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訊問筆錄十二個突出問題及解決辦法

訊問筆錄十二個突出問題及解決辦法

目錄:1.公安訊問筆錄十二個突出問題及解決辦法

2.首次訊問筆錄怎麼做?

3.職務犯罪案件訊問筆錄製作要訣

公安訊問筆錄十二個突出問題及解決辦法

作者:趙科

作者單位: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

來源:微信公號 法度

口供的直接載體便是訊問筆錄。

訊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為了證實犯罪或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如實記載訊問情況、符合法定形式的規範性訴訟材料[1]。

訊問筆錄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的直接載體,是犯罪嫌疑人有無犯罪事實以及所涉犯罪時間、地點、人物、原因、經過、結果最為直接的體現和反映。但是,當前公安機關訊問筆錄的製作質量參差不齊、技巧性不強,存在諸如細節性情節記錄不到位,指供、誘供等較為突出的現象,嚴重降低了訊問筆錄的嚴肅性和客觀真實價值,不利於筆錄審閱者對案件整體的評價和把握。本文擬從訊問筆錄製作入手,對訊問筆錄製作中的諸多缺陷進行總結並提煉出相應製作要點,以期達到拋磚引玉的之作用。

一、對犯罪嫌疑人個人基本情況未問清查實,筆錄簽名有時與身份證上姓名不一致,對犯罪嫌疑人稱呼,包括小名、綽號、曾用名等記錄不到位。

在訊問筆錄第一頁中都有對犯罪嫌疑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現住地、身份證號碼等個人基本信息的填項,偵查員常常在記錄完以上填項之後,就不再單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其實偵查員記錄的填項只是偵查員自己的查證,對於查證是否屬實則需要與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映證,這樣才能最為真實地反映犯罪嫌疑人個人信息。而且對犯罪嫌疑人個人信息訊問越仔細,犯罪嫌疑人身份暴露越充分,訊問筆錄給人的感覺越客觀真實

偵查實踐中還存在犯罪嫌疑人簽名與其本人身份證上姓名不一致的情況,這是一個重大隱患,因為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以此作為翻供的理由,即「此張三非彼張三」。此外,犯罪嫌疑人稱呼的記錄也非常重要,因為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之間或認識犯罪嫌疑人的被害人或證人對犯罪嫌疑人都有固定的稱呼,稱呼有助於推斷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自然性,尤其在團伙犯罪中,在犯罪嫌疑人互不知道對方真名實姓的情況下,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中對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確定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其稱呼。

正確處理方法有兩種

一是以本名為準,答話中第一次出現某人本名時直接記下,後面出現其小名或綽號時,核實清楚後仍記本名,並在括弧內註明小名或綽號(首次出現時註明, 後面則不用再注)。

二是以問話中第一次出現的名字為準, 後面一律使用該名字, 不管其是本名或小名、綽號,後面出現其他名字則在括弧中註明[2]。

二、對作案時間記錄不精確。

作案時間對於查證案發時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犯罪現場、對於連續多發性案件真實性的查證具有關鍵性作用。

作案時間要盡量精確到年月日時分,在作案時間跨度較大、經常性跨區域連續作案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對作案時間記憶較為模糊,有時甚至只記得某年,這時偵查員對作案時間的記錄就要盡量精確,如果訊問筆錄中註明的作案時間與實際案發時間存在較大差異,那麼筆錄審閱者必然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實性提出質疑。

在偵查實踐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僅記得某年,那麼還要繼續追問是上半年還是下年,是春季、夏季、秋季還是冬季;如果還記得月份,那麼繼續追問是當月上旬、中旬還是下旬;如果還記得是某日,但是不知道具體時間,那麼還要追問是白天還是晚上,是上午、下午或晚上。

