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婦跳樓「羅生門」:醫院給自己挖坑,家屬卻在幫醫院說話
(院方公開的視頻截圖,圖片來源:新浪微博@榆林一院)
「 把待產期間的疼痛與自殺聯繫起來的是誰?
把自殺與等待簽字聯繫起來的是誰?
正是醫院率先向社會發布消息
所以,醫院已經在坑裡出不來了」
文 | 劉遠舉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8月31日20時左右,在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婦產科,一名孕婦從5樓分娩中心墜下,因傷勢過重,經醫護人員搶救無效身亡,造成「一屍兩命」的慘劇。
在事件發生之後,榆林市第一醫院先於死者家屬發聲,稱因家屬多次拒絕實施剖腹產,最終導致產婦難忍疼痛、情緒失控跳樓。
對於社會上「為什麼不給產婦手術」的質疑,院方的回應是:產婦簽署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產程記錄產婦血壓、胎心正常)時,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進行剖腹手術。
(知情同意書,圖片來源:新浪微博@榆林一院)
院方的這個聲明的依據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該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但是,這個說法被推翻了:產婦簽署《授權書》的法律後果並不是不能撤回該授權書。授權行為在民法上屬於委託,委託是單方行為,也就是說,產婦單方面就可以隨時撤回委託。即使產婦沒有撤回授權,授權給他人的事項,委託人自身也依然可以同時行使。也就是說,產婦在意識清醒、行動自如的情況下,完全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剖腹產手術。
同一條法律規定了例外條款:「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進一步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所以,如果按醫院所說,當時的情況是:已經認定該產婦只能採取剖腹產,否則發生意外的風險非常大,並一再勸說家屬;同時,產婦也要求剖腹產,醫院就應該——根據法律,也沒有必要等待家屬簽字——採取手術。這是法律所賦予醫院必須盡到的義務,醫院如果沒有盡到這個義務,就應該擔責。
不過,院方聲稱,一開始醫生就提出應該剖腹產,但家屬不同意,這就相當於給自己挖了坑,並且堅決的跳進去了,現在即便發現這一點,也不可能承認自己一開始撒謊。所以,出不來了,也不敢出來了。
如果是第二種,家屬所說的那種情況呢?
根據家屬的說法,他們一開始就同意剖腹產,而醫生則認為孕婦的情況可以等待順產,最後,產婦受不了疼痛,以至於跳樓。
實際上,這是一個對醫院更有利的說法。
產婦要求剖腹產,家屬同意剖腹產,但醫生的專業判斷可以是:可以順產,應該等待,醫院並未單純地因為產婦叫痛就進行剖腹產。
首先,等待順產過程中感受到的疼痛(暫且不考慮無痛分娩等方法),無論是在榆林醫院方面,還是從大眾的普遍意識來看,都是正常的。當然,這種觀點未必合理。
其次,等待會造成疼痛,但疼痛並不是孕婦自殺的充分條件。疼痛,並不一定會導致自殺,甚至,產婦疼痛的情況非常常見,導致自殺是出乎出乎所有人意料的事。醫院見死不救,與醫院見疼痛不救,並不是一回事。醫生認為可以進一步等待產婦產程進展,均沒有太大的過錯。實際上,當醫生判斷可以順產的時候,繼續等待家屬簽字也變得可以接受了。
那麼,這個事情就變為:一個可以順產的產婦,受不了疼痛,跳樓了。這種狀況下,醫院需要為這起意外的事件承擔多少責任呢?
「孕婦可以等待順產」這一說法的基礎是醫生的判斷正確。在產婦跳樓後,嬰兒已經取出搶救,相關證據很可能沒有了。假定醫院的專業判斷是合理的話,那麼,醫院需要承擔的責任就是,在產婦實施跳樓行為的過程中,沒有照顧和看管好產婦,讓她跳樓了,但這一點的確可以說超過理應預計的範圍,即便考慮到孕期中的抑鬱症,醫院責任也不大。何況,這個責任是醫院如何都推不掉的。這就意味著,醫院承認自己判斷可以順產,不會增加任何責任。
所以,根據醫院的說法,醫院勸說家屬,等待家屬簽字,沒有進行手術,反而與法律規定相悖,責任分攤更大;而根據家屬的說法,醫院認為可以等待順產,醫院反而責任更小。但是,把待產期間的疼痛與自殺聯繫起來的是誰?把自殺與等待簽字聯繫起來的是誰?正是醫院率先向社會發布消息,所以,醫院已經在坑裡出不來了。
作者:劉遠舉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財經TMT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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