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婦悲劇之問:我的性命,能交給你嗎?
榆林產婦事件來回反轉,就像翻跟頭。但翻跟頭是表演,從來都是翻給觀眾看的。死者卻已閉上了眼睛。
或者,再也不能閉上眼睛。
重複
圍觀者可能覺得這一幕似曾相識。的確,十年前也曾有一起「丈夫拒不簽字,產婦一屍兩命」事件,丈夫的名字是肖志軍。
簡單回顧。2007年的冬天,肖志軍和妻子李麗雲到醫院看感冒。當時李麗雲已有9個多月的身孕。接診醫生診斷李麗雲感染了重症肺炎。醫生們診斷,肺炎導致產婦的心肺功能嚴重下降,產婦和胎兒都有危險,必須馬上剖腹產。按照規定,進行任何手術前,必須得到患者或家屬的簽字同意。
由於李麗雲陷入昏迷,肖志軍成為唯一有權簽字的人。當醫生將手術單遞給肖志軍時,肖志軍拒簽。醫生兩次對李麗雲進行心肺復甦,肖志軍仍然拒絕,他在手術通知單上寫:堅持用藥治療,堅持不做剖腹手術,後果自負。第三次手術機會喪失後,晚7點20分,李麗雲因為嚴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
事後,肖志軍在醫院的走廊徘徊,賴在病房內堅決不走,去醫生辦公室糾纏,大喊:「看看我的孩子還活著么?我的孩子噢!孩子肯定活著啊!我要我孩子啊!」。
這起事件,直接催生了《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的出台。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有人說,這個條款應該叫李麗雲條款,這是用她和孩子的命換來的。
十年之後,在榆林這起相似的事件中,這個條款廣被提及,但沒有人記得李麗雲——就像這個法條並沒有阻止悲劇再次上演。
但是,人們的記憶里還隱隱約約記得肖志剛。點開新聞,點贊數最多的評論是對把人當做「生育機器」的聲討。
婚姻
無論是簽字也好、告知也好、婆媳關係也好,榆林產婦的縱身一躍,砸開的是人們對婚姻的脆弱感。不,應當說是不信任感。
一項制度是不是運行良好,首先當然要看有多少人會用它。在這方面,婚姻面對著前所未有的危機。
2016年,全國法院審理離婚案件139.7萬件,民政部門登記離婚346萬對,涉及近500萬個家庭,約1000萬當事人。登記離婚且不說它,在兩年前,訴訟離婚的數字是120萬。飛漲的離婚數量,直接推動了如火如荼的家事審判改革。其原因無非兩點,一是案件太多,需要專門解決,二是案件太多,影響實在不小——所以其實還是離婚者太多。負者歌於途,行者休於樹,婚姻家事的法庭里總是熱鬧的。
與此相比,中國全國的結婚數已經經歷了三年下降。2014年,辦理結婚登記1306.7萬對,比上年減少了2.98%。到2015年,結婚登記1224.7萬對,比上年下降6.3%。至2016年,全國共辦理結婚登記1132.88萬對,環比下降了7.5%。
從數據上來說,幾乎每有兩個核心家庭新生,就有一對夫妻關係解體。
這個年頭,結婚越來越難,離婚越來越容易。背後都是一個問題:進入或維持婚姻關係,圖什麼呢?
問題
無論事實如何,榆林事件引發的真正焦慮在於,我的性命,能不能交到一個可能不知什麼時候就不再有關係,甚至會反目成仇的人手上?
這是在極端環境下,由對婚姻的不信任感提出的問題。
實際上這並不稀奇,在生活中我們早就熟悉了它的不同形式。購買二手房,需要夫妻雙方同時現場簽字,拿著身份證、結婚證代簽的簡易方法,被層出不窮的糾紛捅得千瘡百孔;夫妻共同財產不到離婚不能分割的鐵律,也逐漸被敲出了很多例外,因為社會已經見多了一方父母身患重病,另一方卻拒絕出資醫治的奇聞。「家事代理」範圍的不斷限縮,背後只有一句話:雖然是夫妻,我也不想有朝一日「被代表」;也不斷有人提出,在發生繼承時,配偶不應當處於法定的第一順位。
問題的關鍵,並不出在手術的同意制度上。且不說緊急狀態下,醫療機構有最後決定的權利與義務,單說榆林事件中孕婦並沒有喪失神志,甚至她選擇跳樓,更說明在最終一刻仍有決定與行動的能力。
那麼,真正的問題是,如果確實存在家屬因素,是什麼讓她無從決定自己的命運,是什麼讓她如此無力?而不管是否受到家屬阻止,從醫療機構的角度說,有什麼辦法能讓一名在似乎永無休止的疼痛中陷入絕望的產婦,保住繼續前行的勇氣?
當然,這並不是說診療提示告知制度不需要改進。術前委託的後果告知是否充分,受託人的順序或數量是否合理?委託的目的,是要在關鍵時刻,找到最能從委託人利益出發做決定的人。
良好的提示告知與委託制度,固然是為了患者的利益,卻也是醫療機構的福音。畢竟,需要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時,醫療機構幾乎一定難辭其咎。
雖然希望渺茫,但還是願這起悲劇能解決一個真問題。
最大的悲劇,是在我們還記得時,就重複過去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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