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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帆船時代」兩種海洋觀的並存

作者:張宏利

兩宋時期,中國沿海地區參與航海貿易的港口不下二十個,貿易對象包括分布在東亞、東南亞、印度半島及紅海沿岸及非洲東岸的六十多個國家。相關研究表明,無論是港口數量、貿易範圍,還是商貿規模、商品種類,宋代都堪稱古代中國海外貿易發展的繁榮時期。

官方內斂型海洋觀念

一般來說,源於悠久的重農思想,中國歷代王朝統治者均未給予海洋經濟過多重視,反而有意無意地忽略乃至否定海洋經濟的意義,甚至對民間的各種海上活動嚴加防範。相較而言,宋代對海洋事業的重視可算特例。

與漢唐等王朝不同,宋朝的地緣政治發生了巨大變化。當時陸上絲綢之路相繼被遼(契丹)、西夏(党項)、金(女真)等政權控制,通往中亞、西亞和歐洲的陸路通道險阻重重。因此,海路成為宋朝溝通外界商貿往來的主要渠道,故而實行相對積極的海洋政策。

然而,宋朝官方對海洋事業的態度仍有所保留,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其一,海洋政策受內陸政治形勢影響較大。北宋立國之初,因地理和歷史因素,山東半島的登州港成為宋、(高)麗之間的海上交通樞紐。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在登州設置了專門用來接待高麗貢使的館驛,此後沿海各大口岸和市舶司均設「高麗亭館」。然而,隨著遼朝對北宋的政治軍事壓力日益加重,宋人懷疑高麗使者將山川地貌、國內形勢等情報向遼朝泄露,而一度禁止其遣使來朝。仁宗慶曆元年(1041),宣布實行「海禁」,關閉登州港。

宋與遼、金互為敵國,而高麗與遼、金毗鄰,為提防本國商人通敵,宋朝一度禁止商人前往高麗。《慶曆編敕》等皆規定:「客旅于海路商販者,不得往高麗、新羅及登、萊州界」;《熙寧編敕》甚至制定了嚴厲的懲罰措施:「往北界高麗、新羅並登、萊界商販者,各徒二年。」直至宋廷制定「聯麗抗遼」政策,才取消了相關禁令。南宋慶元年間,高麗與金人交好,宋人疑懼高麗人為金人之耳目,故不再允許其來往內陸,以至雙方「使命遂絕」。

其二,對中外海商進出港設置嚴格限制。朝廷將中外商人視為國家安全的潛在威脅,以嚴厲措施維持沿海局勢穩定。對於出海貿易的商旅,朝廷規定:出洋貿易者須詳細申報乘員、船隻、貨物、目的地等情況,並需本地三位有財力者提供擔保;出海者不得前往敵對國或可能危及本國安全的國家;往來不同國家,需到指定的市舶司辦理出入境手續;不許夾帶違禁物和禁止出境人員;不得超期滯留海外;不許攜帶兵器及製作兵器的材料;一次出海攜帶糧食不得超越上限。對於外國朝貢船舶,也有相應規定:須持有該國正式表章(即證明其為合法使者或商旅);船舶由朝廷指定的港口出入;外商只能居於蕃坊。上述規定由市舶司負責執行。

其三,對涉海民戶另立戶冊。從事海洋經濟的個體或集團具有很強的流動性,與從事以農業為主的內陸型經濟個體的安土重遷形成鮮明對比。為了強化管理,朝廷另立戶籍專門管理涉海人群,並施行保甲制嚴加管控。這一做法雖不如明清時期遷界禁海等舉動那樣極端,但對沿海民眾的提防之意卻十分明顯。

可見,宋朝官方僅將海洋視為陸地的延展空間。這種海洋觀念帶有濃厚的內斂色彩。所以,朝廷圍繞海洋制定的政治或經濟政策,仍以內陸的政治經濟形勢為基本前提。

民間開放型海洋觀念

沿海居民依海而生、賴海而興,海洋是其生業之源。宋代濱海民眾主要以捕魚和貿易為業,亦存在半耕半漁者。漁民的典型代表為蜑戶,他們的基本特點是不許陸居,不入編戶(明代始入編戶),「以船為家,海上謀生」,靠捕魚採珠為生。蜑戶遍布兩廣、福建的沿海地區,且人數頗眾,據稱僅廣東路就有「瀕海蜑戶數萬」。

