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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 One用「萬磁王」究竟侵權嗎?

本文采寫:新京報實習生葉彬彬

新媒體編輯:田偲妮

本文圖片由粉絲提供及截圖自相關官方網站

漫威圈和嘻哈圈原本是兩個平行的娛樂空間,近日卻因為「萬磁王」這個關鍵詞產生了交集,雙方粉絲為爭奪這一稱號開啟了一系列的唇舌之戰。

漫威圈熟知的「萬磁王」是出現在美國漫威漫畫出版物中的虛構人物,初次登場於1963年刊登的《X戰警》。

而在嘻哈圈呼喊的「萬磁王」是憑藉節目走紅的Rapper PG one,他在各大節目中,皆提到自己綽號叫做「萬磁王」,給觀眾留下深刻印象。

雙方粉絲圈的爭執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事件:

1、微博#萬磁王#超級話題的爭搶

2、真假「萬磁王」的爭論,以及隨之而來的PG One所合作的雅詩蘭黛、麥當勞品牌宣傳文案中「萬磁王」名字的使用、甚至PG One所創作歌曲《萬磁王》等諸類「名稱」使用是否涉嫌侵權的辯論。

目前,最新進展:關於微博#萬磁王#超級話題雙方已達成共識,妥善解決。

但在與PG One有關的各種場合使用「萬磁王」名稱是否侵權方面,尚未有定論。

據悉漫威粉絲已向迪士尼公司寄發舉證郵件,得到統一官方回復稱「公司正處理郵件,感謝」;PG One粉絲也向摩登天空寄送郵件,得到類似回復。

除回復郵件外,迪士尼和摩登天空目前均未向外界有正式官方回應,雙方都稱「正處理中」。

為還原事件真相和解答粉絲困惑,新京報採訪了雙方粉絲陣營當事人以及兩位法律專業人士: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知識產權法方向副教授何雋老師。

雙方粉絲陣營當事人

還原事件經過

關於此次「萬磁王」名號的爭搶風波,導火索為微博上一個關於「萬磁王」的超級話題。

以下是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PG One粉絲還原#萬磁王#超級話題事件經過,記者也已和目前#萬磁王#超級話題主持人(漫威粉絲)確認,所講述事件經過基本屬實。

【關於萬磁王「超話事件」的完整經過】

此前,新浪微博無萬磁王的超級話題。

7月份由PG One 粉絲@飛行伴侶劉辰元_ 申請,並於7月底申請成功,@飛行伴侶劉辰元_ 擔任超級話題主持人。

關於漫威粉為什麼沒有最早申請#萬磁王#這個話題,現任超級話題主持人(系漫威粉絲)解釋:「因為《X戰警》粉絲一直很和諧,並沒有這種粉圈習慣。但是已經有粉絲注意到搜索「萬磁王」這個詞出現的並不是漫威角色的內容了,所以另一位主持人馬上加入申請了主持人身份。」

的確,在與眾多漫威粉接觸時發現,漫威角色眾多,平時漫威粉絲並不會像其他明星粉絲一樣建群抱團。

8月中下旬,有漫威粉絲要回超級話題,之後他們有達成部分共識,話題主持人由一個,變成兩個。(此時,超話主持人分別由PG One 粉絲、漫威粉絲擔任)

9月初,漫威粉絲再次要回話題,9月5日@飛行伴侶劉辰元_ 在PG One的粉絲群里號召粉絲去萬磁王這個超話下面刷評論,聲稱要「公平競爭」。

在被粉絲拒絕後,@飛行伴侶劉辰元_ 情緒失控,遂刪除熱門話題裡面的所有內容(其中含漫威「萬磁王」粉絲製作的關於該角色的內容),隨後引發眾怒。

超級話題中的200多個相關PO文和照片影片突然都被刪除,(其實是被主持人屏蔽,現已部分恢復)

這個衝動的行為成為"爭論PG One 使用『萬磁王』是否侵權」事件的導火索。各家漫威粉絲因為這一舉動團結起來,一位漫威粉絲坦露:「我自己很感動,因為在此之前,我和那些網友都素不相識。但是大家為了同一個角色,突然都站在一起。」