三、未問明記清犯罪嫌疑人與證人的關係,尤其是利害關係。

如果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筆錄和對證人的詢問筆錄中無二者之間的關係描述,那麼在證人對案件關鍵情節作證時,該情節的客觀真實性就會受到質疑。一般而言,在犯罪嫌疑人與證人關係良好的前提下,證人作出的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言;犯罪嫌疑人與證人存在矛盾關係的前提下,證人作出的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言,真實性相當高。

四、犯罪嫌疑人到案後不及時安排首次訊問。

尤其是凌晨時分,不僅是犯罪嫌疑人,偵查員也會在此時產生困頓感,這時如果偵查員要安排休息,那麼務必及時展開第一步訊問,至少要問清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個人社會經歷、家庭情況、有無違法犯罪經歷、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等基本情況及有無犯罪事實後再在訊問筆錄中告知犯罪嫌疑人開始休息,這樣做既可以及時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防止錯拘、錯捕,又可以試探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和態度,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基本權利,防止辯護律師或辯護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獲後為何相隔這麼長時間開始第一次訊問,期間是不是有刑訊逼供、誘供之行為?」等不利於偵查員的問題;也有利於偵查員及時制定訊問計劃和採取下一步工作(比如對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拘留需要上報本級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批准)。

比如在周克華女友張貴英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及包庇罪一案的審判中,張貴英的辯護律師就曾提出張貴英到案後經過了一段時間才開始訊問,這段時間內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可能,雖然在最終的判決中,法官駁回了此觀點,但是依然值得偵查人員警醒和反思。

五、指供、誘供現象突出,給犯罪嫌疑人翻供留下嚴重隱患。

多數訊問筆錄中的指供、誘供現象比較明顯,比如,在犯罪嫌疑人使用鑷子扒竊的案件中,偵查員直接提問記錄「你看看是不是這把鑷子(民警出示一把纏有綠色膠帶的鑷子)」,帶有明顯的指供色彩;「你當時強姦這個女人時,是在床上還是地上?」。類似於這些指名、指事訊問的現象普遍為犯罪嫌疑人日後翻供留下隱患,造成「案件事實不清」的嚴重後果。

而有些指供、誘供則比較隱蔽,這種情況下訊問筆錄記錄的內容多是為了人為地建立口供與諸如現場勘查、搜查、鑒定意見等客觀證據之間的聯繫,意圖是要達到證據關聯性之目的,其實這無可厚非,但如果記錄不適當的話,就會使訊問筆錄存在指供、誘供的現場,比如在犯罪嫌疑人長篇自由供述中出現細節性特彆強的表述,這顯然不合情理,事實上這些細節性特彆強的表述完全可以通過特定的問答形式予以反映,否則會給人指供、誘供的印象[3]。

六、在具備辨認條件時,在訊問筆錄中對犯罪嫌疑人描述的犯罪現場方位、特徵、標誌性建築物和被害人體貌、衣著特徵記錄不詳,或者先辨認後訊問,以至辨認筆錄的客觀真實性受到質疑。

在製作犯罪現場辨認筆錄和屍體辨認筆錄時要一定遵循預先訊問規則,這條規則也適用於被害人、證人對犯罪嫌疑人辨認之前的詢問。

七、犯罪嫌疑人對提問回答的內容記錄過於統一,未考慮訊問對象的年齡、文化、職業等現實差異。

訊問筆錄忠實於原話或原意,是製作偵查訊問筆錄的基本要求,若不能忠實地記錄被訊問人員的原話,筆錄行文大大超過了被訊問人員的實際文化水平和語言表達水平,則必然使訊問筆錄的真實性得到合理懷疑。

在製作不同年齡、不同文化層次、不同行業背景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筆錄時,在語言詞句的表達上也應因人而異。

對那些文化程度較高的幹部可以用語言精練、表達流暢、邏輯性強的表述來記錄;

而對那些文化層次較低的人則應用平簡樸實、通俗易懂的語言表達方法記錄,包括地方方言、土話;

