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玉鳳:榆林孕婦悲劇提醒我們,醫患之間信任太重要了
陝西榆林孕婦跳樓這件悲劇里,我看很多人指責醫院讓病人丈夫簽署委託書是醫院推卸責任,還有人說雖然法律上醫院這麼做沒問題,但是醫院強制要求病人家屬簽這個委託書違背醫院救死扶傷的原則。
對不起,我這個人說話比較直接,看到上面這種言論,我忍不住笑出聲來了。
大家都是明白人,裝什麼外賓?
為什麼要求病人家屬簽署委託同意書,我相信誰心裡都明白是怎麼回事,正是因為國內醫生和患者之間缺乏信任,屢次出現所謂的醫鬧,醫生才會讓病人家屬簽這個委託書,目的不就是像陝西榆林這樣,讓醫院在任何時候都能「說得清楚」嗎?
我們可以假設,假設這次陝西榆林事件里醫院沒有讓病人家屬簽署這麼一個委託書,那麼現在這家醫院下場會怎麼樣?
調查結果
當然,我也不是站在醫院這一邊。
事實上為了寫這篇文章,我在網上查了好多以前醫鬧的報道,有些沒有深度報道的不清楚內情,但是有深度報道的,我看完後都認為凡是被媒體認定值得寫深度報道的,死者家屬並不是真的都是無理取鬧。
舉一個例子,這次榆林孕婦跳樓悲劇發生後,很多媒體包括自媒體,都把2007年孕婦李麗雲死亡事件中堅持不肯簽字的李麗雲丈夫肖志軍拉出來批判一番。
但是就我現在搜到的南方周末和鳳凰周刊在事發一年以後的深度報道都提到,負責屍檢的法醫證實,死者李麗雲當時懷孕34周,我問過群里在國內做過醫生,現在在美國在醫保公司工作的朋友,孕婦懷孕28周,不滿37周都叫早產,也就是說孕婦不足月,但是當時那家三甲醫院婦產科主治醫生卻在診斷書上寫了「孕足月」。
醫生與患者的信任,在那一刻就失去了,南方周末和鳳凰周刊深度報道里都寫了,丈夫肖志軍反覆說,他們是看咳嗽的,不是來生孩子的,而屍檢結果也證實死者是死於呼吸道疾病,而非難產。肖志軍之所以拒絕簽字手術,是因為醫生「孕足月」的診斷,讓他失去了對那家醫院的信任,因為明明是「不足月」。
我看完深度報道後諮詢過我那位在美國干醫保的朋友,他說憑他的經驗判斷,如果「李麗雲」悲劇發生在美國,僅憑這個「孕足月」的診斷書,如果醫院被告誤診,那麼有很大幾率,這家醫院會被判天文數字的賠償。
查完資料,我一個很深刻的感覺就是在國內,不少醫生與患者之間的矛盾,真的很像《紅樓夢》里說的「葫蘆官判葫蘆案」,究竟誰有錯,誰沒錯,都很不透明,也不知道究竟該相信誰。
還有很多朋友問我,在美國,類似的委託書究竟是誰簽。
我本人沒簽過,在群里問過簽過的人,他們告訴我,在美國,只要患者意識清醒,那麼這種同意書都是患者本人簽的。
因為在美國,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有法律上的明文規定。1972年的《患者權利宣言》列舉的12條權利中,9條關乎知情同意權。在1990年,美國國會又立法通過了《患者自我決定法》。這部法律賦予美國的患者「預先指示權」,使患者有權在尚未喪失決策能力前預先行使醫療決策權。
還有人問我,在美國,有沒有醫鬧。
恩,我的看法是美國其實當然有廣義上的「醫鬧」,但是很少國內動武型的醫鬧。
因為在美國,專門有律師靠打醫療糾紛官司為生,而且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醫院誤診導致病人死亡的話,那麼醫院往往會被判天文數字的賠償,前不久一個中國媽媽在美國醫院死亡,打官司的結果是這家美國醫院就被判550萬美元的賠償,摺合約3600萬人民幣的賠償。
而且我讓朋友幫我查了一下,在美國這種醫療糾紛90%都會選擇庭外和解,而剩下10%上庭官司里,患者或者死者家屬獲得賠償的佔超過60%。(當然這也是美國醫療費用暴高的原因之一,羊毛出在羊身上嘛)
然而另一方面是,如果在醫院和醫護人員動武,那麼面臨後果很嚴重。
美國很重視對醫生以及醫院的保護,很多人(包括我)第一次進醫院,第一眼看到的不是護士、醫生,而是警察,在紐約皇后區有些治安不好的街區醫院,據說夜間的時候,醫護人員和警察的比例能接近1:1,有多少夜班醫生和護士,就有多少警察。還有網友爆料說晚上有被酒瓶敲頭的黑人小哥去看急診,結果因為著急推了醫生一把,直接被警察架走,帶回局子里,頭上的傷口當時只進行了簡單處理。
所以說如果對醫生動手,警察分分鐘教做人;2015年的時候,微博上曾經有人爆料,一位國內過來的病人家屬在美國某家醫院的急診撒野,醫院隨即報警。警察趕來後,病人家屬企圖用手去掐護士的脖子,被警察用槍托硬生生地砸斷了胳膊,並強行帶走。事件處理過程中,美國警察給出他兩個選擇:要不遞解出境;要不被訴二級謀殺,在美坐牢。
還有在美國做醫生的網友寫文章,哪怕不動手,只是情緒激動吼了醫生,對醫生比了個中指,都會被警察訓誡,而且下次就醫的時候,有兩個全副武裝(意味著槍上膛,電棒充滿電)的警察全程陪同就醫。
所以像我們這邊,患者家屬一來好幾十個人,打砸醫院的情況,在美國就不會發生了,因為警察會第一時間選擇開槍,這些家屬吃槍子是肯定的,能不能保命都要看警察往哪兒打了。
而且最重要的是,如果鬧太厲害,會被醫院列入黑名單,不但再也沒有辦法在這家醫院看病,而且又因為美國不是特別危急的病,看病都需要預約,被列入黑名單就意味著以後你去其他醫院看病需要比別人等候更長的時間,因為醫院可能會通知警察做好保護措施。
走文明「醫鬧」,有很大幾率獲得天文數字的賠償,而走「動武」路線,不但分分鐘被警察教做人,嚴重還會像那位丈夫一樣,被控二級謀殺,一旦罪名成立,很可能要坐十幾年大牢;所以綜合兩方面考量,美國醫鬧幾乎都是走文明醫鬧路線。
另外,據做醫保的朋友說,在美國,不但病人有保險,醫院也一樣有保險,還有專門用於誤診賠償的保險,所以醫院也並不很在乎賠錢(因為保險公司給錢),所以美國醫院面對醫療事故索賠也能相對心平氣和,不會著急上火到處找關係「平事兒」。
所以說,美國也不是單純的只對鬧事的「醫鬧」嚴厲,美國在嚴控動武的情況下還給了患者家屬指了一條「金光大道」,如果真是醫療事故,患者家屬有很大幾率獲得巨額賠償,巨額賠償相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患者以及家屬的怒氣。
一方面是挨揍坐牢被控謀殺後患無窮,一方面是天文數字(下半輩子無憂)的巨額金錢,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兩條路該怎麼選,智商正常的人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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