當年9月美日貿易委員會舉行年會才真正開始。日本堅稱雙方的接洽是「討論或磋商」,不是談判。

二是堅持日本鼓勵研發衛星技術的主權。隨後雙方就衛星採購達成協議的重要基礎是美國承認日本政府鼓勵研發衛星技術是主權國家的正當行為,但是政府採購仍然應該對外國供應商開放。

三是最終向美國式的政府採購程序靠攏。在涉及巨型計算機和衛星政府採購的兩項調查中,日本最終以雙邊協議的形式同意在相關政府採購中從決定採購需求到發布競標結果全程採用美國式的競標、閱標程序,[9]並建立正式的競標爭議申訴機制,[10]由獨立的「採購複審委員會(Procurement Review Board)」聽取潛在供應商對於競標過程的申訴。

四是協議約定具體執行措施。雙方最終和解協議中最終約定的執行措施十分具體,比如上述採購程序和競標爭議申訴程序的具體細節。同樣,美日就木材產品技術性歧視使用調查達成的協議對日本將如何修改相關建築標準和木材產品標準作出了非常細緻的規定,例如認可國外評級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書等。

這些事兒告訴我們……

無論是針對巴西信息產業還是日本的政府採購和產品標準提起的「301調查」,可以看出:

(1)鼓勵本土產業升級的創新保護政策並不罕見。

(2)美國對此類政策反對態度堅決,可能發起多起連環調查。

(3)貿易關係的變化是引發調查的重要因素之一。

(4)案件是快速結案還是陷入冗長的拉鋸性談判受政治因素影響很大。

(5)即使不能和解,並有小規模的報復性制裁措施,也不必然會引發所謂的「貿易戰」。

1991年「特別301調查」——引發中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全面修改完善

老布希執政時期對華的外交政策相對友好,但美中貿易逆差持續增長,1985年美中貿易逆差僅有約600萬美元,至1990年已經迅速增長至104億美元。

1991年美國《特別301報告》中將中國、印度和泰國列為重點國家(PFC),報告中認為三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實踐都是極壞的,多年被列為重點觀察國家(PWL)卻完全不見改善跡象,對美國的產業造成了負面影響。

隨後,USTR依據特別301條款對我國啟動了「301調查」。具體指控主要聚焦在幾個方面:一是不給予藥品和其他化合物專利保護;二是不給予美國的作品版權保護;三是商標被授予在中國的首位註冊人,而不考慮其原始擁有者;四是商業秘密在中國沒有被充分保護。[11]

在當時,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上述方面還不完善,加之尚未加入《伯爾尼公約》,面臨版權保護方面的一些特殊問題。中美雙方對此進行了艱難的談判,期間USTR還公布了擬對中國輸往美國的106種商品加征100%關稅清單,價值高達15億美元。

談判進行的同時,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此回合的談判建立了WTO體系)關於知識產權的談判有了初步結果,為中美知識產權談判提供了參考依據。1992年1月,在USTR作出制裁決定前幾個小時,雙方簽訂了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12]

可以說,這一次的和解事實上是建立在中國承諾全面修改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而後,中國全面修改完善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

這些法律法規修改出台之後,美國在《特別301報告》中提出的嚴峻問題基本得到了有針對性的解決或緩解,看似中國做出了全面讓步,實則也是中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一次實質性進步和推進,加快了與國際法律體系接軌的步伐。

1994年「特別301調查」——全面打擊盜版,尋求市場准入

1994年,中美再起知識產權爭端,美國《特別301報告》將中國與阿根廷和印度列入重點國家(PFC),報告中指出,中國的知識產權問題並未得到有效解決,版權盜版非常嚴重,商標侵權也很常見,中國還拒絕給予依賴知識產權的美國企業公平平等的市場准入機會,包括美國的唱片和電影產業。[13]

在這一次調查中,美國的訴求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要求中國建立執法隊伍,打擊知識產權侵權;二是要求建立一個真正起作用的法院系統;三是要求對其知識產權產品開放市場。

這一次的談判雙方可謂劍拔弩張,過程中美國曾先後公布價值高達28億美元和10.8億美元的報復清單,涉及中國的電子、玩具、鞋、塑膠製品等。我國也先後公告了初步擬定的反報複製裁措施,包括(1)對美國一些進口產品加征100%關稅;(2)暫停進口美國電影、電視、錄像和光碟;(3)暫停與美國各聯盟和協會的貿易合作關係;(4)暫停受理美國公司在華設立投資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的申請;(5)暫停受理對美國藥品的行政保護申請;(6)暫停美國公司合資項目談判等多個方面。