9月5日,雙方粉絲跟#萬磁王#話題主持人@飛行伴侶劉辰元_ 溝通,讓他把超級話題還給漫威粉,將帖子恢復並道歉。

9月6日,熱門話題里的微博恢復,@飛行伴侶劉辰元_ 退出主持人身份,現由漫威粉絲擔任主持人。

在雙方粉絲的努力之下,#萬磁王#超級話題事件現已歸於平靜。超級話題主持人懇切希望:「PG One 粉絲不要再到#萬磁王#超話下發帖,畢竟與主題無關。」

關於PG One使用「萬磁王」名稱

是否構成侵權的大爭論

在上述「萬磁王超級話題」主持人變更的過程中,湧現出一大波雙方粉絲關於「PG One使用萬磁王三個字是否構成侵權」的爭論。

漫威粉認為2007年漫威就註冊了萬磁王的商標權,新京報記者登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中國商標網上查詢,確有此商標的註冊信息。

申請日期為2007年9月14日,商標專用權使用期限為:2010.6.14——2020.6.13。

同時漫威粉絲也提供了諸多關於PG One方在音樂平台、雜誌等媒體報道、甚至知名品牌合作文案中出現的「萬磁王」名稱使用進行大量舉證,控訴其侵權。

我們也將此類舉證一一諮詢了兩位法律專業人士,請他們來為大家答疑解惑。

1.粉絲稱PG One為「萬磁王」,以及PG One自稱「萬磁王」,是否構成侵權?

PG One微博簡介:萬磁王,以及曾在評論區對加V後的名字表示不滿,稱「還我萬磁王」。

韓驍:公民享有姓名權,擁有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即便自己的名字與明星相同,也不一定侵權,關鍵還是要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否用於商業目的使用,是否利用明星的知名度為自己謀取利益,如果是,才可能構成侵權,而且也不是侵犯商標權,而是姓名權。

至於粉絲如何稱呼自己的偶像,不屬於法律應該涉足的領域。

但如果這個稱呼與其偶像建立了特殊的聯繫,而且使用這個稱呼給這個偶像帶來了額外的關注和利益,讓人誤認為這個偶像與某些品牌、公司有關聯,則涉嫌侵權。

何雋:粉絲稱呼PG One為「萬磁王」不夠成侵權,但是漫威所屬公司可以此作為給自己商標「MAGNETO 萬磁王」帶來侵害的證據,即因為PG One使用「萬磁王」,削弱了原商標「MAGNETO 萬磁王」的顯著性。

目前在很多搜索引擎中輸入「萬磁王」,搜索結果很多都和漫威動畫無關,而是PG One的介紹,也可以作為此類證據。

新京報記者在百度頁面搜索「萬磁王」一次,跳出的第一順位是嘻哈歌手PG One的簡介

2.漫威粉絲髮現,在PG One的百度百科中,有這樣一行字「萬磁王(《中國有嘻哈》選手)一般指PG One」,漫威粉絲指責PG One粉絲篡改百度條文。若行為屬實,是否構成侵權?

截至發稿前,PG One百度百科頁面中仍能見到這一句話。

韓驍:若詞條上只有「萬磁王一般指PG One」這行字,則該行為涉嫌侵權,但加上括弧里的指代(《中國有嘻哈》選手),則不好界定。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與萬磁王之間具有合法關聯性的應該是《X戰警》系列電影和美國漫威的漫畫,並不是PG One,不能有任何惡意削弱甚至切斷萬磁王與《X戰警》系列電影和美國漫威之間聯繫的行為。

漫威粉絲不滿PG One頁面的該句話,而作的圖

3.目前爭議最大的為與PG One合作的知名品牌的宣傳文案:如雅詩蘭黛的宣傳海報中,有漫威粉絲控訴其「紅叉」形象是在「抄襲」萬磁王角色形象,此行為是否算侵權?

