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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辦發布新規,以後建群也要實名制了!

繼手機號、收寄快遞等都要實名制之後,現在,連建群也要實名制了。

雷鋒網9月7日消息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以下簡稱「網信辦」)今日發布《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按照文件規定,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適用於該文件,並依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六條「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以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該《規定》將於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規定》明確,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規定》強調,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合理設定群組規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

《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據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強調,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治理需要政府部門、互聯網企業、社會公眾等多方參與,健全完善輿論監督、社會評議、投訴舉報等手段,不斷推進行業自律規範,共同構建良好網路生態。

隨後,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雷鋒網對其進行了整理:

問:《規定》中所要規範的互聯網群組指的是什麼?

答:《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於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路空間,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平台。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問:互聯網群組服務提供者作為平台方,承擔著對群組進行管理的主體責任,《規定》對此提出了什麼要求?

答:《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具體來說,平台方應落實的主體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明確與使用者雙方權利義務;二是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並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三是對互聯網群組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並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四是對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及使用者依法依規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五是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問:對社會比較關注的建群條件、群組規模、群組管理方式等話題,此次《規定》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也就是對平台方面有何要求?

答:《規定》明確,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上限、個人建群上限和參加群數上限。也就是說平台方應根據自身能力來運營相應規模的群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並設置唯一群組識別編碼。這一規定主要是便於平台方掌握相應群組數據,實施精準動態管理。需要說明的是,一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實踐中已採取了這些措施,並取得了良好效果。

問:一些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群組傳播涉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違法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針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中強調了哪些處置措施?

答:《規定》第十條明確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對於違法違規的平台方,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採取處理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由平台方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布、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台方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許可權、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同時,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問:對社會一直關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責任,《規定》有哪些要求?

答: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最後,附上新《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建立的,用於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路空間。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平台。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維護良好網路生態。

第五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六條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互聯網群組的性質類別、成員規模、活躍程度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定具體管理制度並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依法規範群組信息傳播秩序。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第八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和個人建立群數、參加群數上限。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設置和顯示唯一群組識別編碼,對成員達到一定規模的群組要設置群信息頁面,註明群組名稱、人數、類別等基本信息。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真實身份、信用等級等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並標註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員群內身份信息。

第九條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為群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群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許可權。

第十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一條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互聯網群組,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布、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許可權、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限制群組服務功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舉報入口,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指導推動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規定留存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四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註:相關信息來自網信辦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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