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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PACC 系列講座回顧】法學視域中的共同體

編者按

無論是古希臘、古羅馬的立法,還是中國古代的禮法傳統,都曾留下古典共同體的烙印。近代憲法與民法典的興起,同樣折射出共同體從古典到現代的演進軌跡。在法律歷史變遷的背後,共同體究竟如何塑造著我們的法律規則?在今天的個體主義時代,法律又如何面對共同體的召喚?

8月20日,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於明,在上海外灘美術館帶來《在共同體中的公共性》系列講座第二場《法學視域中的共同體》,從法律發展的角度梳理共同體及人的意義變化。

講座現場,主講人:於明老師

共同體和社會:

滕尼斯對於人類生活形式的兩種思考

中國的高速發展伴隨著城市的擴張,城市化不僅在改變自然的地貌,也使得商業的規則和邏輯漸漸取代了中國鄉土的人情規則。人口開始由農村向城市、內陸向沿海進行大規模遷移。他們離開了熟悉的環境,同時也失去了鄉土中穩定的人際關係帶來的安全感。城市給人帶來了更多的物質財富與現代生活的便利,但是在城市中的人卻愈發地感到不安和焦慮。當下的中國就如工業革命時期的西歐一般,伴隨著城市的擴張和商業的滲透,鄉土內斂的環境被打開,頻繁的人口流動讓原有的基於血緣、地域基礎而形成的社會群體開始解體,因為自我發展的需求,背景各異的遷徙者來到城市中共同生活。滕尼斯將這個過程解釋為「共同體」向「社會」的轉。「共同體」和「社會」是滕尼斯理解中人類生存的兩種形式,共同體乃是自然形成的,人們基於自然的需要和生存的目的結成一個集體。廣義的共同體可以泛指人的集合,而在滕尼斯的語境中,狹義的共同體內個體間彼此存在緊密的聯繫。共同體更富人情,人對與自己有緊密關係的他人和共同體更有認同感。而現代商業帶來的理性原則取代了共同體中的情感成分,人們出於目的性的考慮,理性地結成社會。

費孝通先生結合中國的語境,將滕尼斯的共同體/社會概念譯介為「禮俗社會」/「法理社會」。他觀察到中國傳統的社會是建築在血緣的基礎上,基於對於習俗習慣的共同認同而聯結的,禮法支配共同體中每個人的行為原則,基於這些特徵,費孝通認為中國的傳統社會是「禮俗社會」。中國人依照差序格局,遵循人情去定位自己同他人遠近親疏的關係,而不依照西方建立契約的方式去確定彼此同等的關係。而今中國正處在現代化的過程中,人情規則在城市中越來越被理性原則所挑戰。理性的契約原則、法律,正在逐漸進入現代中國人的生活,與傳統的習俗規則相互纏繞。對於身在城市的人們來說,理性的原則固然讓競爭變得更公平,也讓自己的私人權利更受保護,它更加符合現代人自我發展的需求。但是對於城市人,尤其是一線城市的人來說,他們不再生活在依靠對習俗習慣認同建立起的共同體中,人人在生活中孤軍奮戰,孤獨感越來越強。

