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婦跳樓:不希望把我的命運交給別人,哪怕是我的老公?
今天看到一條令人惋惜的消息:
8月31日,陝西榆林市一名待產孕婦跳樓身亡。「產婦由於疼痛兩次和家裡說想剖腹產,但家屬一直不願意,堅持順產。」醫護人員表示,將病人勸回待產室後,再次建議家屬剖腹產,家屬表示理解,但仍然拒絕。當晚,待產婦從5樓跳下,搶救無效身亡。原本迎接新生命的喜,變成了一屍兩命的喪事。
是怎樣的無奈,讓這位母親帶著尚未出世的孩兒一起離開人間,是怎樣的絕望與哀求,讓她心生去意,是怎樣的心寒讓她捨棄了愛她的父母,帶著骨肉縱身躍下那毫無歸路的陽台。
目前醫院和家屬各執一詞,網友們在各大論壇,也吵得不可開交:
看到這裡我想起一句話:
人生有一種不幸。有時,我們不得不把關乎自己生命的重要決定權交給別人,但誰能保證別人在我們做決定時,一定不會出於私心,而是為我們本身考慮的呢?
所以問題就是:當孕婦已經幾次跪求剖腹產時,醫院卻還要徵詢家屬的意見呢?為什麼不能直接做手術。
漩渦中的家屬簽字制度
更值得反思的是,產婦做剖宮手術,是否必須要家屬簽字?
相同的悲劇也曾發生過。早在2007年,孕婦李麗雲因感冒在「丈夫」(事後查明為同居男友)肖志軍陪同下去北京朝陽醫院就診,當時院方建議做剖宮產手術,肖志軍一再拒絕簽字,導致手術一直沒有進行,最終孕婦死亡。
任何個體的生命只屬於他自己,別人,哪怕是父母、子女、丈夫、妻子都無權決定他人的生命,這是我們社會的基本共識。
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等法規、規定也明確了,病人對自己的身體有處分權,這個權利不屬於家屬。「家屬簽字」制度本身是在滿足病患及家屬知情同意權。
那為什麼醫院還是堅持徵求老公的意見呢?
因為要保命啊!如今醫生被殺害的事件頻出,醫療部門制定這樣的法規也是為了更大程度地保護醫生。在醫鬧橫行,醫生利益得不到保證的情況下,這是個無奈的選擇。
有人說,嫁個好老公就能解決問題,愛你的老公一定會選擇保大人。
不,我不希望把我的命運交給別人,哪怕是我的老公!
但是我們沒法面面俱到,當我們把自己送進醫院,把我們的生命交給專業人士時,我們希望專業人士能多為我們本身考慮一點。
病人有權自己做決定,如果遭遇家屬阻撓,視為故意傷人罪。
如果醫生秉著良心,聽取了患者的建議,進行了剖腹產從而遭到男方的圍追堵截時,我希望有人能保護他們。
如果是家屬要求,而醫院不拒絕,那家屬有權邀請第三方機構進行複議。
我更希望建立相關法規,如果某一方阻礙治療,導致患者死亡,應該追求其法律責任。
最後不管怎麼說一個錯誤的選擇導致了兩個生命的消逝!
在事情真相未浮出水面之際,我們等待著最終的調查的結果。並為死者深深默哀。你怎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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