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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報價修正原理及實務操作探討

一、目的和意義

投標報價修正是指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校核時,對投標報價中存在的計算錯誤、或者投標單價、投標報價表述前後不一致等法定情形進行修正,並經投標人書面確認的行為。

投標報價修正一方面有利於評標委員會準確理解投標文件的內容,把握投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尊重算術運算的實際結果,從而對投標文件做出公正、客觀的評價;另一方面也有助於消除評標委員會和投標人對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理解上的偏差,避免中標人的投標報價存在計算錯誤,如未能依法進行修正的,該錯誤會導致後期雙方爭議不斷,影響合同履行。

二、前提條件

實踐中,由於投標人的主客觀原因,常會出現投標報價計算錯誤、投標報價表述前後不一致、投標報價低但實際各分部分項工程綜合單價高等情形。評標時,評標委員會難以認定投標人是否故意為之,相關法律也未對投標人無意為之或故意為之進行區分並加以規制。為探求投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律只授權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進行修正。《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

當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出現計算錯誤或綜合單價、投標報價表述前後不一致等法定情形時,唯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進行修正。非投標文件出現上述法定情形,則不得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改。

三、修正原則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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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報價無算術運算

情形一是招標文件沒有要求投標報價有算術運算過程,只要求投標報價是一個確定的數字。該情形下,當投標文件中出現大小寫報價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評標委員會應將投標大寫報價視為投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無須投標人澄清修正和確認。

評標委員會以大寫金額的投標報價進行評審,投標人一旦中標,該大寫金額的投標報價即是中標價,亦是簽約合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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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報價有算術運算

情形二是招標文件要求投標報價有算術運算過程,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報價中不但有投標總價,也有單位單項工程投標報價匯總價、分部分項計價表以及綜合單價分析表等。

此種情形下,投標文件中若同時出現大小寫報價不一致、單價與數量的乘積與總價不符、綜合單價前後不一致等錯誤疊加時,評標委員會應尊重並按照算術運算得出的結果,從構成投標報價的最小單位開始進行校核,即從綜合單價分析表開始校核,以投標人最初填入計算的數據為準,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只有按照這種原則進行修正才符合法律所允許的投標報價修正,否則就是對投標報價的修改,修改了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並啟動澄清說明機制的,投標人應按照要求以書面形式進行修正確認,此時修正價即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為投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屬於合同締約過程中的要約,對投標人產生約束力。評標委員會以此投標報價進行評審,投標人一旦中標,該投標報價即是中標價,亦是簽約合同價。

如果投標人拒絕確認,即認為修正後的投標報價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此時該投標人投標報價非「具體確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其投標屬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四、其他修正原則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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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低不就高」修正原則

某市的《建設工程施工公開招標項目招標文件範本》規定,投標報價修正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進行:當單價與數量的乘積小於合價,以單價為準,修改合價;反之,以合價為準,修改單價。當合價、金額累加錯誤時,按「就低不就高」原則,如果累加修正值小於原累加值,則按累加修正值;反之,按原累加值。修正後報價小於原報價,總價按修正後報價;反之,總價按原報價,並在簽訂合同時載明在結算價中扣除修正報價與原報價的差額。

舉例來說,某投標文件的某分部分項工程綜合單價分析表得出的綜合單價為200元/平方米,其分部分項工程費=1000(工程量)×200(綜合單價)=180000元(合價)。按照「就低不就高」的修正原則,即「當單價與數量的乘積大於合價,以合價為準,修改單價」,此時,分部分項工程費=1000(工程量)×180(綜合單價)=180000元(合價),需要把綜合單價修改為180元/平方米。

筆者認為,這規定並非探求投標人真實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定的對投標文件可以進行澄清、修正的前提要件,屬於允許投標人對投標報價進行實質的修改,不但違反《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也違背了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的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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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標函為準」修正原則

有專家指出,投標函才是合同締約過程中的要約,其反映了投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投標文件中最核心的內容,而投標文件中包括要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等其他文件皆屬輔助文件,並無實質性的意義。所以,應以投標函的投標報價為準進行評審,該投標人一旦中標,投標函的投標報價即是中標價,亦是簽約合同價。若要修正,亦應以投標函的投標報價去修正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具體數額。

筆者認為,投標函的投標報價並非投標人一口價得出,而是投標人根據自身的技術、管理以及市場情況,從最小單元的分部分項工程綜合單價分析表中開始計算,最終匯總得出。若不管其過程是否存在計算錯誤或數字「搬運」錯誤,就直接以投標函的投標報價為準,是不合理的,若中標,其合同履行往往會存在巨大的風險。例如,投標函的投標報價為5000萬元,投標文件中的投標總價也為5000萬元,但投標總價匯總過程中存在算術運算錯誤,實際投標總價應為5500萬元。又如,投標總價為5200萬元,不存在運算錯誤,但投標人在將該數字「搬運」至投標函時寫成了5000萬元。上述兩例都表明,以投標函的投標報價為準並不合適。

撇開投標報價真實意思表示如何構成不論,能否以投標函的報價反過來修正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呢?筆者認為,在複核時如非常清楚知道計算錯誤之處,就應修正該處,即「哪兒錯就修正哪兒」。而不是以投標函的報價來對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進行全面修改,把本不存在錯誤的亦進行修改,即此舉等於修改了投標報價。況且,若要求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整體修正,工作將非常繁瑣,因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暫估價、暫列金額等都不納入投標競爭,這樣整體修正(上浮或下浮)後,整份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將面目全非。

也有專家指出,應以開標宣讀並記載在開標記錄表的投標報價為準,其是否合法、合適,筆者不再累敘。何況,開標現場還存在招標人把投標人投標報價宣讀錯的可能,若以開標記錄表的開標價為準,已完全脫離投標人真實意思表示,更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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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對中候選人投標報價修正原則

還有專家指出,招標文件可以規定只有當中標候選人存在上述情形時,才對該投標人投標報價進行修正並要求其書面予以確認;非中標候選人存在上述情形時,無須進行修正。

筆者認為,因涉及投標報價的競爭,正確的做法應是每份有效投標文件的投標報價都參與評標基準價的計算,若投標報價存在計算錯誤未修正,或經評標委員會修正後投標人並未確認,都會對確定評標基準價產生影響,按此規定確定的評標基準價亦非真實的,從而影響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得分和中標候選人排序,導致競爭結果失真。

五、結論

投標人真實意思表示是投標文件和投標行為有效的要件之一,任何關於投標報價修正的規定,其實質都應是探求投標人投標報價真實意思表示的過程,否則就是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改而非修正。從構成投標報價的最小單位開始進行校核和修正,此乃探求投標人投標報價真實意思表示之正道。

——本文發表於《招標採購管理》2017年第08期

作者:盧海強

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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