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庫存制度對打擊囤煤的影響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運行調節局牽頭制訂的《關於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和《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考核辦法(試行)》,最近在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說明這項制度在已經多次徵求過有關部門、地方和企業的意見後,應該很快就要出台了。
按照徵求意見稿中的提法,要求煤炭經營企業(從事原煤、配煤及洗選、型煤加工產品經銷等活動的煤炭經營企業),最低庫存原則上不低於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經營量。當市場供不應求、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煤炭經營企業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上一年度月均經營量。這項管理辦法,對限制旺季囤煤將起到一定的作用。
例如,一家貿易商在上一年經營煤炭360萬噸,差不多一個月30萬噸,每天的經營量差不多1萬噸。假如這個貿易商是做站台發運的,一般來說,這樣規模的貿易商,肯定得有一定的庫存。按照煤炭庫存制度,他的最低庫存量不得低於3萬噸。如果他看好6月份的市場,他選擇在5月份囤煤,那麼他最多可以存到30萬噸。但之後,他再進煤後,就必須將前期存煤出庫。這樣就限制了一種過度投機情況,就是某些貿易商一年可能就做兩波生意,5月份囤煤180萬噸7月份賣,10月份囤煤180萬噸12月份賣。
當然,這裡面還需要防止一種可能,那就是有些貿易商會用實際控制的新公司來囤煤。這就需要政府部門聯合起來堵住這個漏洞,最有效的辦法就是限制沒有既往交易記錄的公司在旺季從事煤炭經營業務。
選自鄂爾多斯煤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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