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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商標侵權亂象頻發 企業維權記住這六招!

隨著互聯網的滲透,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已逐漸擴大到網路,區別於傳統的商標糾紛,網路商標糾紛由於所處環境的不同,侵權以及維權方面都表現出了自身的特點。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對《中國企業報》記者表示,此類侵權呈現出高科技、跨地域和隱蔽性強等特點,比傳統的商標侵權規制難度大。此外,網路平台的特點是可以隨時刪除、更改、時效性非常強,要留存證據很難。而侵權人的目的很簡單,就是為了造成公眾的混淆,誤以為侵權人的商品來自於商標權人,也就是所謂的「搭便車」,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侵權現象更加普遍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孫萍悅對《中國企業報》記者表示,在「互聯網+」的背景下,互聯網技術與傳統經濟的結合以及商業模式的推陳出新,導致網路環境下的商標紛爭不再是簡單個案中的利益衝突,其背後隱藏著更深層次的商業邏輯與法律邏輯的碰撞。

據記者了解,互聯網中的商標侵權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有搶注商標對應的域名、網路鏈接侵權、搜索引擎侵權、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權以及手機APP應用程序侵權等。

域名商標侵權。有兩種典型表現:惡意搶注,域名盜用。但由於域名註冊實行備案制且字母、數字不可避免地存在相似性,因此經常難以界定。

鏈接商標侵權。包括:通過將被鏈接頁面信息隱藏等方式,截留用戶;標誌與被鏈者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提供相同或類似的服務。這些侵權方式並非直接侵權,而是通過網頁跳轉、鏈接等方式誤導消費者。

搜索引擎商標侵權。表現形式主要有:將他人的商標設置成自己的標籤,搜索該商標時,網頁轉到標籤設置成的網站;購買他人企業的關鍵詞,使用戶誤認而進入購買者的網站。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權。《網路交易管理辦法》規定了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經營者的義務:事前審查、事後監督,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和補救。如果沒有盡到以上義務,則可能構成侵權。

網路購物侵權。網購平台在繁榮的同時也帶來了大量商標侵權案件,如淘寶曾爆發的假貨門事件。

APP應用程序侵權,主要有三種:一是自主開發程序,使用了與其他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圖標或名稱;二是使用不同名稱,但應用程序與他人相同或相似;三是APP應用商店,對侵權軟體沒有及時採取刪除、下架等必要措施進行阻止。

互聯網領域網站「搭便車」、「傍品牌」現象愈演愈烈。例如,360公司將兩家金融企業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訴稱其共同經營的「360貸貸網」侵害360相關註冊商標專用權,並提出了高達3000萬的索賠金額。韓驍表示,這種現象其實就是「品牌借勢」或「品牌山寨」,是將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或商標註冊為商標或企業字型大小,讓公眾誤將其與某個知名的企業產生聯想或聯繫,進而幫助其快速在公眾中建立品牌印象和信任。

韓驍建議企業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維權:一,儘早在相關領域申請註冊商標。二,通過行政程序或者訴訟程序實現對品牌馳名商標的認定。三,保證自己商標權的合法性。四,全面搜集證據材料。五,客觀分析案情選擇維權途徑。六,提交相關文書。

法律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北京市卓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袁袁對《中國企業報》記者表示,社會關係紛繁複雜,不可能所有的社會關係都受法律調整,需要商標註冊人制定事前預防機制,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網路侵權解決方案

互聯網中的侵權越來越容易,對侵權行為本身的界定和責任追究難度也隨之加大,通常互聯網中的商標保護存在知情難、取證難、耗精力、效果差等問題。

首先,主體不易查明。網頁變動更新頻次較快,信息可隨時刪除;由於存在偽造、冒用的手段,要搞清楚侵權人的真實身份十分困難。其次,管轄不明確。由於互聯網的虛擬性、無形性等特點,通過網站標稱的地址、電話等聯繫信息難以判斷侵權行為人。再次,隱蔽性強,取證困難。傳統的截圖、錄屏的取證方式所獲取的證據,如果沒有當事人的簽字確認,就沒有法律效力。最後,侵權後果更為嚴重。網路商標侵權行為可以超越國界,跨越行業,難以判斷傳播的範圍,難以確定訪問侵權信息的人數。

對此,韓驍表示網路侵權的解決方案有:第一,品牌監測雲平台服務。通過品牌域名監測、品牌輿情監測等服務,幫助企業了解品牌在互聯網上的應用現狀,及時獲取侵權證據並採取措施。此外,互聯網服務平台對涉嫌侵權的網站不予註冊並及時清除,嚴格審查申請註冊的域名。

第二,分類管理,強化網站經營者義務。一是獨立商務網站,侵權類型主要是使用衝突引起的商標侵權類型;二是網路交易平台,這類主體的監管與傳統商戶的監管較為接近;三是通過第三方平台進行網上銷售活動的經營者,逐步實現網路交易主體實名制。

第三,完善跨地區跨部門協作機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暢通異地工商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違法行為異地查辦協作機制。

商標的價值在市場中體現,有市場就有競爭和不正當競爭,傍名牌式的商標侵權在網路環境下顯得更為嚴重。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莎對《中國企業報》記者表示,一方面是由於當前互聯網的監管還不夠完善,另一方面是由於網路的信息不對稱使商標侵權更易操作。常莎認為,只要監管到位、消費者權利意識提高,違法成本反而更高,證據更易固定,違法所得更易確定。

今年6月1日,《網路安全法》實施之後,強制實名制與強製備案的實施將進一步解決追責主體難以確定的問題。常莎認為,相關的市場主體、網路平台的提供者都需要加強監管,實現與工商局的聯網,更好地處理網路商標侵權,維護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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