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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孕婦醫院待產墜樓身亡

陝西榆林一醫院「產婦喊疼想剖腹產未果後跳樓」的新聞引起廣泛關注。(9月5日澎湃網)

准產婦在醫院待產因疼痛要求剖腹產被拒後跳樓身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雖然公安機關勘查認定系自殺,但醫院與家屬雙方各執一詞,引發眾網友質疑,到底產婦、醫院與家屬三者之間發生了什麼,導致孕婦在醫院待產墜樓身亡?

一問,醫院與家屬誰在說謊?醫院發布聲明稱事發前,醫護人員向產婦、家屬說明情況,並三次建議剖宮產,然而家屬堅持順產。可是家屬在接受採訪時又聲稱,對於醫院發布的聲明表示不認可,並曾主動向醫生提出,「她疼的話咱們就剖腹產。但是醫生回復說,檢查後產婦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產。」雙方不僅各執一詞,還出示了相關證據,醫院有家屬簽字的《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而家屬也有病房其他產婦的證言。僅從證據看,醫院出示的《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是產婦入院時開具的一個病情告知,而產婦跳樓身亡是在醫院開具《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的28小時之後,可在長達28小時的這段時間裡,醫院是否向產婦或家屬出具了醫生會診或要求剖腹產的通知書?作為醫院是否有家屬明確拒絕剖腹產的相關簽字證明?而這些還需要在調查中還原事實真相。

二問,規定與生命孰重?雖然《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但是作為醫院在面對規定與生命相抵觸時,難道不為生命所動?這豈不是有損醫生「救死扶傷」的雅號。更何況該《條例》也明確「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作為醫院本應把人的生命安危放在第一位,在產婦本人明確要求剖腹產的情況下,為何不按照「特殊情況」處理。莫非當值醫護人員不能體會產婦的痛苦,沒有意識到產婦所面臨的危險?

三問,醫院是否履職盡責?其實,從該產婦入院那天起就與醫院建立起了事實上的醫療服務合同關係,產婦向醫院支付生產及相關醫療費用,而醫院為產婦提供相關服務。當然最為核心的服務就是盡最大努力確保產婦生命安全,拋開醫院是否應該對產婦實施剖腹產不談,不管是何種原因,產婦在醫院待產期間墜樓身亡,作為醫院都難脫失責之嫌,至少是沒有盡到最基本的看護責任。最讓人不解的是,產房裡的產婦失蹤墜樓,為何沒有醫護人員及時發現或制止,難道產房裡根本就沒有醫護人員照看?試想,既不讓家屬進入產房,又沒有醫護人員在產房守候,作為醫院醫護人員的責任與擔當何在?

筆者認為,該事件是一場對醫療、對法律、對生命的多重拷問,到底是當今醫患間的冷漠,還是患者與親屬間的無情,更或是法律法規缺乏對患者本人自決權的尊重,確實值得社會深思。(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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