集體自由,城邦至上

法律史將法律分為三個階段,古代法、近代法和現代法。在古代、近代及現代的三個不同時期,人的意涵和共同體的形式處在動態變化的狀態里,與法律產生相互作用。

安提戈涅與城邦的衝突往往被理解為神明秩序和人為秩序的衝突

圖片來源於網路

法律是自然形成的古老習俗,還是可以由人制定?究竟要將自然形成的法律當做最高的行為準則,還是去遵循人為制定的法律?在古代法中,這些問題與家族和城邦緊密相關。在索福克勒斯的悲劇《安提戈涅》中,克瑞翁將出賣城邦的博呂涅克斯處決,禁止任何人埋葬他。他認為只有城邦才能保護公民,違背城邦的利益甚至觸犯律法就應當受到懲罰。而博呂涅克斯的妹妹安提戈涅違背克瑞翁的明令,親自將他的哥哥埋葬,因而受到了城邦的懲罰。西方法學界圍繞這個故事的核心衝突,即神權/自然法與國家法間的衝突進行長久論戰。法律究竟是由神授予並自然形成的傳統習俗,還是由統治者人為制定的?在這個悲劇中,支持安提戈涅去違背城邦的是來自天神的道德倫理,家庭作為一個自然的共同體成為了這個道德秩序的一個起點,要求人必須去維護這個單位秩序的穩定。而對於家庭的維護卻在城邦的層面出現無可調和的碰撞,也暴露出了家庭和城邦這兩種共同體(血緣共同體與地緣共同體)之間的深層矛盾。但若僅將安提戈涅對抗克瑞翁的做法簡單理解成一種自然法對於國家的反抗,無助於更深層次地理解這兩種法律彼此間複雜的關係。

雅典的城邦是四大家族的聯合,相較於更富於理性的城邦,家族作為自然的共同體它更富溫情和人道。家族成員因為情感的力量而牢牢地結合在一起,它在一種血緣倫理的羈絆下可以實現共同體內部的穩固。但是只有突破家族的自閉性,各家族聯合成為城邦,共同體才能因而擁有更為持存的穩定性。城邦的意義在於保護城邦公民的安全,聯合家族成為一個更大的防禦體,此時共同體的利益權重從傳統的共同體(自然的家族)偏轉向了新的大共同體(城邦),維護城邦的利益也因而成為了最高的目的。由此,安提戈涅埋葬出賣城邦者呂涅克斯的行為,也將會被克瑞翁宣布作動搖城邦利益的行為。反之,假若安提戈涅如果沒有去承擔作為家庭成員的責任,這將意味著家庭的倫理核心將被撼動,繼而引發的可能是城邦元單位的破裂。共同體所遵循的古老習俗和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實際上遵循著兩種倫理,它們並不是利益一致的。

受到復仇女神懲罰的俄瑞斯忒亞

圖片來源於網路

另一個反映兩種法律相互衝突的故事是埃斯庫羅斯的悲劇《阿伽門農》。在悲劇中,從特洛伊戰爭歸來的阿伽門農被自己的妻子殺害,而他的兒子俄瑞斯忒亞為了替父報仇也將自己的母親殺死。根據古老習俗,他必須為母親復仇,即通過自殺的方式完成這個責任。但他遭受到了復仇女神的懲罰,必須伴著他母親的屍體到處流浪,復仇的閉環在此斷裂,俄瑞斯忒亞無法去完成自己對於古老習俗的遵從。最終他求助於雅典娜,雅典娜則讓他通過公民法庭的表決來審判自己,最終這場審判宣告了俄瑞斯忒亞的罪行可以被免除。家庭作為一個自然的共同體以情感作為紐帶,紐帶維持著成員間的緊密關係,同時他們也依照著古老習俗進行自己於這個共同體內部的生活。情感的力量加劇復仇的力度,使這個古老的習俗愈發顯得殘暴,情感的力量無度地上升,對於共同體的破壞將永無止境。這種力量的不斷向上,使得家庭內部成員間、家族間乃至國家間的復仇不斷地進行,最終通向混沌。而法律正是作為這一系列復仇的解圍之神,終止了這個古老習俗的肆意發生,基於理性的原則與對城邦利益的考量將暴力進行壟斷。用理性去考量俄瑞斯忒亞的復仇行為,很難去給定這種復仇的意義,而俄瑞斯忒亞作為阿伽門農的兒子、城邦的繼承者,這種自毀性的復仇將會造成城邦群龍無首的失序。在此,古希臘的法律顯示出它區別於古老習俗的剋制和理性,最重要的是,法律在此維護了城邦的利益,家族共同體所遵從的古老習俗,被城邦共同體的法律所遏止。