對於特殊行業的專業人士,可以採取特定行業術語,然後以進一步追問的方式解釋術語的含義,這樣更能體現筆錄的真實自然[4]。

八、用敏感語句提問,容易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覺和抵觸,導致訊問工作陷於被動。

所謂敏感性的語句,即容易引起犯罪嫌疑人對偵查員的訊問目的產生不良想法的語句。

比如對於盜竊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提問記錄「你是什麼時候在哪裡偷的什麼東西?」;

對於搶劫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提問記錄「你是何時在哪裡對誰搶的誰的什麼東西?」;

對於故意損壞財物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提問記錄「你是何時在何地故意損壞哪個的什麼財物?」;

對於故意傷害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提問記錄「是誰先動手打的?」。

對於這類提問,本著趨利避害和避重就輕的心理,犯罪嫌疑人要麼直接予以否認、要麼模糊回答,更有甚者,懂得法律知識的犯罪嫌疑人會在庭審時直接對法官指出偵查員有指供、誘供行為。其實在針對這類問題,可以在提問記錄時避免「鋒芒」語句。

比如對於盜竊案件,偵查員在發問時可以說「拿」,只要在訊問筆錄中反映出「拿」的性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那麼盜竊即成立;

對於搶劫案件,偵查員在發問時同樣可以說「拿」,只要在訊問筆錄中反映出「拿」的性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威脅、暴力的方式」,那麼搶劫即成立;

對於故意損壞財物案,偵查員在提問記時要隱去「故意」二字;

對於故意傷害案件,偵查員在提問記錄時可以說「當時是怎麼打起來的」,因為與「傷害」相比,「打」在程度上顯得更輕,犯罪嫌疑人更容易接受此類提問記錄。

實際上,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並不是直接通過在訊問筆錄中記錄對應的罪名就成立的,而是綜合考量主觀因素、預謀、準備、著手實施和造成的後果才成立的,所以偵查員在訊問筆錄中一定要避免敏感性提問,使用犯罪嫌疑人易於接受但又不影響行為定性的發問和記錄方式。

在筆者曾經共同辦理的一起法律工作者參與的故意損壞財物的案件中,偵查員無意中直接在訊問筆錄中使用了「故意」一詞,直接導致犯罪嫌疑人拒絕再對偵查員的提問作答,產生明顯的不信任感和抵觸情緒。再如筆者曾參與辦理的「海南幫」系列扒竊案,犯罪嫌疑人很反感民警直接用「偷」 提問記錄,即使其本人供述扒竊的行為,也是用動作表示,比如手心向下握拳,伸出食指、中指並且分開。

九、關鍵情節、細節性情節訊問不到位。

對於犯罪現場上的隱蔽性情節或證據,尤其要通過訊問筆錄及時進行固定,因為隱蔽性情節或證據只有親身參與犯罪的人才可能感知和了解,無論是訊問前通過現場勘查還是搜查等措施獲取的隱蔽性情節或證據,還是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獲取的隱蔽性情節或證據,都要及時通過訊問筆錄予以反映,與其他偵查措施獲取的證據相互映證,防止犯罪嫌疑人無故翻供。同時對訊問中的關鍵詞語,不能簡單地以括弧的形式予以註明,對關鍵詞語要以問答的形式詳細問明究竟是什麼意思,無聲語言儘可能不使用括弧。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對同一實質性提問產生懷疑,對關鍵情節、細節性情節要以不同方式和形式進行提問。

十、對做出有罪供述後再翻供的,未在訊問筆錄中記錄翻供原因以及及時查證翻供原因。

對犯罪嫌疑人開始不供述,後來有罪供述的,要注意問明開始為什麼不供述,後來又為什麼供述;

對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後又翻供的,後來又再次有罪供述的。要注意問明為什麼翻供,後來又為什麼再次供述,同時注意查明翻供的原因;

對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後又翻供的,後來一直不供述的,要問明為什麼翻供,認真聽取其辯解的理由,同時注意及時查明翻供的真實原因。

