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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開私家車去辦案,審視「私車公用」背後的隱痛

昨晚在朋友圈看到我在法院基層法庭工作的大學同學開著私家車去辦案的情形,不禁在內心為他點了一個大大的「贊」,比起那些有公車也不願意出門的公職人員,我同學的大公無私著實令人敬佩,什麼叫司法為民,我認為他的行為才是司法為民的集中體現,才是愛民護民為民的最好姿勢。

然而,我頓然想起去年發生在我原單位老同事身上的一起悲劇,這位同事開著私家車赴外地開會,途中因對路況不熟悉,逆行之後發生車禍,一死一傷,構成交通肇事罪,最後公職被免,令人嗟吁。

細思恐極,在車改完成後,由於市內不予派車,通常情況下都是乘公交車去市級有關部門送文件,而在緊急情況下,很多人被迫開私車去送材料,一旦發生車禍,誰來承擔責任?恐怕,還是具體幹事的小嘍啰。

仔細審視,當前,基層法庭的車大多是2000年左右的普桑,即便這樣的破車,各基層法庭往往也只有一輛,我們可以想像得到,在辦案緊張之時,法庭幹警開私家車去辦案實屬無奈之舉,一個月幾千元的工資還要倒貼,這不是我們感情留人、待遇留人、事業留人的應然之舉。

客觀講,基層法庭承擔著80%左右的辦案任務,基層鄉鎮路況複雜,特別是山區法庭更是山高林密,法庭幹警走村入戶、巡迴辦案是家常便飯。然而,他們的裝備卻與其承擔的辦案任務和辦案環境無法匹配,所謂重心下移、保障下傾,為何我們不把最好的裝備配置給基層法庭,讓他們能心無旁騖地辦案,而不必為了車輛爛在路上而捶胸跺足。

不得不說,最悲劇的是基層鄉鎮的幹部。轟轟烈烈的公車制度改革已經基本完成,然而改革的受益群體的獲益度卻大相徑庭。「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基層鄉鎮繁雜程度自不必多言,但,絕大多數鄉鎮在車改之後,僅剩下1—2輛公車,其中1輛還要滿足領導日常開會所需,隨著扶貧攻堅任務的日益繁重,駐村下鄉、入戶調查已成常態,鄉鎮幹部被迫開私家、騎摩托車、騎自行車下鄉。然而,可悲的是,很多縣區由於財政緊張,車補還未正常發放,這真的是我們車改的目的所在嗎?

我們既要向改革向公正,也應要效率。公車改革雖然凸顯了改革親民性,但工作效率的大幅降低更應引起我們深思,公職人員的安全保障亦應引起我們足夠重視。

誰來為公務員「私車公用」來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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