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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角度看榆林產婦在醫院跳樓事件中醫院的責任

8月31日,榆林產婦馬某生產因與家屬溝通剖腹被拒,疼痛難忍情緒失控跳樓,搶救無效死亡,一屍兩命。

9月6日,榆林市第一醫院再發說明,越來越多的圖像資料顯現在公眾面前,從目前看來,醫院的態度和這些證據讓醫院不再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相反更多的是淡漠的人性和冷冰冰的行政法規。

根據榆林市第一醫院的說明,本次事件發生的導火索是因為家屬不聽取醫院建議、不考慮產婦的想法,執意要求順產。

國人的常識大都了解,在我國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都必須要家屬簽字,本人簽字一般都不符合要求。這是為什麼?

因為國務院 1994年頒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根據上述行政法律規定,醫院很多治療特別是手術都需要家屬簽字,而因為沒有親屬簽字發生了意外的情況也不少見。

作為律師同行,不得不惋惜:2015年,一位外地律師到北京出差,突發疾病被救護車送到海淀區某醫院,因為醫院要求必須有家屬親筆簽字才能進行手術搶救,即使其家屬在電話中授權醫生搶救,並表示醫生可以錄音為證,但醫生還是錯失了治療時機。

那麼法律真的如此死板嗎?非也。

2010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對上述行政法規的內容作出不同的規定。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屬於上位法,既然法律明確規定了患者本人有書面同意的權利,醫院可以尊重產婦的意願,醫院將家屬的意見作為規避風險的唯一指標,顯然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情理,仍可能要承擔責任,當然最終應以相關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發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許產婦家人無知的處事態度更讓人憤恨。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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