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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產婦自殺,院方和家屬各執一詞

作者:金路

看到《綏德待產孕婦墜樓死亡 院方稱曾三次建議剖腹產均被家屬拒絕》這篇讓人脊樑發冷的新聞,再看了諸多相關報道,感慨良多,不吐不快。

8月31日的產婦自殺事件是這樣的:榆林市第一醫院發表聲明稱家屬多次拒絕實施剖腹產;孕婦的丈夫延先生又否認這一說法,稱家屬曾先後兩次同意實施剖腹產,但醫院回說「快要生了,不用剖腹產」。9月5日下午,院方發言人楊先生回復:產婦都跪下了,孕婦家屬自始至終都不同意剖腹產。

首先,我們在這裡不想再討論孰是孰非,事實不用過多推敲就能得出。如果老公不渣,一個懷胎10月身高1.61米的准媽媽怎麼可能在疼到半死不活的狀態下如此決絕地帶著肚子里的孩子爬上高達1.13米,寬為0.7米的窗台上從五樓跳下去?這是典型的生無可戀啊。能把人逼到絕路的,只有面臨家人的離棄和背判。如果老公自始自終都給予老婆滿滿的溫情和關愛,如果真如其家人所說和孕婦是同仇敵愾對抗「欺負」他們的醫院的,孕婦斷不會選擇棄家人而去。說醫院有這麼大的能力把孕婦刺激到自殺,我斷然不信。

其次,我們也不想過多執拗於無痛分娩這個話題。這是中國整個醫療體系的問題,中國每年產婦享受到了無痛分娩的醫療服務比例不到1%。榆林醫院也不在能夠提供此項服務的醫院之列。在中國生孩子都要搶產床的環境下,無痛分娩的普及不是一兩天的事情。

我們重點要聊的是,為什麼一個孕婦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卻無法選擇選擇自己生孩子的方式?

1982年衛生部發布的《醫院工作制度》第四十條「施行手術的幾項規則」中明確規定,實行手術前必須由病員家屬或單位同意簽字。《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亦規定,醫療機構實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

據說這是為了防止糾紛的產物,原諒我不得不爆粗口,老子TM的如果沒有家屬在身邊,醫院就不會幫我生孩子,如果我馬上要掛了,如果沒有家屬在身邊,醫院就不會搶救我?

在美國,在醫生需要對病人進行手術時,病人頭腦清醒時,只要病人簽字即可,家屬的簽字只能起輔助作用。若遭到家屬反對,便由醫院設立的「道德辦公室」作出最後決定,一般辦公室都會採納醫生的意見。

在德國,對有判斷能力和簽字能力的患者,醫生在手術前會詳細說明手術的一切風險。如果患者同意簽字,醫生便能為他實施手術。

那再舉個極端的例子,一個舉目無親、無家無眷、無子無女的沒有單位的自由職業者,有點毛病是不是就不用救了?

針對這種情況,我國衛生部在《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第十條也明確規定,對那些按照規定需要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才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該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在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才由其他人代簽。

中國《侵權責任法》第55條也明確規定患者應有權知道病情和醫療措施,並有權自主決定。

這顯然比那些一刀切,讓患者必須聽家屬的,絕望地躺在床上等待自己命運的制度要來得科學。

但問了國內幾個醫生,如果家屬明確反對,病人同意的時候,他們會不會堅持手術,回答多半是模稜兩可的「很難說」

這件事里的醫院並沒有採取這樣尊重患者意願的做法,而選擇了更保險的做法。

真的很可惜。也就是說,我們患者其實是有「自主權」的,但在避免糾紛和挽救生命的選擇面前,我們的醫院往往是選擇前者

很多人說,一紙「授權委託書」要了馬茸茸的命。根據醫院曬出的產婦8月30日簽署的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所有相關文書的《授權委託書》,顯示有「在產婦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時,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這樣的條款。

這意味如果你不撤銷授權,就算你不想死,你的家屬要讓醫生把你弄死,醫生也要照辦。(現在整個事件正是印證了這點)

那為什麼一個清醒的完全具備自主意識的人,要簽這麼一個把性命交付給他人的授權?