雖然中國早在秦朝就禁止了私人復仇,但是對於出於孝道而復仇的行為卻有更大的容忍,歷朝孝子報仇往往不會得到懲罰,反而可能被傳揚。在以「君臣父子」為代表的儒家倫理綱常中,「君臣」保證了皇權至上,「父子」則是「君臣」價值的延伸。對於儒家倫理的認同成為政權取得統治合法性的基礎,而儒家倫理極重「孝」,它體現為一種家庭倫理價值,這種家庭價值可以從一個家庭共同體的層面不斷延伸到國家的層面。家族共同體的價值始終在支配和約束著王朝的律法,國家更相似於家庭共同體的延伸,在律法的層面不斷受到儒家倫理的制約。

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根據法律的效用對象,將法律劃分為公法與私法。古羅馬城邦時代的民主和商業經濟的發展使得市民社會和國家產生了分離,家族利益和公共利益上的區別,使得法律要將自身更加地具體化以面對正在轉變的社會現實。公法涉及到城邦的事務,而私法則涉及家族事務。需要強調的是,在古希臘古羅馬的城邦中,個人實際上不享有財產,家族的財產統一由家長支配。而古代的公民含義,又與從近代才開始產生的建立在國家契約之上的公民不同。古希臘的城邦小國寡民,其實質為公民的自治團體。古典的公民是屬於城邦的人,沒有分離城邦的意識與要求,盡其義務地參加公民大會、公民法庭,擔任城邦內的公職,並且在戰爭時加入軍隊。此時所謂的公民權更像是一種於政治體中生活的身份和資格,並不是個人的權利。而這種政治特權也只歸城邦中的少數人所有,資格直接來源於其血統,這種起源於家族或者是部落的政治體系也因而更像是一個大家庭,內部的公民間沒有你我之別,每個公民都被融入了這個城邦成為城邦的一部分。因而在這個意義上,古代的公民概念並沒有突出個人的權利及自由。在古代法中,公民的自由是制定、選擇和決定公共事物上的自由, 而不是私人生活層面上的權利自由。

原子化個人的結合

霍布斯認為國家由是個體讓渡出權利簽訂契約建立的

圖片來源於網路

啟蒙運動之後,國家和個人才開始產生,且個人的權利逐漸和國家開始產生分離。國家的共同體不再是先於個人的,因而個人也開始擁有了獨立於國家的自由和權利。資本主義的發展和宗教改革使得個人脫離了中世紀的宗教共同體,限制市場自由競爭的行會也發生解體,家庭也隨著人口流動而不再有強大的維繫作用。在傳統的共同體生活中,人生活於封閉內斂的環境里,他直接面對著共同體中的權威。但商品經濟衝垮了這種固定的秩序。人們從傳統共同體中走出,失去了對於穩固的經驗、價值、社會秩序的認同,煢煢孑立,同時也失去了共同體帶來的安定感和安全感。霍布斯認為,人正是出於自保的需求,簽訂契約,將權利讓渡於國家,使國家完成政治層面的管理和執行,同時保護孤立化的個體。這種共同體容括了更大部分的個人,但它與依靠家族、宗教、血緣形成的共同體相比,顯得更加鬆散。情感的成分被目的性的理性估算所替代了,人與人間都是孤獨而隔閡的。霍布斯認為人是基於自保的需要而聯結成共同體,而梅因揚棄了這個看法。他認為社會進步的過程,即共同體變化的過程,即家族逐步消滅,個人不斷替代家族成為法律的基本單位。人的權利不再是因他在家族中的身份得到的,而是通過個體間彼此簽訂契約完成的,法律意義上人完成了「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近代法在此顯示出了它的兩個特點。第一是人的權利是基於個體產生的,而不來自於家族共同體。二是人具有理性,可以對自己的責任和義務負責,契約也在這個前提下具有了法律效力,而理性構成了國家共同體的基礎。

