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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

本報北京9月3日訊(記者 余闖)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9月1日起實施。記者今天從教育部獲悉,為適應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新形勢,日前,國家工商總局、教育部聯合印發了《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命名規則和名稱核准流程進行規範。

通知要求,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名稱必須體現「三個符合」,即符合公司登記管理和教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學校的辦學所在地、類型、層次要求;符合教育規律和兒童身心發展規律。除一些特殊情況外,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應當滿足「五個不得」,即不得使用片面強調辦學特色等誤導家長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學校名稱、簡稱、特定稱謂作字型大小;不得以個人姓名作字型大小;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其他企業未經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同意,名稱中不得含有「大學」「學院」「幼兒園」「高中」「專修」「進修」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等。

通知提出,申請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必須先到與民辦學校審批機關同級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稱向審批機關提出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的申請。

據教育部相關司局負責人介紹,儘管營利性民辦學校要依法登記為公司法人,但從教育行政管理的角度看,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其他學校只是法人屬性不同,法律地位是同等的。

《中國教育報》2017年09月04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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