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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跳樓身亡:產婦的命到底誰做主?

產婦跳樓身亡,真是因為疼痛跳樓么?產婦是否下跪?丈夫是否冷血?誰對誰錯?責任在誰?因為事件尚未明朗,且不評說。今天就來說說「手術同意書」的那些事!

8月31日20時左右,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住院部5樓,一名待產孕婦從樓上墜下身亡。事發後,綏德院區及家屬及時處置,綏德縣公安局也趕到現場勘查情況,經勘察初步排除他殺。

醫院方面發表聲明稱:

悲劇發生以後,醫院發表聲明,稱院方之前向產婦、家屬三次建議實施剖宮產,然而家屬(根據新聞,家屬為老公和婆婆)堅持順產,並在《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字。

產婦(馬某)生產期間,因疼痛煩躁不安,多次強行離開待產室,向家屬要求剖宮產,主管醫生、助產士、科主任也向家屬提出剖宮產建議,均被家屬拒絕。最終產婦因難忍疼痛,導致情緒失控跳樓。醫護人員及時予以搶救,但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

聲明中還稱,產婦跳樓身亡的根本原因與該院診療行為無關。

家屬:我主動和醫生說她疼咱們就剖腹產

記者聯繫到墜亡產婦馬某的丈夫延先生,對於醫院發布的聲明,他表示不認可。

延先生告訴記者,「我妻子期間疼痛難忍有兩次,出來跟我說『疼得不行』。第一次是17點左右,第二次是18點左右。她出來喊疼的這兩次,我都主動跟醫生說,她疼的話咱們就剖腹產。其他臨床的產婦都可以證明我說過這個話。但是醫生回復說,檢查後產婦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產。」

延先生向記者表示,「做剖腹產,我們不會不同意的。在這之後我也著急了,還打了一個電話給醫院的朋友,讓他找熟悉的醫生做剖腹產。打完電話,護士出來就說我妻子人不見了。」

延先生稱,事發後,醫院也沒有出面給出任何的解釋。「按照我妻子的性格,根本不會作出這種激烈的反應。」

而延先生的堂弟在接受現代快報記者採訪時說:「我堂哥的老婆第二次出來的時候確實跪下了,說疼得不行,我們都同意了(做剖腹產),我們也跟醫生說了,醫生說馬上要生了,不能做(剖腹產)了。」

產婦跳樓身亡,真是因為疼痛跳樓么?產婦是否下跪?丈夫是否冷血?誰對誰錯?責任在誰?因為事件尚未明朗,且不評說。今天就來說說「手術同意書」的那些事!

手術簽字意味著什麼?

手術簽字通常認為是在醫方為患者提供損傷性治療前,要求患者或其代表人對其提供的手術同意書(以下簡稱手術單)鑒章表示同意手術的民事法律行為。

手術同意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手術同意書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具有隱形性和默示性的特點,手術風險由誰承擔不能直接從手術同意書中得出,但從條款中可以推斷出來,醫方告知患者應當手術,但手術有風險,患者同意手術,就意味著默認願意承擔手術風險,這是一種不言自明的表述。

其一,手術同意書不僅有患者的同意,還包含著醫師的告知,是雙方法律行為。

其二,是否手術取決於患者的自願,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其三,在醫患之間設定了權利義務。

醫方的權利義務:醫方依據同意書享有在患者身體上實施手術的權利。同時,醫方也負有提供手術治療服務的義務。這種權利義務實際上是相同的,因為在患者身體上實施醫療行為既是醫方的一項權利,又是一項義務。

患者的權利義務:患者一旦簽字同意,就享有接受手術服務的權利,提供身體進行手術、支付手術費用、承擔手術風險的義務。

家屬簽了手術同意書醫院就能免責?

手術同意書不能等同於醫院或醫生的免責書。雖然一些患者或家屬認為這是一種承諾書,承諾出現所列舉的危險醫院一概不負責任,這其實是對手術同意手術的一種誤讀,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手術同意書又叫手術告知書、手術協議書、手術知情同意書、手術自願書,術前談話記錄等等,2002年8月衛生部發布的《病曆書寫規範》將名稱確定為手術同意書。

「家屬不簽字,醫院不手術」有法律依據嗎?

有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條法規意味著對治療的同意權是由患者本人和家屬共同掌握的,任何一方不同意,治療就不能進行。

產婦有沒有權利遵醫囑決定分娩方式?

產婦本人才是行使手術選擇權的主體!

那在醫生給出分娩方式的建議之後,決定最終的分娩方式的,究竟是產婦自己還是產婦家屬呢?這也是網友討論最熱烈的話題。

分娩方式的選擇,除了取決於產婦的子宮收縮力量、胎兒的大小、產道空間等因素,還要考慮產婦的情緒。換句話說,產婦是有權利遵醫囑來決定自己的分娩方式的。

無論是順產還是剖宮產,在醫生眼中,保障母嬰安全永遠是第一位的。分娩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無論是剖宮產還是順產,都需要視產婦的情況而定,信任醫生,不盲目追求「剖腹產」,在可能的條件下嘗試順產,與醫護人員充分配合,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母嬰安全。

按照相關規定,如果產婦符合剖宮產手術指征,且有剖宮產的必要,產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無精神疾病、神智清醒等),則產婦本人是行使手術選擇權的主體,可以決定自己的分娩方式並簽署手術同意書,家屬應當尊重產婦的權利。而對於有精神疾病、未成年人,或者患者本人不能理解或不願了解手術措施等情況,則需要代理人代表患者行使其在醫院診療期間的知情同意權。

同時,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孕婦有選擇分娩的權利。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也就是說,剖腹產手術首先應取得孕婦的書面同意書,只有不宜向孕婦說明的,才需家屬簽字。

產婦簽署了《授權委託書》後,是否就放棄自己的決定權?

《授權委託書》中寫明產婦授權其丈夫「選擇和決定簽署有關醫療活動的同意書。」是否意味著產婦放棄自己的決定權呢?院方的解釋是《授權委託書》中產婦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產程記錄產婦血壓、胎心正常)時,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對此,本人有不同的看法。

1、當患者意識正常、但屬於「不宜告知的患者」情形,這時可以不徵求患者的同意,由患者近親屬行使決定權。

2、當患者意識正常、且患者有知情權、同意權時,患者可以委託近親屬簽署各類同意書。但如果沒特別說明,不能推定患者放棄了自己的決定權。也就是說,此時患者放棄決定權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而不是默示方式或推定放棄。

3、當患者失去意識時,患者家屬有決定權。

4、告知義務的例外。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通過視頻材料,可知產婦的意識是清醒的。同時,產婦也不屬於「不宜告知的患者」。因此,產婦有知情權、同意權,當然這並不排斥其授權給其丈夫決定權。即此時,產婦的決定權與其丈夫的決定權是並存的。即,產婦並未放棄自己的決定權。

最後

在一切沒有徹底查明之前

請不要急著站隊

更不要做未審先判的情緒發泄

因為每一個可能是誤判的網路輿論暴力

都會是對逝者家屬或行醫者的二次傷害

天堂沒有傷害,願逝者安息!

責編:喵

(歡迎轉載,轉載請標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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