對犯罪嫌疑人翻供情況,應當在訊問筆錄中客觀予以記錄,並及時查證翻供原因。

十一、對犯罪嫌疑人開始做無罪供述,後又做有罪供述的經過無記錄,無法確認犯罪嫌疑人是在何種情況下做出的有罪供述,比如是經過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還是親情感化等。

實踐中經常出現這種情況,犯罪嫌疑人最開始不做有罪供述,經過一個較長時間段才開始做有罪供述,這時如果直接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進行記錄,案件審閱人員或者辯護人必然對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有罪供述產生一個合理懷疑,即「犯罪嫌疑人在之前較長時間為何未作有罪供述,隔了較長的時間段才做有罪供述?其中是否有刑訊逼供行為?」。

因此對於犯罪嫌疑人經過較長時間才做的有罪供述,一定要把之前偵查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親情感化等工作以加括弧號註明的方式簡單予以描述,避免案件審閱人員或者辯護人對犯罪嫌疑人突然的有罪供述產生合理懷疑。

比如,問:(偵查員對其進行約兩個小時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

答:經過你們民警的教育,我現在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願意交代我做過的錯事」。

十二、訊問提問和記錄過於直接、突然,不符合一般邏輯規律。

例如在常見的故意傷害案中,對於被害人傷害部位這類情節的提問和記錄,不宜直接提問和記錄「你具體是打的她的什麼部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首先記錄犯罪嫌疑人哪支手是利手,然後記錄當時雙方的相對位置,由利手、相對站位再到損傷部位,這樣的提問和記錄方式讓人感覺符合事件發展的一般規律,邏輯性很強,由此得出的結論更加可靠、客觀。

首次訊問筆錄怎麼做?

——結構解析及注意事項

來源丨法度

作者丨李松

(雙流公安法制)

首次訊問筆錄是嫌疑人在被立案傳喚訊問後第一次固定的言詞證據,其能串聯起孤立的物證、動態展現犯罪過程,因而對判別偵查方向、收集證據、深挖餘罪都有重要作用。於是,辦案民警應更注重程序的正當性,以固定首次訊問筆錄的事實。今天,筆者來談談第一次訊問筆錄的結構解析及注意事項。

首次訊問筆錄主要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

第一次訊問時,要在第一部分依項訊問和記錄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齡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現住址、工作單位、職務與職業、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分等情況。針對一些特別程序,筆者作如下的說明。

傳喚程序的固定

問:我們是**公安局民警(出示工作證),現在你被依法傳喚,對你進行訊問,你要如實回答我們的問題,對本案無關的內容,你有拒絕回答的權利,你聽清楚了嗎?

答:好的。

同步錄音錄像的固定

問:我們將對整個審訊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你聽明白了嗎?

答:明白了。

女性嫌疑人

問:你是否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

答:......

未成年人嫌疑人

問:鑒於你是未成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們通知了你的法定代理人***今天到場。(我們已以電話/郵寄/其他方式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在訊問時到場,鑒於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法定代理人是同犯的原因,我們給你安排了***單位的***今天到場,你有無異議?)

答:......

第二部分

要問清記明訊問的全部過程,記錄人首先要記清訊問人的提問,根據提問的中心問題,全面準確地記載犯罪嫌疑人關於犯罪事實的供辯。這一部分內容要根據訊問的原過程準確清楚地證明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起因、後果、證據、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說明案件性質的關鍵情節、有關的證據、有明顯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況,要注意準確清楚地記錄下來。如果犯罪嫌疑人進行無罪辯解,要注意記清其陳述的理由和依據。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如何,也要準確地記錄下來。

第三部分

訊問結束時,筆錄應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閱讀能力的要向其宣讀)無誤後,在筆錄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簽明對筆錄的意見:「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並在筆錄逐頁末尾右下角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如記錄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補充,並在改正補充的文字上按指印。

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記錄員應在筆錄中註明「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捺印」。

