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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為什麼不禁娼?

美國學者V·布洛和B·布洛在1988年出版的《婦女和賣淫》一書中,將世界各國對待娼妓的措施概括為兩種:一是採取一切手段,杜絕賣淫;二是為了防止性病蔓延,使賣淫合法化並注重管理。但該書作者顯然傾向於後者。他們在書中寫道:「很難斷言對一切形式的賣淫均嚴厲非難的社會,比對賣淫採取一種寬容態度的社會更有效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中國自古代至民國,對「娼」總體上注重於「疏」而不是「堵」。

恩格斯指出:「賣淫是對專偶制(由婚姻確定的男女關係)的必要補充。」民國及以前的中國,娼妓的合法存在就是婚姻的補充。因為,中國是男權社會,對於男性實行的是「有限的性自由」,前提是不破壞婚姻,否則將受到譴責甚至懲罰。有錢的男人可以妻妾成群,也可以與婢發生性關係,只要事後將她「收房」(納為妾)。但是,不能與任何女性通姦和有「小三」,不管「小三」已婚或未婚。因為,女性的貞潔至為重要,若使「小三」失身而不娶,將影響她以後的婚姻。總之,對作為社會單元的婚姻不構成破壞,是「性自由」的「紅線」。

娼和妓在今天幾乎是同義語,但其原意並不相同。古代以賣身為主的為「娼」,以賣藝為主的為「妓」。所謂「天下才子必風流」。由於很多妓會琴棋書畫,多才多藝,善於交際、情感豐富,因此是士大夫唯一合法尋找的「情人」。士大夫風流倜儻,但往往用情不專。晚唐女詩人魚玄機的《贈鄰女》中的千古絕句「易求無價寶,難得有心郎」,就是一種由衷的感嘆。國人常說:「婊子無情,戲子無義」。但公正地說,這豈能怨她們?她們若有情,是否很容易感情受傷?

對於社會各階層的男性而言,娼妓是合法宣洩婚前性慾或者婚後剩餘性慾的對象,但不僅如此。如果說社會低層的男人是為了宣洩而「嫖娼」,士大夫等社會上層的男人則是「狎妓」,即不僅獲得生理的滿足,而且獲得心理的愉悅。

不過,娼妓的數量必須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否則與孔孟之道所主張的「內無怨女,外無曠夫」的理想社會背道而馳。因此,「逼良為娼」在中國曆朝歷代都屬嚴懲不貸的犯罪行為。

雖然是「疏」,但中國曆朝歷代的「尺度」並不相同。據史書記載,早在春秋時代,齊國宰相管仲即已設「女閭」。此後,「教坊」、「青樓」、「瓦舍」、「勾欄」等,逐漸遍布華夏大地。六朝時代,華夏大地已繁榮「娼」盛。當時的「盛景」,在《玉台新詠》中多有描述。如其中的《潯陽樂》這樣寫道:「雞亭故人去,九里新人還;送一卻迎倆,無有暫時閑。」宋代以後,理學日熾,吏議漸嚴。朝廷明令官吏禁止狎妓,但這一禁令形同空文。據《貴耳集》記載,「道君(宋徽宗)悻李師師家,偶遇周邦彥先在焉,知道君至,匿於床下。」君和臣在妓女家偶遇,臣慌忙躲到床底下,真是對朝廷「狎妓」禁令的莫大諷刺。到了元代,據《馬可波羅遊記》所述,元朝大都(北京),娼妓約有2.5萬人左右。此數字或不準確,但應該大致不差。明代律令禁止官吏前往青樓或教坊,但允許官吏將妓女招致家中陪酒。明代中葉,據《五雜俎》記載,「娼妓滿布天下,其大都會之地,動以千百計。其他偏州僻邑,往往有之。」清朝「由順治歷康熙,雖用國家明令法律,消滅了歷代相沿的官妓制度」,但「雍乾以後,娼妓則依然存在」。鴉片戰爭後,上海開埠,「青樓之盛,甲於天下。十里洋場,釵光鬢影,幾如過江之鯽。」在慈禧修訂《大清律例》,刪除「京師內外拿獲窩娼至開設軟棚日月經久之犯,照例治罪」的內容,默認妓院合法存在後,娼妓更一發不可收拾。到了,民國,「娼」海橫流並融入了國家經濟動脈。直到新中國成立後,娼妓才在法律上被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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