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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墜樓事件,這個關鍵的細節問題被所有人忽視了!

法制網特約評論員 羅志華

陝西榆林孕婦墜樓事件又有新進展。9月6日,有媒體記者向榆林第一醫院綏德院區了解到,該院墜樓產婦的主治醫生李瑞琴已停止工作,配合調查。7日上午,國家衛計委表示對此高度重視,已責成當地衛生計生部門認真調查核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榆林孕婦墜樓事件已經啟動調查程序,且這起事件的複雜程度有可能遠超想像,不僅雙方各執一詞,而且細節難以還原,再加上事件涉及到醫療、社會倫理、家庭關係等諸多問題,若沒有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恐難判明是非,更無法劃清責任。因此在真相查明之前,只應就已知的信息加以討論,是非判斷不能以假定事實或想像為基礎。

然而,當前的一些評論已讓是非判斷走在了真相之前。是非判斷的信息來源,要麼是一面之詞,要麼是未經證實的猜想。比如,當醫院公布孕婦「下跪」視頻後,就以「下跪」為事實,將矛頭對準孕婦的家人;而當「下跪」可能是「因疼下蹲」時,又將矛盾迅速對準醫院,認為公布視頻有為自己開脫之嫌。是非判斷走在真相之前是危險的,輕則會把事情搞得更加複雜,重則誤傷無辜,且真正需要反思的問題反而被其他話題淹沒。

尤其值得擔心的是,在法律條文的引用上,哪一條可以支持觀點就引用,對觀點不利的條文就視而不見。要知道,所站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結論就不同,且不同的法律條文之間,本身就存在相互制約的現象,片面引用法律條文,難以確保結論正確。

譬如,很多媒體引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因此認定醫院沒有盡到自身責任。但實際上,「生命垂危等緊急情況」是個模糊的概念,且孕婦在跳樓前是否已出現「生命垂危等緊急情況」,不在現場的外人不能作出判斷。更重要的是,家屬就在門外,醫生若以孕婦已出現緊急情況為由就自行實施手術,家屬將失去知情權和選擇權,院方若能這麼做,反而將置醫患雙方都置於一個危險的境地,將來也許沒人敢將親人送進手術室了。

只要事實清楚,一切自然是非分明,真相才是最好的「判官」。由此看來,當前並非判斷是非的時候,而是應該更加全面地查明真相,更加準確地把准關鍵環節。在筆者看來,恰恰是一些關鍵的細節問題被大家所忽視。比如,孕婦死於8月31日晚,這是個十分關鍵的時間節點,過了這一晚出生的孩子就會晚一年上學,這個時間節點對涉事各方在對待剖腹產的態度上有何種影響?尚需調查評估,這個關鍵的因素不能忽視。

此外,近年來孕期抑鬱症的發病率較高,孕婦跳樓固然是因為「疼痛難忍」,但也可能存在其他原因,應該就她跳樓的原因進行分析評估,不能一概地將跳樓歸因於「疼痛難忍」上。再過幾天的9月10日恰好是「世界預防自殺日」。有數據顯示,我國每年約有12萬人死於自殺,而抑鬱症是自殺的危險因素之一。希望已經在輿論場里發酵了兩天的這個悲劇事件,能夠喚起人們對預防自殺行為的關注和重視。

對逝者的最好告慰,是找到真正原因,正確地分配責任,是在同類事件上引以為戒,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文章來源 法制網 作者:羅志華

本期編輯 于澄 宋勝男 陳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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