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對外個人借款,在什麼情況下夫妻另一方不用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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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視』 在 線丨 第 199期
享受著多大權利就應承擔多大義務
夫妻雙方關於共同財產分割的糾紛或許很多人聽得耳朵都起繭了,但是很多人對夫妻共同債務知之甚少。擁有權利也必然相應會承擔義務,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這是赤裸裸的耍流氓,於情於理於法都是不受支持的。
所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應承擔還款責任。但是凡事都有例外,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借款系個人債務,也就是說借款的時候就表明了一人借款一人當,對方也同意了。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夫妻雙方在結婚時就約定好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不歸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相應個人債務也就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了,但是夫妻這種約定,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該借款只能由借款的一方的承擔責任。
夫妻一方借款原則上為夫妻共同債務
王某與張某曾是夫妻。2013年6月8日,雙方約定「王某一切債務與張某無關」。2014年3月19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後未償還該借款。2014年12月10日,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和張某償還借款本息。2014年5月25日,張某向法院起訴與王某離婚。
在離婚訴訟中,王某陳述,自己在未告知張某的情況下向他人借款50萬元,其中包含向李某借的10萬元。同年9月10日,李某與王某調解離婚。人民法院判決王某和張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上訴案例中夫妻雙方雖然約定了一方的一切債務與另一方無關,但是王某向張某借錢的過程中,張某並未事先知道王某夫妻雙方之間有這樣的約定,所以這不滿足夫妻雙方有約定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即使夫妻協議離婚,另一方也需要共同承擔這筆債務。
因為張某向李某借錢的時候,王某也沒有向李某表示該筆債務由自己承擔,與他人無關,也不滿足上述的第一條特殊規定。所以法院調解夫妻二人離婚後,判定夫妻二人共同償還王某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合法合規的。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時,不想把這個債務轉嫁到愛人名下,保護其配偶的合法權益,應當與出借人明確約定借款為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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