犯罪嫌疑人不會寫字,民警應註明「由於犯罪嫌疑人不識字,由民警宣讀給他 ,並用執法記錄儀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記錄。

職務犯罪訊問筆錄製作要訣

作者: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張文傑

來源:刑事實務

製作職務犯罪偵查筆錄的基本要求,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點:

一、程序要素齊全

程序要素齊全,是從證據合法性的角度考慮的。程序要素不齊全,輕者削弱筆錄的證明效力,重者致使筆錄被完全排除於證明體系之外。眾所周知,如今司法規範化的要求越來越高,並且可以預見的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必將對規範司法提出更高的要求,庭審的對抗也必將由過去的單純的實體對抗轉為實體與程序對抗並重。我們常常說有一些律師是死磕派,他們的共同之處就在於喜歡拿程序說事。其實,若不是站在不同的立場,我倒是覺得這樣的律師的確高明,如果能夠把一些證據作為非法證據排除掉,那就根本無需多費口水爭論實體問題了。在這樣的大背景、大趨勢下,我們就不得不牢固樹立規範的意識,使每一份證據在程序上都完美無瑕,對於作為職務犯罪主要證據的筆錄當然更要注重合法性、規範性的問題了。具體而言,職務犯罪訊問、詢問筆錄需要具備哪些程序要素,請自行嚴格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檢察機關執法工作基本規範》有關章節的規定,這裡只重點強調幾點容易被忽視、經常出問題的要素:

1.訊問筆錄的起止時間與傳喚證、提訊證上填寫的時間以及同步錄音錄像顯示的起止時間是否存在矛盾。常見的問題,如提訊證上填寫的提訊時間是9:00,而訊問筆錄的開始時間是8:50,也就是人還沒提解出來就開始訊問了。

2.是否存在交叉訊問、詢問的問題。訊問、詢問應當分別進行,這一點大家都知道。但有的時候一些領導為了實時掌握多個犯罪嫌疑人、證人的供證情況,往往會挂帥兼顧兩個以上訊問、詢問小組的訊問、詢問工作;還有的時候犯罪嫌疑人、證人拒不供述、拒絕作證或者出現翻供翻證的情況,領導往往也會出面做一些工作。在這些情況下,書記員為了體現領導深入辦案一線的辛勞,會在筆錄上寫上領導的大名,這顯然是拍馬屁拍到了馬腿上了,深入辦案一線的領導莫名的就成為了非法證據的製造者。

3.訊問有無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這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明文規定的,但實踐中書記員往往會忽視這一點。

4.第一次訊問時,在記明基本情況、告知訴訟權利後,有無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這一點很重要,是無罪推定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體現,但大多數書記員都不會注意這一點,一上來就是「如實交代你涉嫌犯罪的事實」、「你有什麼需要向檢察機關交代的」等等。也有可能有的檢察官、書記員是擔心如果首先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萬一他回答沒有該多尷尬啊。

5.詢問證人有無明確告知詢問事由。這是《檢察機關執法工作基本規範》中明確規定的。

6.到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的,有無在筆錄中記明。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我認為應當這樣記錄:「問:根據法律規定,偵查(檢察)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你選擇在哪裡對你進行訊問?答:我選擇在這裡(註明詢問的地點)進行詢問。」有的書記員習慣於這樣記錄:「問:這裡是……,你是否同意在這裡對你進行詢問?答:我願意。」這樣好像也未嘗不可,但「同意」與「提出」還是有區別的,所以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並不規範。