雙方大規模貿易戰一觸即發之際,中國表現出了極大誠意。1995年2月,美國和中國簽訂雙邊知識產權協議,中國承諾實質性推進有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努力,主要包括(1)在打擊盜版方面,將實施為期9個月的特別執法計劃,集中打擊版權和商標侵權;(2)建立新的執法體系;(3)建立音像製品版權認證制度;(4)授予合法的視聽設備和計算機軟體產品以市場准入。[14]隨著協議的簽署,USTR隨後停止了對中國的「301調查」。

1996年特別301執行程序——「重要的事情說兩遍」

1992年和1995年雙邊協議簽訂後,美國認為中國並未很好地履行協議中的約定。1996年《特別301報告》再次將中國列為重點國家(PFC),認為中國盜版仍然猖獗,對美國產業的損害持續增加,儘管中國在零售貿易中打擊侵權產品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是並未能阻止非法CD、視頻和CD-ROM產品在一些工廠生產製造及大規模出口,也未遵守承諾給予合法的視聽設備以市場准入。[15]

事實上,1996年的這次「301調查」並未發起新的調查,而是依據監督和解協議執行的第306條款[16]重啟中止的1994年「301調查」。這也使得本次調查跳過判定不公平貿易行為的程序直接進入報復性制裁措施決策階段,來勢更加迅速兇猛。

調查重起當日,USTR即公布了對中國紡織品、服裝和電子等產品加收約30億美元懲罰性關稅的建議(邀請公眾發表意見),並對中國紡織品實施臨時性(30天為期限)進口限制措施。我國也提出了加收農牧產品、植物油、車輛、通訊設備等方面產品100%特別關稅、暫停進口美國電影等音像製品、暫停受理美國藥品行政審批、暫停受理美商在華投資設立企業等方面的反制措施。

最終,雙方仍舊回歸談判桌,並於1996年6月達成了第三個知識產權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1)關閉和清理生產侵權產品的CD工廠;(2)實施有效的邊境執法措施,包括查獲大宗物品;(3)採取具體措施允許美國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產品和公司進入中國市場;(4)在侵權最嚴重的廣東地區加強特別執法行動。[17]

1994和1996年的兩次「特別301調查」,美國的核心主旨在於推動中國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後的「實施」。兩次調查都瀕臨互相貿易制裁,但是隨著雙邊協議的簽訂,兩敗俱傷的貿易戰得以避免,美國的主要訴求基本得到了滿足,我國也由此開啟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漫長道路。

在這之後,中國沒有再次被列為《特別301報告》中的「重點國家(PFC)」。從此後幾年報告對中國的評價中(下圖)不難看到,中國政府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建設、國際組織協調等、打擊侵權產品等方面做出了極大努力,但在軟體和光碟盜版、商標侵權、政策不透明等方面仍然備受美國關注與質疑。

2010年新能源產業「普通301調查」

此後隨著面臨與WTO機制衝突的質疑(詳見《特朗普對華301調查前景展望》一文),美國發起「301調查」頻率明顯降低。[18]直至2010年9月,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提起申請,要求USTR針對中國可替代和可再生能源領域的補貼政策與實踐做法發起「301調查」,這也成為奧巴馬總統任職以來收到的第一起「301調查」請求。

此次「301調查」針對中國新能源產業如下政策措施(這些措施被認為損害了美國產業經營和就業):(1)限制稀土等重要原料的出口;(2)提供禁止性的出口補貼,使中國綠色技術領域生產商和出口商受益;(3)歧視進口貨物和外國企業;(4)要求外國投資者轉讓技術;(5)導致貿易扭曲的國內補貼。

同年10月,USTR立案即公告如果認定不公平外國貿易行為會通過WTO要求磋商。12月,此項調查轉入WTO訴訟程序,但僅針對中國對風能設備進行補貼的一個具體項目。USTR的聲明稱許多問題已經通過和中國政府的磋商得到解決,還有些問題需要繼續收集證據來決定是否在WTO起訴。次年,中國在WTO磋商中同意取消受挑戰的補貼項目,終止了WTO程序。美國也沒有提起後續的WTO挑戰。

