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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因家屬不同意剖腹產,產婦跳樓自殺一屍兩命慘不忍睹,我的手術為何不能我作主?

產婦跳樓自殺拷問僵化的手術簽字制度

8月31日20時左右,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住院部5樓,一名待產孕婦從樓上墜下身亡。產婦由於疼痛兩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裡說疼得不行,想剖腹產,但家屬一直不願意,堅持順產。將病人勸回待產室後,醫護人員對病人進行安撫,隨後再次建議家屬剖腹產,但家屬仍堅持順產,隨後待產婦從5樓分娩中心墜下,搶救無效身亡。(9月5日《華商報》)

多年來,搶救危急病患需要家屬簽字已經習以為常,醫院、患者、患者家屬各方都遵守著這個規定,但這個貌似合理的制度似乎隱藏了殘酷的另一面。我的手術誰作主?一般情況下,家屬可以作主,因為需要簽字的是家屬,可患者卻不能為自己的手術簽字。在危急時刻,患者本人可以手術簽字應該成為「現實」,這樣才能夠避免悲劇的重演。

產婦已經三次提出剖腹產,醫生也一直在建議,可家屬卻偏不同意。如果產婦能夠自己作主選擇手術方式,也就不會發生悲劇,可事實上,由於僵化的家屬簽字制度,使產婦極端地選擇自殺,一屍兩命慘不忍睹。

類似的悲劇已經發生過。2007年11月21日,懷孕9個月的女子李某因呼吸困難在丈夫肖志軍的陪同下赴醫院檢查,醫生檢查發現孕婦及胎兒均生命垂危。在長達3個小時的僵持過程中,面對眾多醫生甚至患者及家屬的苦苦勸告,肖志軍仍然拒絕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竟然在手術同意書上寫道:「堅持用藥治療,堅持不做剖腹手術,後果自負。」最終孕婦及體內胎兒不治身亡。在英國,曾有一名13歲女孩子患扁桃腺腫,急需手術治療,但其父母拒絕同意,結果造成女孩耳聾。

產婦跳樓自殺,一方面是其家屬的愚昧無知,另一方面是僵化的手術簽字制度。《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顯然,患者只有同意權,卻無簽字權,可能夠讓醫生信任的只有簽字。毫無疑問,產婦家屬的做法明顯屬於權利濫用,也構成了對生命的威脅。一切以生命為重,即當家屬由於明顯不合理的原因拒絕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而嚴重危及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時,醫生可以請示法院對家屬的意志予以變更,強令其同意治療,當然,可以先操作再向法院申請,要不然,等法院同意之後再手術,可能生命早凋謝了。

悲劇一再發生。《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卻是至今沒有修改,這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不尊重生命。應當儘早規定手術及其他特殊治療的簽字同意權歸患者本人所有、患者家屬代為簽字的優先順序以及緊急情況下患者家屬強制同意制度。如此才是保障生命的正確打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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