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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留下的宅基地子女不能繼承,那麼承包地呢?

最近不少讀者都後台留言問到關於宅基地或者承包地繼承的問題。比如有位讀者問,二輪調整時和父母共同分的承包地,但結婚後分戶了,土地確權之後,父母留下的承包地自己還能不能繼承?

今天我們就來系統地解釋下國家法律對於這類問題到底是怎麼規定的,背後的邏輯又是什麼,幫助大家一次性搞明白關於農村土地「繼承」那些事兒。

父母留下的宅基地子女不能繼承,那麼承包地呢?

①宅基地、承包地可以作為遺產嗎?

在農村地區,很多人都想當然地認為,既然是自己家的地,當然就可以作為遺產傳給下一代。但根據《土地承包法》等國家法律的規定,卻並非如此。

首先,在我國,宅基地和承包地,都屬於農民集體財產,是以「戶」為單位分配的,並不屬於任何個人的私有財產。

事實上最初的頂層設計,出發點就是為了保護大眾利益,讓農民能夠「無償」取得土地,因此有這樣的制度。「無償」取得的前提,就是有村民資格,但取得之後,你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既然農民沒有所有權,又何來繼承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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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宅基地的特殊性

當然,這裡必須說明一下宅基地的特殊性。法律上宅基地是不能繼承,但是實際操作時,就遇到了很多問題,因為房子是個人財產,可以繼承,而宅基地又不能繼承,那難道把房子下面的土地抽走?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後來約定俗成了一個「地隨房走」的原則,並且寫入了《物權法》當中,簡單來說,就是房屋繼承之後,土地的使用權也隨之歸到房屋繼承者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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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實際操作中的分歧

解釋完上述兩點之後,還得補充一點,就是法律條文是一回事,但具體執行的時候,在很多農村地區,這些事情往往都靈活處理了。畢竟農村是人情社會,只要村集體內部成員都沒有異議,很多事情都屬於半自治的狀態。

另外,即便是資深律師,或是民法學者,對於法律條文的理解也是有分歧的。比如有學者就主張,若從財產權的基本屬性出發,宅基地使用權理應可以變相繼承。

因為國家規定承包地和宅基地不能繼承的出發點,原本是不想破壞農村人可以「無償」獲取土地的福利制度,那是站在特定歷史時期的。那時候,如果人人都可以土地私有,整個體系就要重新制定完全不同的規則了。但現在的社會,相比剛開始建設社會主義那會,情況已經有了很大的變化。總而言之,規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未來法律條文不能適應社會發展,也有被改進的可能性。

不過,從目前的絕大多數案例來看,法院判決一般還是堅持土地不能繼承的原則。比如重慶市城口縣一戶家庭中,父母在《贍養協議書》中寫明「土地、財產歸乙方(兒子)全部繼承」的約定,但仍被城口縣人民法院判決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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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關於承包地可繼承的特殊情況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0條有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歉意可以繼承;在承包期內,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但需要注意這主要是針對「四荒地」的規定,由於這些土地的特殊性,投資時間長,見效又慢,不適合家庭承包,所以只能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交給願意承包的人。

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承包方的利益,才有此特殊規定。而只要是家庭承包的土地,按照目前的法律就不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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