這些事兒告訴我們……

——關於制裁與和解。美國每次發起「301調查」都有較強的目的性和指向性,一旦目標實現,很快會促成和解。中美前幾次「301調查」最終都以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方式結束,並未引發報復性制裁或大規模貿易戰。此次「301調查」延續這一趨勢的可能性仍然較大。雙方在談判過程中可能會不斷提出制裁措施建議(類似1994年和1996年調查中相互提出的制裁措施,涉及產業和部分內容會有所變化),但真正實施則需要極大勇氣,畢竟以目前雙方的貿易體量(見下表)來看,如果最終互相採取報復性制裁措施,影響將會是十分巨大的。

——關於調查內容。上世紀90年代的幾起「301調查」針對的多是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和實施層面的基礎性問題,這些問題十分明確,易於界定。然而,隨著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不斷發展完善,已很少存在授人與柄的顯著「漏洞」。因而此次「301調查」顯然指向了一些更為深層次的問題,例如地方執法、宏觀產業政策、強迫知識產權許可等,這些問題的判定標準可能更難達成一致,取證可能也需要更長的時間。

——關於知識產權。從之前幾次「301調查」來看,調查對商貿合作影響較大(比如制裁的威脅、各種臨時措施的影響等),但是對知識產權發展而言卻一直有推動作用。無論從第一次調查後的法律體系全面改革,還是從第二次和第三次調查後對盜版、商標侵權等活動的不斷打擊,推動商標複審機制的建立,隨著「301調查」的推進或調查後的監督,知識產權在我國受關注程度不斷提高,保護水平持續改善。此次「301調查」也涉及許多知識產權問題(比如原有技術創新成果的所有權、許可方式等),相信也將會推動全社會對知識產權的重視與理解進一步深化。

8月18日USTR公布的立案說明(Notice of Initiation of Investigation)中明確指出,此次「301調查」的目的是決定中國與技術轉移、知識產權和創新相關的法律、政策、實踐是否存在「不合理」或具「歧視性」,並對美國的商業造成負擔或限制的情況。明確了「對美國的商業造成負擔或限制」是認定可制裁行為的必要法律要件之一。[19]

美國企業往往是他國受指控行為直接影響的對象(例如,企業被排除在某國的某些政策受惠範圍之內等)。因此,美國企業和商業團體在是否對「美國的商業造成負擔或限制」中往往擁有舉足輕重的發言權。

來自美國商界的聲音

針對此次「301調查」的四項主要內容,美國企業和商業團體的觀點如何?

事實上,8月14日特朗普總統備忘錄發布的當天,美國重要的企業協會已紛紛表態對涉及強制性技術轉移和市場准入方面的調查表示支持。

當日,對中美經濟關係有重大影響力的「美中貿易委員會」(US-China BusinessCouncil,USCBC) 主席傅強恩(JohnFrisbie) 代表該組織發表聲明:「將技術轉移作為進入中國市場的一個必要條件是個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20]美中貿易委員會是由在中國進行商務活動的美國企業組成的非政府、非盈利性組織,會員包括所有在中國有重要投資的美國知名大型企業,以代表這些知名企業的立場而著稱。2011年起,該委員會的董事會主席由可口可樂、寶潔、安達保險等大企業的首席執行官(CEO)擔任。

同日,美國商會(UnitedStates Chamber of Commerce, USCC),一個代表多家美國企業和行業協會的重要美國遊說團體,對特朗普總統備忘錄表達了支持:「美國商會持續關注中國一系列設立市場准入限制、將技術轉讓作為市場開放條件等損害美國公司知識產權價值的政策和實踐。這些是全球關注的重要問題,來自世界各地的利益相關方已多年關注、屢次表達立場。中美關係如果要實現雙贏性增長,美國企業必須享受中國企業在美國被給予的廣泛(broad)、穩定(secure)的市場開放。同樣重要的是,中國必須停止強制性技術轉讓,並保護外國所有的知識產權。」[21]美國商會是美國最大的遊說團體之一,每年的開銷都超越其他相似團體,對美國公共政策的形成有重要影響。

美國商界關注的幾個重要問題

從近些年美國商界的各種聲音來看,其在此次「301調查」中可能重點關注如下問題:

——關於強制性技術轉移。2006年,國務院發布《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其中鼓勵本土化創新的內容在美歐引起了極大的爭議。美歐企業普遍認為規劃中規定的參與政府採購或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條件之一是向中國的合作夥伴轉讓保密技術或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2011年7月,中國政府為解決美歐企業的擔心對鼓勵本土創新的政策進行了修改,不再將技術轉讓與政府採購競標資格直接掛鉤。但是,美國企業對中國政府採購和國家優惠政策鼓勵本土化的擔憂並沒有完全消除。近期,北京市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的相關政策和國家醫療設備採購中國產設備享受的優先待遇在美國有較高的關注度。

