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產權房到期後 房子還是你的嗎?
一直以來,有些業主在買了一套房子之後,看著產證上的70年產權,不禁會有疑問:這個70年是怎麼算的呢?70年產權到期後房子還是自己的嗎?
70年後房屋將何去何從?在2016年的一項調查中:接近80%的業主表示怕土地被收回或又要花錢買使用權,87.5%的業主擔心續期時需繳費用可能太高。
其實,提到房屋產權,購房者最易混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
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期限分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
二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
此外,這個70年產權的演算法是:從開發商拿地那天開始計算,與你何時夠入房子無關。舉個栗子:開發商在2013年拿地,你在2017年買入該新房。則房屋產權到2083年,此時你的房子還有66年的產權年限。
過去幾年,也有新聞報道過:70年產權到期,某地業主繳納土地出讓金後延長了土地使用年限。
那麼這個錢到底該不該繳?為何對於這個問題一直有許多爭議?原來一切都是因為,現行的物權法缺乏可操作規定。在這裡,我們不妨來回顧一下以往相關法律條文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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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 物權法初審草案第一次審議,建議到期之後:無償收回土地,只補磚頭瓦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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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2日、2005年6月26日 物權法草案第二次、第三次審議。均規定:需批准才續期且要支付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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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2日、2006年8月22日 物權法草案第四次、第五次審議。均規定:到期後自動續期但要繳納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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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7日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審議物權法草案。認為:支付土地使用費這一問題需慎重對待,目前以不作規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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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直到現在,物權法也再無相關修改和完善。不過,房子的70年產權到期後到底咋辦?猜測基本為四種:
自動續期,即為上述中提到,但無具體措施;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稅金後續期;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國家收回土地,在其他地方另建安置住房給產權人。
在2017年3月,國土資源部的部長姜大明,對於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續期問題,也是進行的正面回應:將出台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穩定預期。
將出台「房屋70年產權到期續期」的相關法律,這對購房者而言,可以說是一個利好消息。
國土部部長直接回應了民意,也傳遞了一個重要信號:既然研究的是續期的法律安排,並強調形成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這就意味著,對於個人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政府會收回的擔心是不必要的。
大家都知道,房屋產權的問題被大家炒起,源於2016年溫州20年的產權房,後來以此衍生到70年產權房的相關問題。從中央出台「兩不一正常」過渡性處理辦法,到今年國土部部長明確相關的法律將出台,我們還是十分期待往後的答案。
未來,一系列與產權有關的法律法規出台後,產權也將被分割成許多權益。房產不但有本身的買賣和抵押性質,還能變成金融產品,同一套房屋產權的擁有者可以是許多人,房地產與新金融將緊密的結合在一起。
最後,關於房子70年產權到期後咋辦的這個疑惑,小生的看法是:房子肯定是屬於自己的,不會被回收,至於到時候要不要交錢續期,那就只能等相關的法律出台了。看了這麼多,如果你有什麼別的看法,那就在文章下方留個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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