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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跳樓,我的生命誰做主

戰勝病魔、守護生命,需要醫生、患者以及患者家屬相互信任、共同努力,如果彼此猜忌、各懷目的,再完美的制度設計,也依然會讓人覺得漏洞百出。

陝西榆林一產婦在待產時,因疼痛難忍,從醫院5樓墜下身亡引發關注。針對這一事件,院方和家屬的說法大相徑庭。院方說,已經多次建議家屬剖腹產,但都被拒絕,孕婦為此兩次向家屬下跪,最後才跳樓的。家屬則說,已經同意了剖腹產,但院方拒絕手術,而且孕婦也沒有下跪而是下蹲。

事實真相到底怎樣,外人不得而知,好在警方已介入調查,相信不久後會有權威結論發布。但是這個案子讓筆者不由想起了十年前發生在北京的一個類似案件。當時一對來自湖南的打工「夫妻」(兩人沒辦結婚手續)來到醫院。「妻子」肺部大面積感染且懷有9個多月身孕,醫生建議剖腹產,「丈夫」堅決反對,最後產婦和孩子死亡。這個事情當時鬧得很大,醫院的領導請示到了政府的衛生部門,衛生部門的答覆是,沒有家屬簽字不能手術。後來「妻子」的家人把醫院告上了法庭。官司打了三年,經過法院兩審,最終醫院也沒有承擔責任。

這個結果其實一點都不意外,醫院沒有責任是因為醫院嚴格遵守了國家的法律規定。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手術要徵得患者同意和家屬簽字。

10年前北京的那起類似案件與此案的相同之處在於兩者都卡在了家屬簽字這個關鍵點上,不同之處在於北京那起案子「妻子」已經昏迷,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而陝西這個案子患者很清醒,她希望做手術。

從法律上講,生命權、健康權都是屬於個人的權利,個人可以處置。既然生命權、健康權是屬於個人的,那麼患者當然有權決定自己要不要做手術。從理論上講,在患者的意見與家屬的意見發生衝突時,應該以患者的意見為主,但是這位跳樓的孕婦為什麼不能決定自己要不要手術呢?院方的說法是孕婦在生產前簽署了一份授權書,所以即使孕婦自己要求手術也要經過家屬同意。

在手術決定權這個問題上,國家法律、部門規章、醫院規定設計了很多程序,但是這些程序都指向了一個有些哲學意味的命題,那就是孕婦的生命誰做主。剛才已經說過了,從法律上講,應該是病人的生命病人做主。但是當一個病人無法清醒地對自己的病情和身體作出判斷時,也就派生出了家屬的權利,這個權利實際是決定別人生死的權利。就像北京那起孕婦死亡的案子,「丈夫」不簽字直接導致了孕婦的死亡。

當然,在這場生死之爭中,還有一方當事人也很重要,那就是醫生。事實上,醫生比患者本人和家屬更了解病情,從技術層面講,他們似乎也更有權利決定是否要手術。其實,在北京孕婦死亡案之後,就有人提出,在緊急情況下,醫生應有權不經過家屬同意實施手術。但是時隔這麼多年,醫療管理機構條例也正在修改之中,卻並沒有要修改這一條的意思。原因大概有兩點:一是醫生是否願意承擔責任,在當前醫患關係緊張的情況下,讓醫生承擔這種責任無疑壓力巨大。二是生命是一個倫理命題,而不是簡單的技術命題,如果家屬無權決定患者的生死,那麼,醫生也同樣面臨著合理性的拷問。

在手術決定權問題上,我們當前的法律制度要求醫生建議、患者同意、家屬簽字,這無疑劃清了守護生命的各方責任。這種劃分,雖然不是最好的,但應該說是最不壞的。

孕婦跳樓這個事件有些極端,很多網友都在問,孕婦為什麼不能決定自己要不要手術?毫無疑問,孕婦有權決定,但制度的設計不會針對個案。如果說醫院嚴格遵守了法律規定,那麼就像北京那個案子的終審判決一樣,很難說醫院在這個問題上應否承擔責任。

最後要說的是,戰勝病魔、守護生命,需要醫生、患者以及患者家屬相互信任、共同努力,如果彼此猜忌、各懷目的,再完美的制度設計,也依然會讓人覺得漏洞百出。

文章來源 法制日報 作者:葉泉

本期編輯 于澄 宋勝男 李金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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