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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不是只有出國才辦護照的,做這幾件事情竟也要辦護照

在清朝末年和民國前期,「護照」這個詞並不僅僅是出國時的護照,還包括在國內旅行時所用的通行證,許多人非常想辦的。而在日本京都大學圖書館藏有一份蘇州警察廳1914年12月日發放的護照,上面寫著如下內容:

為給發護照事,照得據業戶吳貽經派出賬友姚恂如往來縣屬各鄉催收租賬,隨帶行李、賬件,別無夾帶私犯違禁物品,求請免驗。

批准,並分飭各處巡船,遵照免驗,限舊曆年終撤銷。

一個地主派他的管家到鄉下去要賬,為了避免被駐軍、警察、稅關等各種部門盤查留難,竟然還需要先去警察廳辦一份護照。這樣的護照,其實就是良民證加通行證而已。

上世紀二三十年代,閻錫山獨掌山西一省大權,為了避免當地銀元大量流出,他讓金融部門制訂了一個《攜帶現洋出省領發護照辦法》:「凡攜帶現洋二百元以上出山西省者,須有省政府護照,違者以販運論。」隨身攜帶大額銀元出省,竟然也要辦護照。這種護照當然也屬於通行證,屬於專門為錢頒發的通行證。

如果我們穿越到民國前期,哪怕不出國,只是在國內或者省內來回走走,也必須辦理一大堆護照,否則肯定會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例如警察盤查、衛兵搜身、旅店老闆不敢接單之類。1926年許廣平從上海坐船回廣州,剛上船就有人檢查行李,開船後又有稽查隊上來翻查她的包,因為懷疑她是私販銀元的。幾天後船到廣州,她卻不能下船,因為要等海關人員上來檢查……假如她在上海提前辦好了護照,那就省事多了。

在民國前期,中國雖然在名義上是一個統一國家,實際上山頭林立、群雄割據,你吹你的號,我放我的炮,一國被人為割裂成多國,故此在國內旅行也需要護照。到了上世紀三十年代,蔣介石逐步消滅了各派軍閥,中華大地基本統一(東北除外),於是在1931年元月,立法院頒布了一部《護照條例》,取消了以前那些五花八門的國內護照,從此「護照」一詞才真正具備了現代意義。

按《護照條例》規定,普通國民如需出國,須向當地政府申領護照。申領時填寫一份《請領護照事項表》,一份《請領出國護照保結書》,交三張四英寸的半身照,並繳納護照費和印花稅若干。少則四五天,多則十餘天,就可以拿到護照了。當時護照是三聯式,一聯給使用人,一聯存當地政府,另一聯交外交部備案。

《護照條例》上說,護照費是兩塊大洋(學生與工人半價),印花稅也是兩塊大洋,但學生減半,勞工則只收三角。該條例還明確規定:「發照機關不得於此等費用外另收他費。」

兩塊大洋的護照費,兩塊大洋的印花稅,加起來總共四塊大洋。如果按1931年大洋在廣州市區的購買力估算,四塊大洋相當於現在人民幣二百多元,跟今天的收費標準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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