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熱銷品種農大372歸屬爭奪拉鋸戰,九鼎九盛被判「獲品種權申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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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大372是近年來市場上大熱的玉米新品種,以優秀的抗病性、穩定性和高產表現獲得了廣大玉米種植戶的認可。但是在品種權歸屬上,北京華奧農科玉育種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華奧農科玉公司)和北京九鼎九盛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九鼎九盛公司)兩家單位卻一直爭執不休,從各種場合一直到人民法院,兩家單位始終各自主張擁有農大372品種權。
一個品種,育種、審定、品種權分涉三方
據中國種業信息網資料,農大372由華奧農科玉公司申請審定,在2015年通過國審,審定編號為國審玉2015014,選育人為中國農業大學教授宋同明。但是從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的公示材料可見,農大372及其親本的品種權申請人是九鼎九盛公司。那麼,九鼎九盛公司為何是農大372及其親本品種權的申請人呢?
據農財君獲得的資料,2014年,宋同明和九鼎九盛公司簽訂了《玉米新品種中農大372植物新品種權及授權實施許可協議書》,其中協議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甲方(宋同明)授權乙方(九鼎九盛公司)自主或委託第三方生產、經營、開發玉米新品種中農大372,授權期限自本協議書生效後到該品種退出市場為止。甲方同意乙方作為中農大372及其父母本植物新品種權的申請人,甲方提供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所需技術問卷等材料,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該品種被授予植物新品種權後,乙方須按時交納該品種及其親本的植物新品種權年費。同時,宋同明和九鼎九盛公司還簽訂了《玉米新品種中農大372品種使用費協議書》。
根據兩份協議書的內容,九鼎九盛公司認定:宋同明已將農大372品種權轉讓,不再具有向其他公司或個人授權的資格,九鼎九盛公司是該品種的品種權唯一所有人。而且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認定農大372品種的育成時間是2008年春,是宋同明與華奧農科玉合作之前完成的品種,不屬於宋同明與華奧農科玉公司雙方協議合作範圍的品種。
農大372成大熱品種,品種爭奪拉鋸戰開始
2015年,席捲黃淮海的南方鏽病瘋狂肆虐下,農大372的大田表現為高抗鏽病。申請國審成功的華奧農科玉公司,開始在同年大範圍銷售推廣該品種。九鼎九盛公司認為,華奧農科玉公司雖為審定單位,但未經過九鼎九盛公司同意,擅自大量銷售農大372行為屬於侵害品種權的行為。華奧農科玉公司予以否認,並起訴九鼎九盛公司。
中農大372大田表現為高抗鏽病
2016年12月22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結果為:九鼎九盛公司與宋同明簽訂的《玉米新品種中農大372植物新品種權及實施許可協議書》及《玉米新品種中農大372品種使用費協議書》無效。
一審結果公布後,九鼎九盛公司不服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7年8月2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此案的一審判決;確認宋同明與北京九鼎九盛種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玉米品種中農大372品種使用費協議書》第三條、第四條無效;駁回北京華奧農科玉育種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書說明,九鼎九盛公司與宋同明簽訂的《玉米新品種中農大372植物新品種權及實施許可協議書》有效;《玉米品種中農大372品種使用費協議書》由於第三條、第四條為華奧農科玉公司設定了義務,在華奧農科玉公司不予認可的情況下,這兩項條款無效,但是,這兩項條款無效,不影響該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這意味著華奧農科玉公司不再對農大372有權利和義務,不再具有農大372的開發資格。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部分內容(來源:網路)
終審判決結果公布後,九鼎九盛公司認定其毫無異議地擁有農大372的獨家開發權。隨後華奧農科玉公司與河北巡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聯合發出《關於正確理解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農大372判決的聲明》,該聲明稱:終審判決僅涉及上述兩個《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並未涉及農大372能否授予品種權,也不涉及誰可以取得農大372的品種權,更無關農大372品種權將來是否有效。值得深思的是該聲明還稱:「…將來若因農大372品種權問題受到損失,經必要的行政或民事判決不能救濟的,北京華奧農科玉公司將給予全額補償,河北巡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對此提供保證擔保」。
怎麼理解「經必要的行政或民事判決不能救濟的」這句話呢?
筆者查閱相關資料,所謂行政救濟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法矯正瑕疵行政行為並對其造成的不利後果予以消除而實施的一種補救。那麼從農大372來講,如果因侵權問題執法部門罰了款,被罰款的個人或單位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要求執法部門給予補償,執法部門不予補償時,華奧農科玉公司和河北巡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賠償或補償。但需要經過個人或單位對執法部門行政行為進行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過程,這對銷售農大372的廣大經銷商來說要取得救濟賠償無疑是一個艱難的過程。
九鼎九盛獲農大372品種權或成定局,華奧農科玉恐難翻案
山東晉工律師事務所律師賈廣善表示,《玉米新品種中農大372植物新品種權及實施許可協議書》宣告有效,表示九鼎九盛公司取得了農大372的品種權申請權,根據協議,只有九鼎九盛公司可以申請這個品種權。品種權授權後九鼎九盛公司成為權利人,具有品種權的所有權利。至於宋同明的收益權可以根據協議主張,與品種權無關。
申請權是可以轉讓的。轉讓後宋同明和其他人都不再享有權利。申請權和品種權,它們是一體的,只是處在不同階段。九鼎九盛公司取得農大372品種權,只差時間問題。
賈廣善認為:「申請權的歸屬問題是決定農大372品種權歸屬的關鍵因素。」因此,擁有農大372申請權的九鼎九盛公司,在品種權歸屬的爭奪中佔了極大的上風。
華奧農科玉公司表示:已掌握確鑿證據,與農大372相關的合同一共有四個,對另外兩個合同的無效確認訴訟即將提起。
可以預見,兩家單位為爭奪農大372品種權繼續對簿公堂,無論是對生效的終審提出申訴,還是繼續對農大372相關的另外兩份合同提出無效訴訟,也不能停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的執行。華奧農科玉公司必須提出更有力的證據,否則結果很難翻轉。
文/南方農村報記者 劉法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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