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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員手記——使用宗教元素申請註冊商標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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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在商標註冊申請實質審查工作中,發現以宗教場所、宗教術語、經書等內容作為商標進行註冊申請的越來越多,例如:

對於普通消費者,這些宗教元素隨處可見,並無不妥;但在商標工作中,考慮到以宗教及其專指名稱、聖物、圖像、標記、法事場所等帶有宗教元素的圖形和文字作商標,有失嚴肅性;且在商標上對宗教元素進行不當使用,容易傷害宗教界感情、引起宗教人士的不滿,甚至破壞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加之對與宗教、民間信仰等有關的使用宗教元素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法》以及商標審查標準規定均進行了嚴格限制,如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奉宗教的自由,黨和國家的政策也要求人們對宗教信仰要予以尊重和保護。因此,從維護國家法律、尊重宗教信仰的原則出發,基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八)項的規定,上述標誌作為商標使用,可能對宗教信仰、宗教感情造成傷害,從而產生不良影響,故上述申請均被予以駁回。

為促進宗教和諧與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同時也為廣大申請人節約申請成本和時間,申請人在使用宗教元素申請商標時應保持謹慎再三的態度,尤其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商標申請主體為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均不宜以宗教場所名稱、宗教辭彙等作為商標註冊使用。例如「釋迦牟尼」,申請人為武漢某某公司,申請在第32類「果汁」等商品上,易產生爭議從而引起負面的社會影響,因此不宜用作商標使用。

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商標申請主體為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可以用屬於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名稱申請註冊商標。根據2004年國務院第426號令公布的《宗教事務條例》,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依法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在不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團體和經其授權的宗教企業以屬於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名稱作為商標申請,不易產生負面影響。例如商標申請人為「中國嵩山少林寺」,申請商標為「少林寺」,申請在第一類「氨;麥飯石」等多個類別的商品上,可以作為商標使用。

是任何申請主體均不宜將涉及宗教的相關辭彙在某些特定商品上註冊使用。例如商標「靈山寺」,雖然申請人為某某靈山寺,但其申請在第33類「酒類商品」和第29類「肉類商品」上,同樣易傷害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不宜用作商標使用。

三是涉及宗教偶像、習俗、供奉的聖物圖樣等,也同樣不宜作為商標使用。

作為一名商標審查員,我們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審查工作標準,從嚴把握使用宗教元素的商標註冊申請,避免產生不利影響;同時,我們也希望廣大申請人本著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對社會負責的公共精神,慎重註冊商標申請,共同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維護社會和諧團結。

審協廣州中心

實質審查二部 王慧涵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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