7.詢問證人需要錄音錄像的,有無記錄徵求證人同意的情況。

8.犯罪嫌疑人、證人有無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並簽名、捺印、註明日期。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筆錄我看過(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這句話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明文規定的,嚴格意義上講是不可替的。但實踐中,各地檢察機關的做法不一,多數地方習慣於讓犯罪嫌疑人、證人寫「以上筆錄我已看過,與我說的一致(或一樣)」,甚至還有的地方製作的筆錄上出現「以上筆錄我已看過,不錯」、「以上筆錄我已看過,同意」等奇葩的表述方式,這些都應該予以糾正。還有一點需要提醒書記員的,要對犯罪嫌疑人、證人筆錄改動的地方、末頁書寫的內容、簽名進行仔細核對,小心中槍。我就碰到過一個犯罪嫌疑人在筆錄末頁寫的是「以上筆錄我看過,與我說的不相符」,還碰到一個證人在筆錄上簽名簽的是綽號。

二、結構布局合理

結構好比是筆錄的骨架, 內容好比是筆錄的血肉,一份高質量的筆錄首先必須有一副好的骨架。怎麼樣才算結構布局合理呢?製作筆錄不同於製作法律文書,不同罪名、不同案件的筆錄結構布局各有不同,不可能有一個統一、固定的模板。但有幾個原則可以把握:

1.遵循規律。任何事情的發生、發展都有一個過程,都有一些規律,職務犯罪偵查筆錄是反映職務犯罪過程的,自然也要遵循客觀規律。比如,受賄犯罪,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行賄人的筆錄一般都應當首先記錄犯罪嫌疑人、行賄人的關係、認識的過程,因為沒有認識及逐漸熟悉的過程就不可能發生行受賄的事實;謀利事實較多、且行賄事實與謀利事實不是一一對應的,一般是先按時間順序分別記錄行賄的事實,然後再分別記錄謀利事實;行賄事實與謀利事實有明確對應關係的,則在記錄一節行賄事實後緊接著記錄對應的謀利事實;事後有退贓、訂立攻守同盟的,應當先記錄退贓、訂立攻守同盟的背景等。再比如,貪污、挪用公款犯罪,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一般應當先記錄犯罪嫌疑人的職務、職權,因為沒有職務、職權,就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貪污或挪用的犯罪事實。遵循客觀規律還體現在筆錄中有時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證人心理發展過程的客觀記錄。比如,涉嫌犯罪的某犯罪嫌疑人從2008年到2012年連續五年不間斷的收受某行賄人所送的賄款,突然到了2013年,該犯罪嫌疑人拒收或退還了賄款,這種情況下就要記錄該犯罪嫌疑人2013年拒收或退還賄款的心理原因。再比如,某行賄人每年都會給某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一般都是五萬元,突然有一年數額提高到10萬元,這種情況下也要記錄行賄人突然增加行賄數額的心理原因,以增強筆錄的證明效力。這裡特別需要特彆強調的是,對於紀檢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由於紀檢監察機關已經查明的部分犯罪事實,偵查人員、書記員對於整體案情瞭然於胸,在訊問、詢問以及記錄的過程往往容易先入為主,不注重規律。比如,一些受賄犯罪存在事後退贓、訂立攻守同盟的情況,一些書記員記錄時不是客觀的記錄犯罪嫌疑人或者行賄人退贓、訂立攻守同盟的原因、過程等,而是在記錄完行受賄事實後直接這樣記錄:「問:你再詳細向我們交代一下退錢以及商量應付組織調查的情況。答:……」,這樣的記錄顯然是不符合規律的。

2.主次分明。主次分明就是要處理好樹榦和樹枝的關係。無論是訊問筆錄還是詢問筆錄,都應該有一條主線貫穿始終,這條主線就是犯罪事實或者待證事實,是筆錄的樹榦,其他的在筆錄中都處於次要地位,是樹枝。一份高質量的筆錄也許枝繁葉茂,但絕不能偏離主幹。比如,受賄犯罪中的謀利事項,有的過程可能非常複雜,不完整記錄就不能反映事情的全貌,但無論有多複雜,都要突出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否則這份筆錄就沒有了證明力。