粉絲舉證

韓驍:因為萬磁王不是馳名商標,所以不享有跨類保護。根據奇異公司申請註冊萬磁王商標時對商品和服務範圍的限定,並不包括化妝品這個類別,所以雅詩蘭黛如果只是用紅叉宣傳口紅,則不侵權。

何雋:從提供的兩張圖片來看,漫威動畫萬磁王的「紅叉」和雅詩蘭黛海報上PG One身上的「紅叉」相差甚遠。目前看來只能說是從廣告創意角度有所借鑒,很難認定為著作權剽竊,也很難認定是利用了角色形象進行了促銷行為,即目前也很難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4.但在雅詩蘭黛宣傳該海報的微博文字文案中,有直呼PG One為「萬磁王」的文字,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同理在另一個合作品牌麥當勞的微博官方頁面中,現在仍能以「萬磁王」三字搜到4條微博,微博主角均為PG One,並且此前流傳的一張宣傳海報中有使用到「萬磁王」三個字。

在麥當勞的微博頁面搜索萬磁王 能搜出4條結果(漫威粉絲錄的視頻)

粉絲提供雅詩蘭黛此前在官方宣傳文字文案中提到「萬磁王」三字,目前該條微博已刪除。

此前麥當勞的宣傳海報,目前品牌方已刪除。

韓驍:如果雅詩蘭黛/麥當勞是請自稱綽號是萬磁王的PG One來做代言人,並做出讓公眾產生聯想和誤認的行為,則品牌方涉嫌侵犯商標權。

5.PG One以《萬磁王》為名創作了一首歌,歌詞與漫威「萬磁王」一角無關,這種行為算侵權嗎?

韓驍:PG One用「萬磁王」寫了一首歌,涉嫌侵權,因為奇異公司申請商標註冊時明確提到萬磁王商標用於娛樂服務項目,歌曲創作顯然屬於此類,至少是相似服務,所以構成侵權。

在音樂平台中搜索萬磁王,應該顯示的是有關萬磁王的正版音樂,也就是《X戰警前傳》中的主題曲、背景音樂等,但由於PG One創作了一首名為萬磁王的歌曲,在這首歌曲未被認定為侵權以前,音樂平台也沒有義務將其拿掉。

6.媒體報道中使用「萬磁王」,侵權嗎?

何雋PG One的報道、採訪中使用「萬磁王」不構成侵權,屬於事實描述。如果明知有侵權風險,慎重起見,可以寫為自稱萬磁王的PG One。

韓驍之所以媒體報道使用萬磁王,是因為PG One對外宣稱自己綽號是萬磁王,不是媒體擅自使用。而且,媒體使用萬磁王具有非常明顯的一一對應性,是為了告訴公眾PG One這個明星的演出消息等,不可能導致公眾將此與萬磁王漫畫發生混淆、誤認。因此,進行報道的媒體不侵權。

7.另外,在「萬磁王」商標註冊頁面有「撤銷/無效宣告申請審查中」字樣,目前該字樣引發猜度,能否解釋一下如何理解?

韓驍:萬磁王目前的商標狀態屬於「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簡稱「撤三」),說明有奇異公司以外的人提出了撤銷申請。

但因為行政機關還在審查中,並未宣告商標無效,所以若PG ONE用「萬磁王」進行商用,該行為仍然是侵權的。

如果萬磁王商標被宣告無效,則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自始無效,奇異公司將無權追究PG ONE的責任,也就是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具有溯及力。

此外,「撤三」是指,如果在三年內無法提交漫威未使用「萬磁王」,則能夠撤銷成功。如果在三年內成功舉證使用,則無法撤銷。

8.最後能否解讀下,「萬磁王」的商標權是如何界定何種行為屬於侵權的?

韓驍律師:根據奇異公司申請萬磁王商標時,對該商標項下服務或者商品類型的表述,萬磁王與書籍出版、娛樂、卡通形象的現場表演、動畫或真人冒險電視系列節目、將膠片和錄像帶製作為電視節目、電影放映、在電影院放映膠片和錄像帶、教育、組織表演(演出)等商品或者服務有關聯。

因此,如果個人或單位在這些領域內有《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侵權行為,引發公眾的混淆或者誤認的,也就是有「搭便車」行為,給奇異公司的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的,則該個人或單位涉嫌侵犯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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