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確定監控原則 強調職工隱私權利
【環球網報道 記者 王莉蘭】法國媒體「歐洲時報」9月5日援引法新社報道稱,位於法國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CEDH)大法庭的17名法官,於當地時間9月5日對僱主在企業內監控職工使用互聯網一案做出裁決,確定了監控的原則,也加強了尊重職工隱私的職工權利。其要旨是僱主可以監視職工,但不能偵察窺探職工。
報道指出,上述判決應成為歐洲委員會47個成員國的判例,應促使某些成員國修改本國法律,以避免國民因類似情況上訴至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的判決指出:「僱主在企業里的管理指令不能將職工在工作場所的隱私權化為烏有。」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保障公民的隱私權與通訊權,由於48歲的羅馬尼亞工程師博格丹?巴布勒斯庫(Bogdan Mihai Barbulescu)的頑強抗爭,法官的判決使得這一條款的內容得以順應時代與科技變化適用於互聯網發展時代。
據報道,巴布勒斯庫2007年7月13日被老闆解僱,理由是他違反公司內部規定於上班時間使用公司互聯網做為私人用途。僱主為了證明職工違規犯錯,向羅馬尼亞法庭遞交了職工7月5日和12日之間與其兄弟及其未婚妻之間長達45頁的電子通信內容。
隨後,羅馬尼亞各級法院判定僱主的作法合理,認為僱主監視職工的通信是唯一能夠確定職工違反紀律的一個手段。但巴布勒斯庫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最高法庭,大法庭同意重審。17名法官的觀點存在分歧,但以11票對6票裁定巴布勒斯庫的僱主確實侵犯了其隱私權,法官認定巴布勒斯庫「事先並未被僱主告知他可能被僱主監視的性質與範圍,也未被告知僱主可能知曉他的通信內容」。
歐洲人權法院強調,5日的判決並不表示僱主不能在某些情況下監視自己公司職工的通信,也不表示僱主不能再因職工使用公司互聯網做私人用途而解僱職工,而是對監視必須要有良好的管理,必須在尊重職工隱私和僱主採取措施確保企業良好運作之間維持「恰到好處的平衡」。
(原標題: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確定監控原則 強調職工隱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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