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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稅種之房產稅印花稅及教育費城市維護費附加的一般核算匯總

一般企業會忽視小稅種的核算,可是我們在日常忽視小稅種是不是對的吶?答案是錯的,你難道不擔心小稅種會影響你企業罰款嗎?擔心?那看看這些熱門話題有那些?

一.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類熱點問題

1.一般納稅人企業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免徵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優惠政策?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將免徵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三萬,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月銷售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的繳納義務人。」

因此,一般納稅人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免徵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優惠政策。

2.增值稅繳納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附加稅費也實行季申報嗎?

答:是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理簡併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3.後,在項目所在地預繳3%增值稅,回機構所在地補繳2%的增值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哪申報?項目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不同,是否需要在機構所在地補繳差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規定,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因此,納稅人所在地與繳納「三稅」所在地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不一致的,以城市維護建設稅實際納稅地的適用稅率為準,無需回納稅人機構所在地辦理補稅或退稅手續。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隨繳納增值稅的地點確定納稅地點。

二. 印花稅類熱點問題

一、徵稅範圍

1.公司準備組織員工外出旅遊,和旅行社簽訂了一份旅遊合同,請問這份旅遊合同是否需要繳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下列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

根據上述規定,旅遊合同不在條例所列舉憑證的範疇之列,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債務互抵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債務互抵合同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列合同,應根據債務互抵合同具體內容判定其是否有屬於印花稅徵稅範圍的部分,如有,則應按規定徵稅印花稅。沒有,則不征。

二、稅目稅率

1.財產保險合同適用的印花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徵稅範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三、應納稅額計算

1.我公司有一套寫字樓出租,簽訂的租賃合同上分別記載租金金額和管理費金額,並註明管理費是代物業管理公司收取,請問管理費是否需要合併到租賃費中一起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由於在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未列舉物業管理費相關的服務項目,故物業管理費不屬於印花稅徵稅範圍。因此,該企業所簽合同在分別列示兩種經濟事項的基礎上,應分別計算,只對房屋租金部分,按財產租賃合同上記載租賃金額的1‰貼花。

三、進出口稅收類熱點問題

1.我公司是一家外貿企業,明年打算兼營軟體服務出口,退稅辦法需要變更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第二條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徵增值稅辦法。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將外購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的,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直接將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出口的,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因此,貴公司出口的軟體服務若為外購則仍實行免退稅辦法,若為公司自主研發則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2.外貿企業出口自己使用過的進項已計算抵扣的固定資產,能否適用退(免)稅政策?

答:根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進項稅額已計算抵扣的,不得在申報退(免)稅時提供。」

因此,外貿企業出口自己使用過的進項已計算抵扣的固定資產不適用退(免)稅政策。

3.外貿企業進口貨物復出口,在辦理出口退稅時是否需要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口退(免)稅事中事後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號)規定,外貿企業進口貨物復出口的,申報退(免)稅時不再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

4.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如何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第三條規定:(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於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以下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申報退(免)稅。

1.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附件1),其中「退稅開戶銀行賬號」須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中選擇一個填報。

2.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

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託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託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資料。

5.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口退(免)稅事中事後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號)規定:「一、集團公司需要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總部或其控股的生產企業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時,不再提供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的生產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或《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表》)複印件。」

5.出口退稅率為零的貨物,是否需要視同內銷進行處理?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下列出口貨物勞務,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下列規定及視同內銷貨物徵稅的其他規定徵收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徵稅):

(一)適用範圍。

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出口退稅率為零的貨物有兩種情況,一種為徵稅率為零即納稅人為免稅購進的貨物,該類貨物出口免稅;第二種徵稅率不為零,該類貨物屬於上述文件規定的需要視同內銷的貨物。

6.生產企業出口樣品,能否享受出口退免稅優惠政策?

答:生產企業出口但未計入外銷銷售收入的樣品、展品適用出口免徵增值稅政策。

7.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從供貨商取得3%徵收率的專用發票能否享受退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外貿企業購進按簡易辦法徵稅的出口貨物、從購進的出口貨物,其退稅率分別為簡易辦法實際執行的徵收率、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上述出口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退稅率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稅率和出口貨物退稅率孰低的原則確定。

8.外貿企業購進貨物,不能確定出口或者內銷,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外貿企業應單獨設賬核算出口貨物的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若購進貨物時不能確定是用於出口的,先記入出口庫存賬,用於其他用途時應從出口庫存賬轉出。

9.企業提供離岸外包服務有何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規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9.離岸服務外包業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相對應的業務活動執行。

四、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徵增值稅辦法。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外購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出口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服務和無形資產的退稅率為其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三)項規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實行退(免)稅辦法的服務和無形資產,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出口價格偏高的,有權按照核定的出口價格計算退(免)稅,核定的出口價格低於外貿企業購進價格的,低於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轉入成本。

10.2016年5月1日後提供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是否可以放棄適用零稅率?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四《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四、產稅類熱點問題

一、徵稅範圍

1.房屋轉租收入,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由於轉租者不是產權所有人,因此對轉租者取得的房產轉租收入不徵收房產稅。 房產轉租,不需要繳納房產稅。

2.未取得房產證的房產是否應繳納房產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二條的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因此,不論是否取得房產證,若屬於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則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二、計稅依據

1.公司無租使用上級公司的房屋,同時又將部分無租使用的房屋對外出租,請問房產稅應當如何繳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定:「一、關於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房產稅問題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對自用房產部分,無租使用人按照房產余值代為繳納房產稅。對出租部分,按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

2.房產中配置的消防設施是否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的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採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因此,企業配置的凡是以房屋為載體、不可以隨意移動的消防設施性質上屬於應繳納房產稅的配套設施,無論是否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均應納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如果是可以隨意移動的滅火器材,則不需要繳納房產稅。

3.企業從法院拍賣購得的房屋,其為賣家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印花稅是否需要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企業從法院拍賣購得的房屋,應當先確定拍賣價格(即企業購進價格),再計算應計征的營業稅等稅和附加。企業的購進價格(法院拍賣價)就是房屋原價,交易過程中無論是否由買方負擔稅收及附加,其房屋都不應調整。

4.營改增後,房產出租的如何確定?

答:根據《關於營改增後契稅 房產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二條規定,房產出租的,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第五條規定,免徵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第六條規定,在計征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5.我公司擁有一套用於辦公使用的房產,計征房產稅時,如何確定房產原值?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三條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6.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電費、電話費、煤氣費等,能否從房產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答:出租房屋的租金應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他不可分割、不單獨計價的各種附屬設施及配套設施的租金收入。對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電費、電話費、煤氣費等,凡單獨計價的可予以扣除;凡不能單獨計價或者計價明顯偏高及劃分不清的,由稅務部門核定扣除。

三、應納稅額計算

1.自有商業房產一半自用一半出租,房產稅如何繳納?

答:自用的按照從價計征,按照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出租的按照從租計征,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自用部分按房產原值*(自用面積/總面積)來作為計稅房產原值。

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計算繳納房產稅。

2.出租房屋免收租金如何繳納房產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二條規定:;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四、徵收管理

1.融資租入的房產如何確定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三條的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在自有土地上建造房產,應於何時將土地價值計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三條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因此,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應在納稅義務發生時將土地價值計入房產原值。

五、稅收優惠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83號)於2015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執行後,經營高校學生公寓是否還免徵房產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2號)的規定,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繼續享受如下稅收優惠: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徵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上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免徵的房產稅和印花稅,分別從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印花稅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已征的應予免徵的營業稅,予以退還;已征的應予免徵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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