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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死究竟該由誰負責?

這事兒,經過媒體報道已經家喻戶曉。一個本來對幸福生活充滿渴望的人,說走就走了。

幾天前,陝西省綏德縣馬某因懷孕42周在醫院準備待產,醫生檢查後發現孩子的頭顱偏大,建議剖腹產。

8月31日,住院中的馬某疼痛難忍,兩次走出待產時,還跪到了地上,要求剖腹產,沒得到允許,難忍疼痛,選擇了從5樓跳樓自殺,一個26歲的生命就這樣結束了。

隨後,院方發表緊急聲明,表示自己對此事毫無責任,並出示了三份證據:

在《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上,孕婦馬某和其丈夫延先生表示:情況已知,要求經陰道分娩,諒解意外。

在《授權委託書》上,馬某給丈夫的權利是:選擇和決定簽署有關醫療活動的同意書。

在《護理記錄單》上,記載著如下情況:「2017年8月31日,17:50,清醒,.…...患者極不配合。要求剖宮產,給予心理安慰。同時給家屬交代一次,家屬表示理解,拒絕手術,繼續觀察。」、「2017年8月31日,19:19,清醒,患者仍極不配合。再次走出產房。再次由醫護人員勸解後,產婦仍堅決要求剖宮產,家屬仍然拒絕手術。

因此,院方院方認為馬某的丈夫不同意剖腹產,這是他的選擇,院方無法改變,出現的問題應該由丈夫承擔,院方不負責。

馬某的丈夫延先生,對於醫院發布的聲明不認可,不同意。他說我妻子疼痛難忍有兩次。一次是17點,一次是18點。我都主動跟醫生說,她疼的話咱們就剖腹產。但是醫生回復說,檢查後產婦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產。

醫患雙方各執一詞。

這件事看起來簡單其實很複雜。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5條就明確規定,醫療機構負有告知義務,即「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院應該意識到孕婦當時的危險,儘管她簽署了《授權委託書》,儘管她的丈夫表示不同意剖腹產,但馬某此刻本身非常「清醒」,是否有還權利決定自己的醫療方式:儘管他們已經簽署了《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但他們是否真的知道了不做剖腹產所產生的後果,醫院是否做到了盡職盡責。這些,才是本案的關鍵!

孕婦悲壯地走了,一切變得更加喧囂。我們尊重逝去的生命,也應該給活著的人一個交代。

很難說這是一個醫療事故還是一個自殺事件,我不知道這起案件最終誰來管轄,但這是一個值得研究和探討的社會問題,我還不相信這件事情醫院沒有一點兒責任。

一個年輕的生命就這樣結束了,還帶走了另一個沒見過陽光的失靈。她的死究竟該由誰負責?是醫院,是其丈夫,還是馬某本人,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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