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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戰後這6個方面的改革,是決定日本崛起的關鍵因素?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在反法西斯盟國和日本人民的要求下,由美國佔領當局主持,在日本政治、經濟和教育等方面實行的「民主化」改革 。改革從修改憲法開始。1945年10月,盟軍最高司令官D.麥克阿瑟指示日本政府修改1889年制定的 《明治憲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新的《日本國憲法》,翌年5月3日正式實施。新憲法第 9條規定日本永遠放棄戰爭和戰爭手段。通過修改憲法,改革了日本的政治制度。同時,還在教育制度和經濟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

改革天皇制:

新憲法取消了天皇總攬國家一切統治權的權力。憲法第1 條規定,天皇只是「日本國的象徵,是日本國民整體的象徵,其地位,以主權所屬的全體國民的意志為依據」。憲法第3、4條規定,「天皇關於國家的一切行動須有內閣的建議和承認,由內閣負其責任」。他「只能行使憲法所規定的有關國事行為,並無關於國政的權能」。同時,廢除輔佐天皇的樞密院、貴族院及天皇制的支柱-軍部。1946年1月1日,裕仁天皇發表《人間宣言》,宣布自己不是神而是人,自我否定其所擁有的神權。對天皇制的改革,不僅革除了類似封建帝王的專制主義大權,而且剷除了法西斯帝國主義的精神支柱-天皇主義。

改革議會制:

戰前日本議會分為眾議院和貴族院,貴族院的權力大於眾議院,議會不對選民負責,而對天皇負責;通過改革,取消了貴族院,設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院均由20歲以上男女公民直接選舉產生。其次,取消天皇以敕令、敕語立法的權利,排除天皇和軍隊對議會的控制和干涉。新憲法第41條規定,「國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和唯一的立法機關」,修改憲法、制定法律、審議預算、任命總理大臣等一切重大問題均由國會決定。

改革內閣制:

戰前總理大臣由元老和重臣推薦,由天皇任命,總理大臣奉天皇之命組織內閣;經改革,建立了議會制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確定,一般由在眾議院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總裁擔任。新憲法第65、66條規定,「行政權屬於內閣」,「內閣行使行政權,對國會負連帶責任」。總理大臣和其他國務大臣均由文官擔任,職業軍人不得擔任。內閣負責總理國務,處理外交,締結條約,編製預算,制定政令,決定大赦、特赦,掌握人事等有關行政事務。

改革中央集權制,實行地方自治:

戰前地方的一切行政事務和人事,均由中央決定和管理;新憲法第92、95條規定,都、道、府、縣、市、町、村在憲法和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實行地方自治。地方領導人由當地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地方可設各級議會,編製預算、制訂地方性條例和法令。改革司法制度:戰前,天皇是法律的最高主宰;經改革,一切司法權均歸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同時,擴大了司法機構的獨立性,最高法院成為同國會、內閣鼎立的獨立機構。

擴大民主權利:新憲法第10~40條規定了國民的義務和權利,特別是過去政治地位很低的婦女,從此也和男人一樣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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