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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殺死」了跪求剖腹產的孕婦?

作者:白樹彩 滬法網家事寶首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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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殺死」了跪求剖腹產的孕婦?

引語:今天被一則新聞刷屏了:難產孕婦跳樓身亡,院方三次建議剖腹產均被家屬拒絕。「8月31日,產婦入院待產。事後醫生透露,「產婦入院後初步診斷,就發現胎兒頭部偏大,陰道分娩難產風險比較大。檢查後醫護人員就向產婦、家屬說明情況,並建議剖宮產,然而家屬堅持順產,並在《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字。」

這則新聞,看得中國廣大女性同胞(特別是已婚已育者)心中有億萬隻草泥馬奔騰、呼嘯而過。今天也出現了很多「金句」(一看就是被氣瘋了的女同胞講的):「不到懷孕生孩子,你都不知道自己嫁得是人還是狗。」「那些能活著生下孩子的女人,都要感謝丈夫的不殺之恩。」「嫁錯人是一種什麼樣的體驗?一不小心命就沒了。」……作為一名「女性律師」,今天就從女人、人性、法律的角度來聊聊這件事。

必須寫在前面的話是:在整個事件中,家屬和醫院對事實各執一詞,且醫院明顯有備而來,且提供的證據皆系對其有利證據,突發事件的公關能力明顯更強;所以我們分析所依據的大部分材料都是醫院方面所提供,並不能真正代表客觀事實,我們同時呼籲直接掌握相關證據的醫院將死者當日完整就醫視頻及其他證據材料公布,以還原事實,還死者公道。)

一、身為一名女子,你要經歷多少苟且和抗爭,才能擁有自己人生的掌舵權?

作為一名順產的母親,生生切切的體會過那種「十根肋骨同時斷裂」的痛……,其實大部分女性為了孩子也都盡量選擇順產和母乳餵養(當然也有部分女性為了保持身材選擇剖腹產和奶粉餵養),但並不是每個人的情況和體質都適合「順產」。

在醫院檢查馬某產前情況,明確告知家屬順產有危險需要剖腹產時,家屬竟然不顧產婦的生死而三次拒絕。一個女人,連自己怎麼生孩子都不能決定,自己的命都掌控不住,該有多大的絕望。這也是讓馬某心生絕望而一屍兩命的起因。

身為女性,有太多「坎」要面對,抗爭、挺過去了就是光明和有掌控權的人生,妥協、挺不過去就只能任由擺布、死路一條……

所以,身為女子,要想掌控自己的人生,就要自強,首先要有堅信美好的信念更要有敢於抗爭、完善自我、爭取主動權的行動力。正如「佛不度人,唯人自度」。

二、關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和人性

不想站在性別的角度,去評判或者指責男人,來挑起男女性別之戰。但是人是社會性動物,只要有人,就一定會有社會關係的存在。而所謂的社會關係,其實就是一個又一個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任何一種社會關係,特別是親密社會關係(包括家庭成員、愛人、朋友等)的和諧健康,在於雙方之間是否能形成共識:互相尊重,又互相珍惜。唯「尊重」和「珍惜」才能形成一段和諧健康的親密社會關係。

若一方不懂尊重和珍惜時,這一定是一段「不對等」的社會關係(包括親情、愛情、友情)。不是你放棄自我、委屈、妥協就能擁有一段「和諧」的關係,而是先有尊重和珍惜,才有這段關係的和諧、健康、長久。

「不對等」的社會關係,不是你被虐死,就是這段關係帶給你無盡的痛苦而最終決裂。正如,馬某遇到了不懂尊重和珍惜她的男方及其家人,把馬某當作一個生育孩子的機器,而不是一個被尊重的生命,才導致了這種悲壯的結局。

現實生活中,其實有很多這種情況的發生:產婦的疼痛和命竟敵不過「順產對孩子好、順產好生二胎、順產省錢」………這種不對等、不被尊重的關係,不知扼殺了多少女人的幸福幻想,涼透了多少女人的心……

總之,1.在建立一種關係之前(特別是愛人、朋友關係):首先,要看雙方之間是否「三觀一致」;第二,看雙方是否是「懂珍惜懂感恩」,是否是有「包容及共同成長心態」的人,否則不要開始,不要「錯付」。一段不和諧不健康的關係,能把你拖入「負能量的深淵」。最大的諷刺莫過於:你原本是想找到「同舟共濟、風雨同行」的人,沒想到找到的竟然是給你帶來無盡風雨的人。

2.結束一段不對等的關係:當一段關係「痛苦大於快樂」,且只有一方在付出、妥協,另一方在不停的索取、毫無界限感時,大抵是不合適的,是需要拿出勇氣終結的,不要不捨得「已沉沒成本」。要有斬斷「不對等」關係的勇氣,因為「你值得擁有更好的」。否則就像馬某,不但沒有體會到婚姻的幸福,反而把自己的命搭進去了。

三、關於責任

1、男方的道德責任:

男方更多的是道德層面的責任,可以看出,激起群憤的原因都是因為男方的沒有「人性」。一個正常人,看到動物被虐殺都會同情哭泣,卻不能對身邊的愛人有同理心,這是一種心理畸形。當然這也是大部人容易犯得病:把好的一面留給別人,把壞的一面留給了最親近的人。

原生態家庭對一個人的影響是伴隨一生的,一個家庭「自私唯我」、「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家庭,一定可以複製出來一個同樣的後代。男方這麼冷血、自私,一定有其父母對他人格成長的影響。

嫁人一定不能嫁「男尊主義」的人」,因為你所有的付出,甚至犧牲生命,在他眼裡都是「理所應當」。女人不要把自己親手送到一個「嗜血」的家庭,不懂尊重、不懂珍惜,只知一味索取,這種家庭給不了你幸福,只會毀了你。

所以,女人選擇伴侶之前一定要擦亮眼,即使一時「眼盲」選錯了人,也要有勇氣「糾錯」和「糾偏」。錯誤可以修正、彌補,唯命不可重生。命是自己的,自己珍惜、自己珍愛。

當然,這種男人以後就不要再踐踏女人了,自己一個人過吧,他最適合「孤獨終老」。

2、醫院的法律責任:

榆林市第一醫院在事發之後,出了一份《說明》,並曬出了《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護理記錄單》、《監控視頻》、《授權書》,說明其已盡到相關義務,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但本人認為:醫院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甚至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1)民事方面:醫院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院表示:產婦簽署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在其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機生命的緊急情況時,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

本人觀點:醫院不能免除其責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僅僅因為產婦簽署了醫院製作並提供的《授權書》,作為具有醫療專業知識

和救死扶傷義務的醫院就可以把一個生命的生殺大權交給家屬?就可以把所有的風險和責任都推給家屬?這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授權行為是單方委託行為,授權人有權隨時單方面撤銷授權和委託,在產婦意識清醒,且明確做出要求實施剖腹產的意思表示以後,應當視為授權人已經撤銷了授權委託。但醫院竟然以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為理由,拒絕為產婦改變生產方式,拒絕及時實施剖腹產,這顯然是醫院混淆了誰是權利主體。有權決定選擇順產還是剖腹產的人應該是產婦自己,而不是其家屬。醫院應當尊重產婦(即患者)的自我身體處分權,及時實施剖腹產。醫院以《授權書》為理由,顯然是為了推卸自身的責任。

身體處分權、手術簽字權,首先應當屬於患者本人,而非家屬。

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等法規都明確規定,對自己身體有處分權的只能是患者,而非家屬。之所以出台「家屬簽字」制度,是為了滿足患者家屬的知情同意權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能徵得患者本人意見的時候,醫療機構必須徵得其同意,同時也應當徵得家屬或被授權的代理人同意。但別忘了,代理人的作用仍然是獲得知情權。

《病曆書寫基本規範》規定,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只有在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能力、無法徵得其同意時,醫院才應由患者法定代理人簽字。而且《侵權責任法》第55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曆書寫基本規範》均規定,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本案中,醫院對「手術簽字」制度狹隘理解、機械執行,為了撇清、推卸責任,在產婦(即患者)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仍然堅持要家屬簽字同意才能改變生產方式,這是錯誤的。

一個法律常識:身體處置權、手術簽字權,首先應當屬於患者本人。

醫院的行為,侵害了產婦的身體處分權,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刑事方面:相關醫護人員的行為甚至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醫療事故罪」。

醫院的醫護人員基於其醫學專業知識,在對產婦進行產前檢查得知:胎兒頭頸過大,且胎位不正,順產易發生危險。

本人認為:相關醫護人員的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罪」,而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不構成「醫療事故罪」,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首先,要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按事故發生的原因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醫療技術事故,不構成犯罪。醫療事故案件中常見的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錯用藥物、錯治病人、錯報輸血、錯報病情、擅離職守、交接班草率、當班失職等。診療護理常規,是指長期以來在診療護理實踐中被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與慣例。顯然本案中,並沒有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行規,而是未尊重產婦的選擇,未及時實施剖腹產的一種不作為,不符合「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相關醫護人員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普通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包括負有救助義務而不作為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本案中,相關醫護人員明知產婦不適合順產,應當預見不及時實施剖腹產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而推卸責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結語:本案中,男方應受到道德層面的強烈譴責,也應得整個社會的深刻反省,男女平等不僅僅是口號,仍然任重道遠,尊重女性是一個社會發展進步的最大標誌。醫院作為具有法定救死扶傷義務的機構,是否僅僅憑一紙《授權書》就可以免除其法定責任?而且醫院執行的行業內法規和規章制度顯然不能對抗上位法即法律的規定。在產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意識清醒的狀態下,應當首先尊重產婦個人的身體處分權。醫院侵犯了產婦的身體處分權,並造成惡劣的後果,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相關責任人員甚至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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