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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產?剖腹產?產婦分娩方式由誰決定?

近日,在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孕婦馬某在待產期間從醫院5樓墜下身亡。此事連日來引發各方關注,到底是誰拒絕剖腹產,家屬和醫院就各執一詞。孕婦在什麼情況下要剖腹產?醫院和家屬又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記者 莫曉艷

「自從全面二孩的政策實施之後,有不少的產婦和家屬為了順利追二孩,有可能走向另外一個極端,就是盲目追求順產。那麼究竟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剖腹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順產?而該剖腹的時候不剖腹會有什麼後果?今天我們採訪了產科的專家。」

有產科醫生表示,對於骨盆比較小,胎兒過大,超過8斤以上;或者胎位異常,常見的臀位、橫位、異常頭位等,都不適宜順產。還有在妊娠時出現前置胎盤,妊娠心臟病,妊娠高血壓病等,都需要剖宮產。

雖然在產檢的評估結論中,會有試產或剖宮產的建議,但最終採取哪種分娩方式,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產科主任醫師 朱寧湖

「還有一些是經過試產以後,由於胎頭位置的異常,造成的頭位難產也需要剖腹。該剖的時候不剖對母嬰都會造成損傷,如果是難產了,你不剖, 會造成產道的撕裂、子宮的破裂,那麼會造成孩子的死亡。」

朱醫生說,產婦剖宮產後子宮上會留有疤痕,兩三年後才適合二胎。相對順產,剖宮產確實存在對母嬰的負面影響。

在醫生給出分娩方式的建議之後,決定最終分娩方式的,是產婦還是家屬呢?朱醫生介紹,分娩方式的選擇,除了取決於產婦的子宮收縮力量、胎兒的大小、產道空間等因素,還要考慮產婦的情緒。

我國有相關法律對分娩方式決定權作出規定。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孕婦有選擇分娩的權利。《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剖宮產手術其實首先應取得孕婦的書面同意書,只有不宜向孕婦說明的,才需家屬簽字。而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

律師 陳俏丹

「按照母嬰保健法實施條例的相關條例,醫療機構是應該為孕婦提供安全的分娩方式,而且孕婦在清醒的情況之下,就算簽署了授權書,也不代表她是喪失了自己決定分娩方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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