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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原則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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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監管的原則:

1.依法監管原則;

2.合理、適度競爭原則;

3.自我約束和外部強制相結合原則;

4.安全穩定與降級效率相結合原則;

5.監管內容、方式、手段等要適時調整原則;

6.統一監管原則。

二、金融監管的類型:

(一)機構型監管與功能型監管

機構型監管是指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局面下,以機構為中心,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對不同類型的機構進行監管。其優點在於專業性強,監管部門對違規行為的反應速度款,程序簡單;缺點是對不同類型見的交叉業務會形成監管盲點。功能型監管:是指在一個統一的機構內,由專業分工的管理專家和相應的管理程序對金融機構的不同業務進行監管。其優點主要是:

1)功能型監管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並以此為依據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與監管規則,從而有效地解決混業經營條件下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問題,避免監管真空和多重監管現象。

2)功能型監管針對混業經營下金融業務交叉現象層出不窮的趨勢,強調要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主張設立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來對金融業實施整體監管,這樣可使監管機構的注意力不僅限於各行業內部的金融風險。

3)由於金融產品的基本功能具有較強的穩定性,使得據此設計的監管體制和監管規則更具有連續性和一致性,能夠更好地適應金融業在今後的發展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 當然,功能型監管也有不足之處。由於協調較多,程序複雜,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的風險確認速度比不上機構型監管模式。但是,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功能型監管的不足將大大降低。

(二)雙線多頭金融監管;單線多頭金融監管;集中統一金融監管;跨國金融監管這是按照金融監管主體設置的模式進行的分類。雙線多頭中的雙線是指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兩條線同時具有實施監管的權力。 多頭是指多個履行金融監管正能的機構;而單線多頭則是監管權力集中於中央,並設立多個機構共同實施監管,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則是由單一的中央級機構如中央銀行進行監管,跨國金融監管模式是指在經濟合作區域或者貨幣聯盟內實行統一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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