海上貿易的主體是沿海民戶、漁戶,另有官吏、僧道參與其中。《宋會要輯稿》載,福建路「漳、泉、福、興化,凡濱海之民所造舟船,乃自備財力,興販牟利」。海商向海外販運絲綢、瓷器、茶葉等物,將海外特產如香料、珍珠、象牙等輸入本土。國內貿易也常常依靠海路渠道。如民間米商通過近海商路將廣東等地的糧食轉運至兩浙、福建販賣,據稱「廣南最系米多去處,常發商賈轉販,舶交海中」。

受洋流、風向等影響,部分商人無法在朝廷規定的限期內歸來,只能定居或暫留高麗、日本或印尼群島、馬來半島等地。他們為國內海商提供準確的商貿信息,減少了貿易的盲目性,提高了商業利潤。賴此,國內商人的貨物能夠迅速售出,亦可快捷購入當地土產。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海商們不斷擴大貿易規模、擴展貿易範圍、增加商品種類、開拓海外市場,推動航海貿易持續發展。

此外,造船和航海技術的進步,提升了民間開發海洋空間的能力。宋代海船的船體寬大,採用水密隔艙等技術,擁有較強的抗風浪能力和抗沉性。羅盤的使用,使航行逐步擺脫依靠牽星術和辨別地表特徵等導航方法的局限性,能夠全天候遠航。因此,宋朝商人開始取代波斯、阿拉伯等穆斯林商人在東亞、東南亞的海上地位,由中國海商主導的海洋貿易體系得以建立起來,環中國海、印度洋、阿拉伯海被連綴成一個非常活躍的海上貿易網路。

縱觀整個宋代的海洋活動,民間力量始終佔據主體,官方活動則限定在近海沿岸,偶或涉洋開展外交、政治和商貿活動。民間海上力量依賴海洋生存,要求充分利用海洋空間,積極向海洋討生活,體現出開放型的海洋觀念。不過,雖然民間拓展海洋空間的意願非常強烈,但因其與官方立場存在齟齬,未能獲得官方的有力支持,結果便是無法控制貿易通道,開拓行為受到制約。這也是宋代商人只能開展區域性海上貿易,無法將其活動擴展到世界範圍的重要原因。

明清海禁終結「帆船時代」

宋代官方以陸地思維審視海洋的內斂型海洋觀,實屬古代中國曆朝統治者海洋觀的一個縮影。但民間開放型的海洋意識,一直貫穿在歷代沿海民眾的生產生活中。兩種海洋觀念促成了官民共舉經營海洋事業的局面。彼時中國帆船活躍於東亞海域與北印度洋之間的航海貿易,宋元時期更是將其推向巔峰,因此有學者稱之為「中國帆船時代」。

官方內斂型海洋觀與民間開放型海洋觀,在共享海洋空間、共用海洋資源、共享海洋權益、共同經營海洋這個維度上相輔相成。兩宋及前代王朝主要由民間經營海上貿易,官方僅抽取小部分收益;元朝則轉為政府經營與民間力量廣泛參與。明清時期出於國內外種種因素,長期實施海禁政策,偶或允許民間出海販易,但基本由官方壟斷。在此情況下,民間力量迫不得已,冒險從事海上走私貿易,因而與官方形成緊張對立。官民之間持續的對立態勢,直接造成海上貿易急劇萎縮,導致中國的海洋事業受到巨大打擊,「中國帆船時代」隨之落幕。然而,在差不多同一時期的歐亞大陸西端,由西班牙、葡萄牙、義大利的航海家、冒險家組成的船隊,卻開啟了尋找新航路的征程。換言之,「中國帆船時代」走向落幕之日,正是西方「大航海時代」大幕拉開之時。繼之而來的荷、英、法等國的炮艦和商船,逐漸頻繁出現在中國帆船曾經活躍的北印度洋、西太平洋海域,最終相繼成為上述海域的主導力量。

(作者單位:浙江師範大學人文學院、環東海與邊疆研究院)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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