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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乾貨三則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包括三個行為類型: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出售」也屬於「提供」,因為出售是一種常見類型,故法條將其獨立規定。提供的方式沒有限定,凡是使他人可以知悉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均屬於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作為主體的單位以及自然人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正當、正常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例如,銀行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獲得的儲戶個人信息,賓館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獲得的旅客個人信息,網路電信服務商在提供網路、電信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如此等等。

3、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竊取」也是「非法獲取」的一種方式,只是由於竊取的方式較為常見,故法條將其獨立規定。凡是非法獲得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均屬於「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如購得、騙取、奪取等。

請注意:行為人採取冒充司法工作人員等方法,欺騙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使後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第三種類型的犯罪。前兩種類型均以違反國家規定為前提,第三種類型要求非法獲取。這一規定的實質是提示違法阻卻事由。例如,向司法機關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便查處犯罪的,就屬於違法阻卻事由。

附圖一 法碩二維碼

附圖二 司考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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