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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首部「無人駕駛法案」的核心及啟示

雷鋒網按: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騰訊研究院」。作者系騰訊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首席研究員蔡雄山、騰訊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曹建峰、騰訊研究院助理研究員王一丹。雷鋒網已獲授權轉載與發布。

2017年9月6日,美國眾議院一致通過美國首部自動駕駛汽車法案(H.R.3388),該法案修訂了美國交通法典,規定了美國國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對於自動駕駛汽車的監管許可權,同時為自動駕駛汽車提供安全措施,奠定了聯邦自動駕駛汽車監管的基本框架,表明聯邦立法者開始認真對待自動駕駛汽車及其未來。

一旦獲得美國參議院通過,將對美國自動駕駛汽車產業產生重大意義。對於該法案在眾議院的通過,一位議員表示,「有了這部法律,創新可以繁榮起來,而不受政府有形之手的過分干預。」


隨著業界自動駕駛部署進程的不斷推進,美國各州紛紛出台政策對自動駕駛汽車進行規制,目前至少已有21個州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通過了與自動駕駛相關的法律,但目的、定義、側重點各有不同,造成了監管的碎片化。

不同的自動駕駛政策對業界自動駕駛汽車的部署進程造成了一定影響,製造商在不同的州需要遵循不同的標準,增加了研發成本。業界希望出台統一的聯邦標準以確保更多的一致性,鼓勵創新。

2017年9月6日,美國眾議院一致通過了兩黨法案——《確保車輛演化的未來部署和研究安全法案》(Safely Ensuring Lives Future Deployment and Research In Vehicle Evolution Act),也稱《自動駕駛法案》,其是關於自動駕駛的首部重要聯邦立法,旨在促進自動駕駛交通工具的部署,為其建立一個統一的規則體系,以促進企業在政府監管下安全地進行創新。該法案預計將在今年秋季被排上美國國會議程,在獲得國會通過後,將成為正式法令。


《自動駕駛法案》主要是對美國《交通法》(49 U.S.C.)中相關法條的修正,該修正案全文包括核心規定概括如下。

(一)對於自動駕駛汽車監管,規定美國聯邦法律優先權

各州可以繼續對許可、登記、責任、安全檢查和事故調查、操作等其他方面作出規定,但國家法律會優先對高度自動化車輛、自動駕駛系統、自動駕駛系統的組件的設計、製造或性能作出規定,除非各州法律和聯邦法律規定的標準是一致的。

不過,這並不妨礙聯邦政府、各州及以下市縣對自動駕駛車輛的使用規定更高的性能標準。總而言之,國家法律優先權的規定有利於統一自動駕駛汽車法律制度,避免各州的不同要求對自動駕駛汽車的研究和部署進程造成不利影響,影響創新進程。

(二)法案賦予NHTSA自動駕駛汽車監管許可權,要求升級、出台新的自動駕駛汽車安全標準

法案賦予NHTSA自動駕駛汽車監管許可權,現行的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對自動駕駛汽車的銷售和服務做了很大的限制,該法案將更新聯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以適應高度自動駕駛車輛的技術發展。

法案要求NHTSA應逐步完善機動車輛安全標準,在法案生效之日起1年內公布並向眾議院能源和商務委員會、參議院商務、科學和交通委員會提交制定的規則和安全優先計劃,升級或提出新的機動車輛安全標準,以適應高度自動化車輛的發展和部署,確保與高度自動化車輛一同上路的車輛的安全,且該安全標準應該定期審查和更新。

法案要求NHTSA在法案生效之日起24個月內發布最終規則,要求每一個發展高度自動化車輛或自動駕駛系統的實體提交如何解決安全問題的安全評估證書。規則應包括:

1.說明須提交安全評估證書的主體;

2.清晰闡述相關測試結果、數據和其它須提交的內容,證明實體的車輛可以保持安全的內容、設計的功能和故障特徵應包含在證書內;

3.說明證書需要更新或重新提交的情況,法案同時要求交通部應對規則進行定期審查和更新。在此之前各製造商將根據2016年9月發布的《聯邦自動駕駛汽車政策》或任何關於自動駕駛汽車的後續指南,將安全評估證明提交至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三)落實自動駕駛系統網路安全計劃

隨著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其將對人們生活產生重要影響,其存在的潛在安全威脅和相關的安全問題已經引起人們的高度關注。法案要求自動駕駛車輛廠商必須制定詳細的網路安全計劃,遵循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目前的網路安全指導,否則法案將阻止其製造、銷售或進口高度自動化車輛、全自動化車輛或自動駕駛系統。

網路安全計劃應包括:

1.概述檢測和應對網路攻擊、未授權入侵、錯誤、虛假信息或車輛控制指令的實踐策略,包括:(A)識別、評估和減輕來自網路攻擊或未授權的入侵,包括錯誤、虛假和惡意的車輛控制指令的合理可預測威脅的過程;(B)為減輕高度自動化車輛或半自動化車輛面臨的危險而採取預防性和糾正措施的過程,包括事件應對計劃、入侵檢測和預防系統。

2.識別負責網路安全管理的聯繫點;

3.限制訪問自動駕駛系統的程序;

4.培訓員工,監督執行、維護政策和程序的過程,包括控制僱員訪問自動駕駛系統。

(四)創設通用性豁免

為進一步推動自動駕駛汽車的部署和測試,該法案將在美國《交通法》下創造第五項豁免種類,授權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免除製造商符合已經阻礙自動駕駛技術發展的聯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從而促進高度自動化車輛、功能或系統的開發和現場測試。