——關於外商投資管理制度。很多美國企業認為中國通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外國企業在某些高技術產業 (例如,汽車製造,航空,通信,造船和鐵路設備)[22]的投資加以限制。同時,國家對這些高技術產業設立與技術水平和所有權相關的准入標準。例如,2017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將汽車整車、專用汽車製造設為限制外商投資產業,要求中方股比不低於 50%;2017年1月頒布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將「理解和掌握所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的開發和製造方面的技術」作為市場准入的條件之一。[23]很多美國企業認為這些法規的疊加作用是希望在中國進行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的企業只能向在中國設立的合資企業轉讓技術,以使其按照法規要求理解和掌握相關技術。

——關於行政審批程序。美國企業長年抱怨中國的行政審批程序,包括在行政許可程序中遭遇歧視性待遇(比如為保護地方重點企業而故意不授權)、泄露知識產權、各地對全國性法律法規解釋不一,故意拖延審批時間等。

——關於竊取商業秘密。二戰後美國在全球的經濟和政治影響力達到頂峰,其後的回落趨勢使得美國國內難免出現失落情緒。加之意識形態的分歧,即使是美國的精英階層也有不少人錯誤地認為中國經濟的崛起絕大部分是依靠國家主導下的商業秘密盜竊行為。此項調查內容類似美國目前鬧的沸沸揚揚的美情報機構認定俄國干預美國大選的「俄國門」,政治意味濃重。因此,絕大多數美國企業,尤其是在中國有商業利益的重要企業,可能不希望在這方面採取積極態度。反之,一些美國本土為主並長期和中國企業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及美國工會可能會就所謂的竊取商業秘密提出負面評論。

——關於高技術產業大規模併購。對這部分內容來自美國企業的表態尚不明確,但美國政府態度較為強勢。以半導體產業為例,在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主導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下,2016年中美在中資收購半導體企業方面摩擦不斷。金沙江創投主導的收購飛利浦亮銳(Lumileds)80.1%股權的計劃因CFIUS的反對而放棄。清華紫光股份由於CFIUS裁定其收購西部數據 (Western Digital) 15%股權的計劃構成「控制」而選擇退出交易。福建宏芯投資基金要求奧巴馬重審CFIUS對其收購愛思強(Aixtron)做出的反對決定,卻很快收到總統的禁止交易令。奧巴馬總統離職前還不忘呼籲限制中國在半導體領域繼續擴張[24]。此後,中國投資方因在半導體行業的收購嘗試屢屢受挫而似有轉為尋求以專利許可協議方式得到核心技術使用權的趨勢。同時,CFIUS據報道也有條件地批准了一些中資在高技術(包括半導體)產業的併購。

美國商界期待解決難題而非制裁

應當說,美國商界更注重借力本次調查解決企業在中國市場面臨的現實難題,而對中美在政治政策方面可能存在的分歧並不太願意介入。

美國企業希望通過本次調查促成中國某些政策調整是其在華商業利益重要性決定的,但這並不代表(1)這些問題在第三國市場不存在;(2)美國企業普遍希望此次調查過度政治化;或(3)支持對中國採取報復性措施。

簡單來說,對調查內容的態度和對制裁可能性和程度的態度是兩回事。目前調查才剛剛開始,多數美國企業和商業團體可能不會在制裁這個敏感問題上過早發聲。即使隨後USTR提出報復性制裁措施建議,美國產業中也很可能出現立足美國利益但是保持中立或反對採取制裁措施的利益團體。

不得不說,新的貿易形勢相比二十年前更加複雜嚴峻。上世紀90年代,美中貿易逆差大約在幾百億美元,[25]經過2001年加入WTO之後的快速發展(15年間對美國貨物出口總量增長353%),2016年美中貨物貿易逆差已經增長至3470億美元,佔美國全部貨物貿易逆差超過40%。同時,中國成為美國最大的貨物進口來源國,是墨西哥(排名第二位)的1.6倍。與此同時,當前中國在美國輿論中的「出鏡率」很高,也經常會成為很多美國國內問題(比如鋼鐵、汽車等行業高薪職位流失)的「替罪羊」。與中國相關的貿易、投資問題在美國的受關注度、重要性和影響力都比上世紀90年代要高出許多。中美之間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愛亦難、恨亦難」,雙方一定會更加慎重解決問題。