如若從私法和公法的角度看待此時法律的特點,以1804年拿破崙制定的《拿破崙法典》為例,它確定了法律的三個原則。第一是絕對所有權,第二是契約的自由,第三是過錯的責任。絕對所有權的出現意味著人可以合法擁有、並自行處置自己的所有物,而不再受到他人的干涉。契約發生在理性的個人之間,而不受家族影響。而人一旦傷害了他人的權益,則必須為自己的行為過錯承擔責任,因為法律假定每個人都是理性的,有能力對自己的行為產生利益的估計,也為自己的行為完全負責。法律的進化使人擁有了權利上的空前自由,國家對於個人的干預收束,共同體不再是先於個人,古希臘城邦式的集體自由在這個時代轉變成為個人自由,這個自由由共同體自身的變化,由法律明確,被賦予在了每一個個體上。但是這種自由,也在強化霍布斯所揭示的作為個體的孤獨,在一個鬆散的共同體中,人們很難感受到溫情,享受像在傳統共同體中那種緊密的關係及穩定的內部關係帶來的安全感。人們一面享受不受他者干涉的自決,一面又因為脫離緊密共同體引發的焦慮和不安而想逃避自由,個人主義的自由給人帶來了情感的矛盾,而且它也在資本主義發展的過程當中顯示出了它的缺陷。

工業革命加速了個人主義自由的發展,隨著現代的到來,自由的競爭最後走向優勝劣汰,社會的貧富分化加劇著社會矛盾,使共同體瀕臨崩潰。拿破崙時代的法典重視的是平等的個體,但是考慮到現實的語境時,個體間佔有財富不均引發的不平等恰恰證偽了這種理想化的個體平等,佔有多數資本的人和最大眾的個體間實際上是一種力量不均的關係。而在商品社會中,信息的不對稱使得人們動用自己理性進行判斷的能力受限,資本給定的選擇有限,契約不再是絕對自由的、也不再是絕對建立在理性上的。在僱傭關係里,僱傭主從被僱傭者的勞動中獲利,而僱傭者一旦在勞動中受到傷害,僱傭者就需要付出賠償,承擔對於共同體中被僱傭者的無過錯責任。在這個時代里,個體的行為極有可能會對同在共同體中的他者產生或是正面或是負面的影響。而絕對的所有權,在需要去實現共同體利益的時候時而又會成為一種阻礙。在工業革命帶來的改變下,拿破崙法典在其時代確定的近代法的三項原則被打破了。工業革命重新將人變成了利益和命運的共同體。在法律層面上,一種更加社會化的、具體的法律,正在取代原來抽象的個人主義的法律。政府需要給共同體中的成員提供住房、醫療、教育、就業、養老等保障,不斷地干預社會中個人的生活,同時也干預無度的自由主義市場競爭。而市民的民主也需要發生轉變,由一種完全讓渡政治權力於議會的代議制民主,變成參與式民主、哈貝馬斯式的協商式民主,利用在市民階層和國家之間的中間地帶的平等理性的討論間,產生對於政治上具體政策的干預和影響,通過這種方式行使政治自由,使國家對於個人的干預適度而良性。古代的共同體民主制度,似乎又在這個意義上回歸。但它同時又不能抹殺掉個人。社會利益成為了一種新的視角,個體在自我利益的持存下,又同時顧及整個社會的利益,現代法揭示了人已經成為了一種擁有比近代更緊密聯繫的現實,人的意涵在現代到來的過程中發生了再次轉變,現代社會向人證明個人間的命運相連,他們需要成為一個共同體,共同面對與每個人生活相關的問題。

本回顧由RAM實習生陳迅超根據講座內容整理

現場視頻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當前展覽

菲利普·帕雷諾:共此時

展期:2017年7月8日-9月17日

藝術家:菲利普·帕雷諾

策展人:拉瑞斯·弗洛喬

請訪問RAM官網了解更多詳情。

上海外灘美術館

費用: 50元(門票) 20元(優惠票)

開放時間:周二 至 周日 10:00 - 18:00

地址:虎丘路20號

官網:http://www.rockbundartmuseum.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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