根據雙方陳述來看,產婦從頭至尾都是神智清醒,可以為自己言行負責的狀態,即便在待產過程中改變意願,也仍然可以撤銷授權,做出自己的決定。

那究竟是什麼讓馬蓉蓉走到最後一步——自殺?這一點我們無法妄自斷定,但這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產婦本人包括院方、家屬們、甚至包括在網上大肆評論的網友,參與到這一事件中的每個人,我們是否真正的明白、理解所謂的患者自決權?

如果產婦一開始就明白預囑的重要、樹立自決意識並應用起來,真正清晰的表明自己的意願,又或是醫院能夠為產婦、家屬做好自決意識的告知與普及,是否這場意外就有那麼一些希望能夠得到避免?至少在事情發生之後,就不會有這麼多的疑點與混亂狀況。

好吧,那又一個話題產生了,即然在醫院裡,我的「活」由不得我來選擇,那我是否有權選擇自己的「死」呢?

前段時間瓊瑤有關「尊嚴死」的公開信,又引發了國人對「死亡質量」的探討。當生命走到盡頭至最後一刻,每個人都希望自己安然離世,然而中國的死亡質量卻不容樂觀。《經濟學人》雜誌在其智庫報告《2015年度死亡質量指數全球姑息治療排名》中指出, 「2015年死亡質量指數」一項,中國的綜合得分在80個國家中僅排到第71位,在亞太地區的18個國家中排名倒數第四。

該報告指出,在中國 400 家專業腫瘤醫院中,只有少數社區康復中心和慈善醫院為病人提供生前預囑姑息治療服務。僅有不到1%的人可以尊重本人的預囑,享受到姑息治療服務,並且大多數臨終關懷機構都集中在上海、北京和成都等大城市,沒有國家戰略或執業標準,阿片類藥物的使用和供應有限,且醫患溝通不佳。

「尊嚴死」是指在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放棄搶救和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讓死亡既不提前,也不拖後,而是自然來臨。在這個過程中,應最大限度尊重、符合併實現本人意願,盡量有尊嚴地告別人生。

"生前預囑"是人們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識清楚時簽署的,說明在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或臨終時要或不要哪種醫療護理的指示文件。

更加重要的是,面對上述"生前預囑"對臨終者提供的各種可能性,一種被稱為"緩和醫療"(Palliative Care/Palliative Medicine)的醫療模式方興未艾。在國外,姑息治療已經是一門醫學專科,是研究和治療具有活動的、進展性的終晚期疾病,其預後不佳,生存期有限,治療的重點在於努力提高和改善病人的生活質量。

1990年世界衛生組織(WHO)提出的"緩和醫療"原則有三:

1. 重視生命並承認死亡是一種正常過程。

2. 既不加速,也不延後死亡。

3. 提供解除臨終痛苦和不適的辦法。

這些原則非常重要,它保護那些即使放棄生命支持系統或某些極端治療的人,在生命盡頭也並不是消極等死。它鄭重承諾對臨終者的身心痛苦和一切不適,提供有效的緩解和治療。

一種不涉及積極致死行為又給病重和臨終者帶來最大限度舒適的願望,正在世界範圍內成為現實。"生前預囑"和"緩和醫療"正徹底改變那種認為"安樂死"是人們面臨絕症痛苦時唯一選擇的想法,也改變像榆林產婦一樣絕望自殺的人們對生命的看法。

如果產婦一開始就明白預囑的重要、樹立自決意識並應用起來,真正清晰的表明自己的意願,又或是醫院能夠為產婦、家屬做好自主意識的告知與普及,是否這場意外就有那麼一些希望能夠得到避免?至少在事情發生之後,就不會有這麼多的疑點與混亂狀況。

歸根結底,如何把選擇權真正賦予患者本身,讓他們在清醒狀態下真正擁有「患者自主權」,需要我們整個社會的呼籲和吶喊,需要立法不斷地提高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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