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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墜樓悲劇中,剖腹產和法律責任六大權威答案來了

現代快報訊(記者 劉峻 劉遙)陝西榆林待產孕婦跳樓的悲劇,9 月 5 日迅速成為全國關注焦點。院方稱,是因為家屬多次拒絕實施剖腹產,最終導致產婦難忍疼痛、情緒失控跳樓,並且醫院表示,有監控證明"那女孩跪求剖腹"。但孕婦的丈夫否認了院方的說法,稱家屬曾先後兩次同意實施剖腹產,但醫院說"快要生了,不用剖腹產"。真相究竟如何,在警方調查結果出來之前,這成了一起"羅生門"事件。

現代快報相關報道截圖

有一點,雙方都無法推脫的是,處於劇烈疼痛中的產婦,自己的意願是"剖"。產婦的命運,究竟掌握在誰的手裡?現代快報記者採訪了醫療以及法律方面的專家,備受爭議的幾大焦點問題,答案全在這裡。

【四大醫療焦點問題】

順產 or 剖腹?醫生這麼說

9 月 5 日,看到相關報道,南京不少婦產醫生也感到唏噓和遺憾。解放軍 454 醫院產科主任駱文香告訴現代快報記者,如果符合手術指征,有的孕婦必須要剖宮產,否則確實有可能引發危險。

一、什麼樣的情況下,必須剖宮產?

順產還是剖腹?駱文香說,這都需要醫生的專業評估。剖宮產術只是一種陰道自然分娩的替代手術,它對解決難產、保全胎兒和孕婦的生命是有效的。一般剖腹產手術指征分為絕對和相對兩種情況。絕對手術指征,就是說必須要剖腹產,順產生不出來。

一般有以下情況需要剖宮產:胎心不好;孩子頭圍和孕產婦骨盆大小不相稱;孕產婦患有嚴重心、肝、肺、腎等重要臟器疾病,陰道分娩可能會加重原有疾病;由於各種原因發生胎兒宮內急慢性缺氧的;胎兒相對過大而產婦產道狹窄,造成產婦自然分娩困難等等。

還有一種則是相對手術指征,這部分孕產婦,仍建議嘗試順產,如果不順利,再行剖宮產。比如,有的胎兒臀圍朝下;有的孕產婦胎膜早破等等。

二、有無標準化流程 醫生如何決斷?

到了醫院,一般標準化的生產是流程是什麼樣呢?

專家說,如果沒有上述絕對手術指征條件,建議產婦試產,鼓勵順產。到了臨產的時候,根據產婦情況再判斷。所以說是"走一步看一步",根據情況來調整。比如胎心不好,那就剖。如果產程雖然慢,但還是比較順利,那就採取一定的助產方式。如果仍然不行,那最後還是得剖宮產。

三、有無"來不及剖腹產"的情況?

駱文香說,在生產的過程中,如果順產不順利,最終還是要回到剖宮產。有一種情況就是,產婦順產的時候,宮口全開,這個時候出現了生產困難,再剖腹可能又要上麻醉,會有一點時間。產婦如果想儘快結束產程,醫生就可以使用產鉗等助產手段,這可能是一種"來不及剖腹"的情況。當然,如果不行,最後還是得剖宮產。

四、堅決拒絕剖宮產?有時也不對

現在還出現了一種狀況:有些媽媽一心為了生二胎,在頭胎時堅決拒絕剖宮產。有的甚至孩子比較大,順產下不來,還在堅持順產,這就不對。專家說,孕產婦千萬不能為了順產而堅持,有手術指征的時候必須要顧慮到大人孩子的安全。

第一胎是剖宮產,二胎也必須剖嗎? 駱文香說,這個屬於相對手術指征,也就是說不一定要剖。如果上次手術恢復得好,這次妊娠不存在任何剖宮產指征,還是有機會陰道分娩的。如果上一次剖宮產選擇的是子宮體部的剖宮產,或雖然是子宮下段的剖宮產,但是術後恢復不好,有感染的情形等,陰道分娩的機會就小一些,需要醫生根據情況評估。

選擇順產的人多了

專家告訴記者,剖腹產必竟是手術,手術併發症、麻醉意外不可避免也難以預料。據有關資料顯示,剖腹產併發症比自然分娩多 2-5 倍;剖腹產出血率比自然分娩大 3-4 倍;剖腹產術後感染機率比自然分娩大 6-8 倍;剖腹產後患子宮內膜炎達 20%;剖腹產術後發生腸粘連達 10% 以上。

在過去,不少孕產婦由於害怕疼痛,還拒絕順產而來自南京衛生部門的統計數字顯示:1987 年,產婦的剖腹產率僅為 7.7%,到 1996 年時已上升到 20.2%。2002 年以後每年都以 2% 左右的幅度快速上升,2007 年達到 40.3%,2012 到 2014 年將超過 40%。不過隨著全面兩孩政策的落地,現在剖宮產率有了回落,很多醫院降到了 35% 以下。

駱文香說,目前頭胎選擇順產的要明顯多了,不過由於全面兩孩政策實施,高齡產婦以及高危產婦又有所增多,所以要想達到國際公認的 25% 以下的理想狀態還有一段距離。

【兩大法律焦點問題】

一、醫院是否侵犯了產婦的權利?

關於此次事件,南京大學法學院邱鷺風教授對現代快報記者表示,如果情況屬實,產婦家屬有莫大道德瑕疵,該被譴責。但是醫院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因為在產婦自身清醒的情況下,就該讓產婦自己簽字。人身權是專屬權利,夫妻人格並不合一,這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所以侵權責任法的醫療損害賠償方面,並沒有授權醫院剝奪產婦自身的生命和健康決定權。需要丈夫決定的情形,只能是妻子神志不清的情形。發生這種悲劇,在法律上,家屬完全可以要求醫院賠償,至少女方父母可以的。

醫院在這種情形下非要家屬簽字,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反而構成侵權。醫院為了推卸可能的醫患風險和責任,擅自做主給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設置所謂的監護人,是一種侵權行為。這叫做過猶不及,自以為是,醫院也應該被譴責並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二、是不是家屬不同意,手術就不做了?

江蘇建康律師事務所的王金寶律師稱,醫院經檢查後發現,如果不實施剖腹產,順產的危險性較大,所以醫生提出剖腹產手術的建議本身沒有原則性錯誤。其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需要實 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 其書面同意 ; 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可以看出,是否實施剖腹產手術還是應由產婦本人決定,而不是家屬。

本事件中,不能因為家屬不同意,手術就不做了,醫生的這個做法是錯誤的。因為,不光是法律規定,國家衛生部發布的《病例書寫基本規範》也對各醫療機構提出了明確要求,其中的第十條明確寫明,"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所以,如果醫生還是要完全遵循家屬意見而不考慮產婦的要求,這就要 質疑醫生自己到底懂不懂法律法規了。

醫生是有告知不當的過錯,但這並不是產婦跳樓自殺的直接原因。涉事夫妻之間的溝通不利,加上產婦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不足,才是造成慘劇的原因。

(編輯 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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