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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係,竟然也要賠錢!

醫療損害案件,經鑒定:患者的損害後果與醫方醫療行為無關,但由於告知不到位,醫院承擔5%-10%的責任,應予以賠償,法院也會據此判決。

在醫療法律實踐中,我們常會遇到類似的情況,很多時候不是醫療操作無過錯就萬事大吉,溝通、告知亦很重要。

例如下面一組對話:

法官:「醫生對於病情、風險、後果給你告知清楚了嗎?」

患者:「沒有。」

法官:「那這個知情同意書上的字是你簽的嗎?」

患者:「是我簽的。」

法官:「是你簽的,你說沒告知?」

患者:「字是我簽的,我認可,但是內容我不認可,我啥都不知道啊,醫生就是讓我簽個字,啥都沒說…」

…….

類似於這樣的對話在糾紛調解、鑒定、法庭上比比皆是,有時候可能是醫生確實沒告知清楚,有時候患者那可是瞬間翻臉不認人啊。

工作中,醫務人員一定要注意告知內容,逐條解釋,不能簡簡單單讓患者簽個字了事,必要時還要留取證據(建議在有攝像頭醫生辦公室等地點進行談話、告知),這樣做可能當時麻煩了,但會減少後續很多麻煩。

本文再次給大家強調一下醫務人員的告知義務。

告知並取得患者同意是法定義務

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有權知悉與其生命健康權相關的信息並對此作出選擇、決定,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知情同意權。

我國民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均有與此權力相關的條款,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包括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方案等。患者有權在知悉的基礎上進行自主選擇、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檢查、手術、治療方案等。

知情同意目前成為了患者的一項法定權利,而這一權利的法定化使得醫院向患者告知並取得患者同意的行為已不僅是醫療習慣或技術操作規程中的一個步驟,而屬於醫務人員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定義務。

未盡告知義務導致的損害後果需要賠償

一般來說,醫療損害糾紛案件中,患者的損害後果可以表現為物質性損害後果,即患者身體的損害以及相應經濟損失的產生,也必然會產生患者的精神損害後果。只有當醫療過錯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的時候,醫方才需要根據因果關係的大小對患者進行賠償。一般賠償費用包括殘疾/死亡賠償金、營養費、護理費、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多是根據造成精神損害後果的嚴重性進行確定的。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有人會說,沒盡到告知義務與損害後果不存在因果關係,是不是就不用賠償了?錯,這個還是要賠的。

實踐中很多時候,醫生可能已經盡到的告知義務,也有書面的知情同意書,但患者不認,很多時候鑒定機構或者法庭會出於一種弱者意識、一種平衡意識,給出5%-10%的過錯參與度,給予患者一定補償。

當然這樣的結果就是,醫患息訴至爭,但卻沒有贏家。

損害後果與醫方醫療行為無關也要賠償,充分、有效的告知,你做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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