為了符合豁免要求,製造商必須證明系統或功能的安全水平至少符合豁免標準的安全水平或者車輛提供的整體安全水平至少符合非豁免車輛的整體安全水平。根據這一規定,法案允許汽車製造商第一年的豁免量為2.5萬輛汽車,第二年汽車豁免量為5萬輛,第三、四年均為10萬輛。這意味著將有更多的自動駕駛汽車可以上路測試。製造商將被要求提供有關其知道的所有涉及豁免車輛的事故的信息。該法案還要求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創建一個可搜索豁免車輛的公共資料庫。

(五)成立高度自動化汽車諮詢委員會

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監管自動駕駛汽車面臨的關鍵挑戰之一是該機構能否跟上自動駕駛汽車和系統快速發展的步伐。

在這方面,該法案要求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建立高度自動化汽車諮詢委員會,委員會應由商業人士、學者、工程師、勞工組織、環境專家、安全和消費權益倡導者等不同群體代表、一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代表和其他交通部門委任的代表組成。

委員會將收集信息,提供技術諮詢,並對各種新出現的問題向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提出建議,例如為製造商提供信息共享的框架,促進殘疾人士和老年人的移動訪問,以及部署高度自動化車輛對勞工和就業、環境、用戶隱私和信息安全以及網路安全的影響。

(六)加強消費者隱私保護

隨著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數據將在這個新興領域扮演重要的角色,負責任的數據實踐對於保護消費者隱私是非常重要的。

該法案要求製造商在銷售高度自動化汽車、半自動化汽車或自動駕駛系統時應製作書面隱私計劃,否則不得銷售。隱私計劃應向消費者解釋如何收集、使用、分享和儲存數據的方法以及詳細描述核心隱私原則,比如數據最小化、去識別和信息保留,汽車製造商對去識別、匿名化或加密信息的做法不需要在隱私計劃中詳細說明。

該法案還強調了聯邦貿易委員會對聯網車輛的作用,聯邦貿易委員會有權對包括交通在內的行業的不公平或欺騙性的隱私和數據行為採取執法行動,呼籲聯邦貿易委員會研究製造商的隱私計劃和實踐,並向眾議院能源和商務委員會以及參議院商務、科學和交通委員會提交報告。


相比於科技行業此前厭惡監管的態度,美國國會這次推出的自動駕駛汽車法案卻備受科技行業歡迎。部分原因是美國各種碎片化的監管影響了自動駕駛汽車的發展進程,因為企業需要在各州銷售其汽車,但卻在各種面臨不一致是監管。

《自動駕駛法案》為自動駕駛車輛的監管創建了一個聯邦框架,通過劃分聯邦和各州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減少了各州不同的法律規定對自動駕駛技術的研發造成的不確定性,且更新現有的嚴格的聯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以適應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有利於促進自動駕駛車輛市場化,加快自動駕駛技術的部署和測試進程。

法案出台表明了美國立法者推動自動駕駛汽車商業化應用的決心,這不乏理由。僅2016年一年,美國就有4萬人喪生於交通事故,而94%的致命事故是因人為錯誤而導致的。所以儘快讓人類離開駕駛位,是大有邏輯的。聯邦立法的優先權無疑將統一美國的自動駕駛監管政策,結束碎片化監管現狀,從而受到了科技行業的歡迎。

法案也體現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大量的數據收集和聯網運作系統使得網路安全問題和隱私問題成為重點關注問題,消費者監管組織提出了疑問,表達了市民對於這一技術的擔憂。

該法案努力處理安全和隱私的挑戰,要求製造商提交詳細的阻止網路攻擊及伴隨風險的網路安全計劃以及解釋如何收集、使用、分享和儲存數據的隱私計劃,此前聯邦自動駕駛汽車政策只是建議製造商在引入新技術時製作安全評估證書,如今法案將其作為法律要求以保障消費者安全和基本隱私保護。


自動駕駛技術作為人工智慧產業的最大熱門領域之一,受到科技公司和傳統汽車廠商的追捧,預計未來幾年將迎來商用階段。但是,傳統的監管法律並未預見到自動駕駛汽車的到來,其滯後性和負面作用開始顯現。

為此,國際社會開始為自動駕駛汽車及其技術制定新的監管規則。美國、德國、歐盟等在這方面的立法都走在世界前列。

美國的監管革新包括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去年出台的《聯邦自動駕駛汽車政策》以及新近提出的這部法案。

而德國在今年上半年通過了首部自動駕駛汽車法律,主要規定了四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司機必須始終坐在方向盤後,以便在自動駕駛汽車請求時進行控制;

第二,允許路上測試,司機可不參與駕駛行為(意即可以上網、發郵件等);

第三,安裝「黑匣子」,記錄駕駛活動;

第四,明確司機和製造商的責任分配,意即,司機參與駕駛的,依其注意義務和過錯承擔責任,否則製造商承擔責任。

在今年7月發布的《新一代人工智慧發展規劃》中,我國將發展智能運載工具列入人工智慧新興產業,予以大力支持和發展。同時將軌道交通自動駕駛列入關鍵共性技術和基礎支持平台,顯示了國家對自動駕駛產業的高度重視。

但是自動駕駛汽車相關標準仍不完善,不利於自動駕駛產業的創新發展和自動駕駛汽車的商用和推廣普及。有鑒於此,我國應加強跟上國際社會的步伐,逐步探索自動駕駛汽車立法政策,推動行業創新發展,同時保障消費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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