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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與未滿14周歲男生多次發生性關係!網友們炸鍋了

昨天

中外兩則女老師與男學生發生性關係的報道

接連在朋友圈刷屏

大家為老師應該判什麼罪吵翻了天

一個發生美國

被判了強姦兒童罪,女老師懷孕坐牢

英國《每日郵報》5月30日報道,近日,美國一樁曾轟動一時的忘年戀再次引起人們的關注,33歲的威利(Vili Fualaau)向法院遞交了離婚訴訟書,提出與55歲的妻子瑪麗(Mary Kay Letourneau)離婚。曾為威利小學教師的瑪麗因與未成年學生發生性關係被判入獄7年。出獄後相愛的兩人舉行了婚禮,但幸福的生活並未一直持續下去。

據悉,1996年,34歲的瑪麗與12歲的學生威利相愛,當時,瑪麗已經結婚並與丈夫育有4名兒女。但是,瑪麗仍然不顧一切的與威利相愛並發生了性關係。1997年,瑪麗生下與威利的第一個女兒,緊接著,瑪麗被控強姦兒童被判入獄半年,3個月後假釋出獄。出獄數周后瑪麗再次與威利發生關係被撞破,這一次,瑪麗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並且她又懷上了威利的第二個孩子。1998年,她在獄中生下與威利的第二個女兒,14歲的威利不得不輟學獨自撫養兩個女兒。與此同時,瑪麗的丈夫心灰意冷與她離婚,帶著四個兒女搬去阿拉斯加。

女老師與初一男生發生性關係

為什麼不能判強姦?

朋友圈裡大傢伙講問得最多的是:咋不判強姦罪?是不是女的就沒有強姦犯了?

我們先來說說目前我國刑法對強姦罪的定義,看完大家也就懂了: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不過也有律師朋友跟晨報君講,判猥褻兒童罪,其實也是不夠準確的。因為判猥褻兒童罪是指:

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

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對象。注意,這裡提的是「性交以外的方法」,很明顯,這個案子女老師用的不是以外的方法,而且很多次。

那還有什麼罪名可以定?這位律師說:利用職務便利發生性關係,可能更貼切。

那麼,是不是只有男性才會成為強姦犯?其實還是有女強姦犯的,當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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