在後續發展中,一方面中國如認定此次「301調查」的內容涉及WTO協議管轄事務,可以啟動WTO爭議解決程序要求與美國進行磋商;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與美國就相關問題進行實質性談判。

在強制性技術轉移和強制許可等方面,事實上雙方的政府間交流和美國企業對相關法律法規草案發表意見從未間斷。雙邊交流的成果近期也有體現,2017年7月28日起,中國開始實施修訂後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在負面清單保障的基礎之上,與其他國內市場主體適用同樣的管理措施。[26]如果排除純政治性因素,雙方深入談判並達成共識是有基礎的。

對於以產業升級為目標的對美投資和併購問題調查談判前景還不明朗。中國實現產業升級以拉動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的需要是正當的,但是如何能讓美國利益相關方認定中國的相關政策提供的機遇比造成的威脅更大是很具挑戰性的問題。

注釋:

[1]1997年前依照USTR301案件官方統計表https://ustr.gov/archive/assets/Trade_Agreements/Monitoring_Enforcement/asset_upload_file985_6885.pdf。1998年起由作者依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發布的年度「Year in Trade」 報告統計。

[2]https://www.wilsoncenter.org/sites/default/files/tradehughes.pdf。

[3]http://www.cnfinance.cn/magzi/2010-01/20-5440.html。

[4]http://finance.sina.com.cn/zl/china/2017-01-12/zl-ifxzqnim3979442.shtml

[5]http://www.nber.org/chapters/c8717.pdf。

[6]https://www.census.gov/foreign-trade/balance/c5880.html。

[7]http://www.nber.org/chapters/c5854.pdf

[8]這三次針對日本發起的均為「超級301調查」。超級301條款即《1974年貿易法》(經修訂的)第310條,是指對每年《國家貿易評估報告》中確立的「重點實踐」 (priority practice)在名單送達國會之後21天內必須對認定的每項「重點實踐」發起調查。「超級301 」條款是一個暫時性條款,在1988年法案中得到的最初授權只有兩年,幾次延期後2003年起正式失效。

[9]現行美國競標和閱標程序基本有以下幾個環節:(1)政府機構決定採購需要,(2)在公共平台發布公告,(3)供應商競標,(4)公職人員按照「聯邦採購法」(「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審標,(5)完善的申訴機制。

[10]https://www.usa.gov/complaint-against-government;https://fas.org/sgp/crs/misc/RS22536.pdf.

[11]見1991年美國《特別301報告》。

[12]《「特別301條款」與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李明德著,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82頁。

[13]見1994年美國《特別301報告》。

[14]《「特別301條款」與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李明德著,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96-199頁。

[15]見1996年美國《特別301報告》。

[16]即美國《1974年貿易法》(經修訂的)第306條款,本條約定美國應監督301條款和解協議的執行狀況,如認定違約行為存在無需重複調查不公平貿易行為,而應直接開啟制裁措施決策程序。

[17]《「特別301條款」與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李明德著,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25頁。

[18]2004年,美國勞聯-產聯曾提起針對中國勞工權利和勞工標準的「301調查」申請,但最終被USTR否決。

[19]19 U.S.C. §2411(b).

[20]https://www.uschina.org/media/press/us-china-business-council-statement-presidential-memo-china-and-intellectual-property。

[21]https://www.uschamber.com/press-release/us-chamber-statement-regarding-executive-memorandum-china-technology-transfer-policies。

[22]依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修訂)。該目錄已於2017年再次修訂。

[23]http://www.miit.gov.cn/n1146290/n4388791/c5466114/content.html(附件1)。

[24]見官方報告《確保美國半導體的領導地位》(「EnsuringLong-Term U.S. Leadership in Semiconductors」)。

[25]1991-1999年每年美中貿易逆差分別為127、183、228、295、338、395、497、569、687億美元。

[26]http://www.gov.cn/xinwen/2017-06/28/content_5206490.htm.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婧 宋蓓蓓

編輯:IPRdaily 趙珍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點擊展開全文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IPRdaily 的精彩文章:

絕不是個例,「老字號」遭搶注誰之過?
商標審查中的「個案審查原則」
如何防範商標代理陷阱?
宮頸癌疫苗上市中國!揭示原研藥廠在華專利布局
「佛與法的畢生修行」——獨家專訪TOTO法務總監陸宇平

TAG:IPRdail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