3.整體協調。所謂整體協調,就是製作出來的筆錄要不能「虎頭蛇尾」,要「虎頭鳳尾」,不能「大肚子」,要「身形苗條」。比如,有的犯罪過程非常複雜,完整記錄下來可能會很長一段,甚至好幾頁紙,這種情況下就要善於合理分段,比如中間有重點的訊問或詢問個別問題,結合出示相關的書證等,切忌鐵板一塊。實踐中,有的書記員似乎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也知道要分段,但分的很僵硬,讀起來如鯁在喉,比較常見的,一些書記員習慣於連續的使用「繼續講」、「繼續交代」、「接著談」等來分段,這樣的分段方式分了還不如不分的好。

三、緊扣犯罪構成

職務犯罪偵查筆錄是用來證明犯罪的,所以無論是訊問筆錄還是詢問筆錄都要緊扣犯罪構成。一份高質量的筆錄不僅要程序要素齊全,實體要素也就是四要件犯罪構成要素更要齊全。比如受賄犯罪,圍繞主體要件,筆錄中必須記明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簡歷、與涉嫌犯罪有關的職務及職權範圍,如果涉及特定關係人,還要記明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的關係,比如情人,要詳細記明情人關係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一般認定情人關係必須具備感情基礎、兩性關係兩個基本條件);圍繞主觀方面要件,要記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心理、動機等,如果涉及共同犯罪,還要記明共謀的過程;圍繞客觀方面要件,主要詳細記明每次行受賄的過程(時間、地點、贓款或贓物的數額數目、特徵、來源、去向等)、謀利事項(如何請託、如何謀利等);圍繞客體要件,要記明犯罪嫌疑人對其涉嫌犯罪行為的認識等。這是一個整體的要求。實踐中受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還要對照相關的司法解釋,把司法解釋中明確的一些要素在筆錄中準確客觀的反映出來。比如,兩高最新出台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受賄的情節有一些明確的規定,這些情節關係到定罪量刑,記錄時應予充分注意,如根據解釋的規定,筆錄中應該記明犯罪嫌疑人有無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此外,有的證人可能只是證明某一個事實,或是贓款來源,或是謀利事項,但這些事實都是構成要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記錄時也要緊扣犯罪構成。

四、用語精準規範

筆錄是問答形式的,也就是說筆錄實際包括兩個部分:偵查人員的提問和犯罪嫌疑人、證人的回答。記錄偵查人員的提問,要儘可能使用法言法語,且力求做到文明、規範、精準。比如,有的書記員習慣於這樣記錄:「詳細交代一下你的犯罪事實」、「談談你的犯罪問題」,這樣的表述是很不嚴謹的,應該表述為「詳細交代一下你涉嫌的犯罪事實」;再比如受賄犯罪筆錄中較為普遍的「你與某某之間有無不正當經濟往來?」這樣的表述其實也不規範,不正當經濟往來與受賄是不能劃等號的,我的做法是這樣處理:「問:詳細交代一下你涉嫌受賄的犯罪事實。答:好的。我先交代一下我涉嫌收受……的事實。」或者「你在和某某交往的過程中,有沒有需要向我們檢察機關交代的問題?答:有的,我涉嫌收受……。」記錄犯罪嫌疑人、證人的回答,總的要求是忠實原意,不誇大、不縮小、不添枝加葉、不憑主觀意願取捨犯罪嫌疑人和證人的供述和證言,但原意不是原話,形成的筆錄本身就是一個整理的過程,表述時也要注意規範嚴謹,不能通篇大白話。有的犯罪嫌疑人、證人回答問題習慣用方言俚語,記錄時要盡量避免,即使不得不客觀記錄,也要在方言俚語後括弧註明一般人能夠理解的意思。比如,我曾經辦過一個案件,犯罪嫌疑人把收受的一筆賄款上交到了廉政賬戶,我訊問的時候問他為何將該筆賄款上交廉政賬戶,他回答說這筆錢數額太大,收下來有點「抖乎」。我剛好和這個犯罪嫌疑人是一個地方的,所以知道「抖乎」是當地的方言,表示心裡害怕的意思,所以也就沒有註明這個詞一般人能夠理解的意思。後來案件到了偵監、公訴,承辦人都跑過來問我「抖乎」是什麼意思。另外,總體來說,無論是問還是答用語方面還有一些需要共同注意的問題,這裡列舉幾點:1.筆錄中的單位名稱原則上應當表述全稱,如果該單位名稱較長且後文中多次出現,可以在首次出現時表述全稱的同時括弧註明該單位的規範簡稱。2.筆錄涉及的人較多時,盡量少用人稱代詞,防止引起指代不明、相互混淆。3.筆錄中涉及的金額,一般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採用幣種加數額的表述方式,如人民幣5萬元、美元1萬元。4.表述時間要儘可能具體,盡量少用今年、去年、上個月、下個月等指代時間。5.一些特殊稱謂、專用名詞需要規範表述,如「兩規」不能表述為雙規、法定代表人不能表述為法人代表、某局原局長不能表述為原某局局長、獲得某個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不能表述為買下了這個地塊等等,如果對某些領域的專業術語、專有名詞不太了解,可以通過結合相關書證、查閱相關資料的方式盡量表述準確。

把握了以上四點基本要求,製作一份高質量的職務犯罪偵查筆錄應該不成問題了。當然,實踐中製作職務犯罪偵查筆錄還可能會遇到形形色色的問題,這裡沒有辦法一網打盡,只能在實戰中慢慢總結了。最後分享兩條我在辦案中總結的製作筆錄的心得。一是要處理好粗和細的關係。製作筆錄總的要求是全面細緻,所以筆錄的內容原則上宜細不宜粗,要能夠反映訊問或詢問活動的全貌,反映犯罪事實或待證事實的全貌,要程序要素與實體要素齊全。但是,宜細不宜粗並不是要求把所有的細枝末節都記錄在筆錄中。相反,有的時候筆錄內容過細反而會出現疏漏,不僅會增加工作量,還可能留下辯解、辯護的空間,甚至會給筆錄的證明力帶來致命傷害。比如,我曾經主辦過一個案件,其中有這麼一節犯罪事實,行賄人交代2002年6、7月份的時候在北京給犯罪嫌疑人送過錢,當時犯罪嫌疑人在北京學習。我們的偵查人員在詢問行賄人時追問了一句「你為什麼會到北京去送錢」,言外之意就是為什麼不等犯罪嫌疑人回來再送錢。行賄人交代說他當時正好在中央黨校讀研究生。這個問題本無可厚非,書記員也就如實做了記錄。後來我在審核證據的時候,害怕會出現反證,就要求行賄人提供了入學通知書、畢業證書等證據,結果發現2002年6、7月份,也就是送錢的時候,行賄人已經畢業了。出現了反證,我趕緊又找行賄人重新調整了筆錄。當然,這個行賄人確實是記憶有誤,並非有意為之,而實踐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證人很有城府,會刻意的把一些根本不存在、不真實的細節講的很清楚、很真實,埋下「炸彈」,為以後翻供翻證留好後路,這樣的例子也不少見。

所以,筆錄並不是越細越好,有的地方往往是宜粗不宜細的。二是要客觀反映訊問、詢問的對抗性。我們應該清楚一點,筆錄中客觀的反映訊問、詢問活動的對抗性不僅不會影響證據的證明力,反而會讓筆錄更加客觀、真實,有效的增強證明力,畢竟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證人都是「溫順的羔羊」。因此,製作筆錄時,應當客觀的記錄偵查人員釋法說理以及做思想工作的過程,甚至反映犯罪嫌疑人、證人心理的活動的外在表現都應該在筆錄中有所體現,比如沉默、哭泣等。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悄悄法律人 的精彩文章:

電信詐騙按劇本層層設陷阱,徐玉玉案曝光騙局細節
刑事起訴書說理是個偽命題

TAG:悄悄法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